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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审计结果公告是审计机关“阳光”执法的一项制度,是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的重要手段。实行审计结果公告是审计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它将有利于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审计结果,建立和完善政府监督机制,加强对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双方的社会监督,增强审计透明度,扩大审计影响力,对提高审计质量,促进审计事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就审计结果公告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谈几点浅见。
一、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结果公告面临的问题
(一)审计结果公告受法制环境的制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地方政府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由此看来,审计法已经作出了各级审计主体必须在本级地方政府首长的领导下工作的规定,如果按照署领导“以公告为原则,以不公告为例外”的要求,对预算审计结果向社会予以公告,必然会掀起审计风波,地方政府是不会支持的。因此,地方审计机关在具体审计工作实践中,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原则”和“例外”只能由政府来把握。例如:审计机关每年的大财政审计实质上就是对本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接受它的领导,又要披露它的问题,这就难免会影响审计公告的公开、公正和透明。
(二)审计结果公告的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审计结果公告作为一项制度在全国审计系统推行,尚需进一步完善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目前审计署在审计结果公告方面尚处于试行阶段,虽然审计法和实施条例都作出了规定,审计署在2001年8月1日与2002年3月19日分别颁布了《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和《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但在公告程序、公告内容、公告形式、公告范围、公告权限、公告责任等诸多方面对地方审计机关来说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根据地方审计机关的实际情况,离审计署提出的要求“至2007年力争做到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全部对社会公告”,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三)审计结果公告的舆论监督力量不强。审计结果公告实际上就是通过将审计结果公布于众来达到舆论监督的目的。但是,伴随着审计公告引发的审计风暴过后,往往有些问题得不到及时的解决。例如:审计署对国家体育总局等部委的审计,公告的问题拖到第二年都没有得到整改,并且在第二年的公告中又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在连续的审计公告中,问题没有得到及时的纠正和解决,有关责任人员也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理处罚,审计结果公告在这些部门和领导面前显得苍白无力。在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作为审计事业的新生事物,其作用如何发挥和规范值得我们研究和探讨。
二、地方审计机关做好审计结果公告的对策
(一)在现有的审计管理体制下,积极创造良好的审计监督环境和氛围。首先,要积极争取地方人大和政府的支持及被审计单位的理解。其次,针对大多数被审计单位目前尚不能够正确理解审计结果公告,认为审计公告是揭短,宁可接受处罚也不愿意审计机关向上级报告或对外公布审计结果的现状,审计人员要积极加强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和协调,通过沟通,使被公告单位能够从正面意义去理解和支持。第三,要提高审计机关本身对这项工作的认识。审计结果公告对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审计人员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增强法制意识,避免审计执法程序不规范、审计取证不充分、审计处理不当等质量问题的发生,防止引起法律纠纷,影响审计机关形象。
(二)科学选择公告项目,积极稳妥地扩大审计结果公告的范围。审计结果公告,是一个稳步推进的过程,要因地制宜,因事制宜,不能全面开发急于求成。在逐步推进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过程中,地方审计机关要积极探索,科学选择审计结果公告项目,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确定公告的内容和范围。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几点把握:一是要把好审计结果公告项目论证关。对计划公告结果的项目,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意见,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尽可能地控制可能产生的消极效果和不稳定因素。二是要充分利用审计机关现有的人才资源和技术优势,选择审计人员较为熟悉的行业和相关资料掌握相对准确、充分的行业作为公告的目标。三是选择其他地方已经公告过的有经验可借鉴的行业或项目进行审计结果公告。四是公告地方人大、政府领导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总的来说,在审计结果公告项目的选择上,要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纠正问题,促进管理。对审计证据不足、依据和标准不明、超出审计职责和范围以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暂时不要求公开的审计事项,不宜公告,谨防因公告不适带来的后果。
(三)提高审计质量,规避审计结果公告带来的审计风险。李金华审计长就实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答记者问时强调,审计公告是一把“双刃剑”,它不但将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公布于众,而且将审计机关自身的工作质量也公布于社会。这就是说审计公告在披露被审计对象问题的时候,同时也将审计机关自身的执法行为是否到位、是否客观公正暴露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如果审计机关自身不硬,审计结果质量不高,审计公告难免会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带来更大的风险。为此,地方审计机关在应对“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公告要求时,必须把审计质量放在第一位,建立和完善审计结果公告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公告质量标准,审计结果公告质量责任检查和考评制度,定期收集、分析和反馈审计结果公告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找出存在的原因,及时采取对策,不断提高审计结果公告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规避审计结果公告带来的审计风险。
(四)严把公告审批关,正确行使审计结果公告权。审计结果公告是按照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发布的规范性文书,必须严格履行审计结果公告的审计手续,正确行使审计结果公告权。地方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结果公告应当符合下列审批程序:一是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的公告,必须经过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二是向本级人民政府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在呈送的报告中向本级人民政府说明,本级人民政府在一定期限内无不同意见的才能公告;三是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经当地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才能公告;四是审计公告所涉及的审计项目必须限定在审计管辖范围之内,上级授权的审计项目的公告,必须报经授权机关的批准。其他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由地方审计机关征得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决定,审计机关内部各单位、派出审计机构不得发布审计结果公告。
(五)充分运用审计法赋予的审计结果公布权,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协作。审计结果公告体现了审计监督与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但在实际公告过程中,某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揭露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建议采取阳奉阴违的态度,迟迟不能整改到位,使审计效果不能得到充分体现。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应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协作与配合,一方面,对超越审计机关权限,不能处理的审计事项和个人,积极利用审计手段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供详实的审计资料和审计线索移交案件;另一方面,要扬长避短,在审计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可请纪检监察部门一并参与审定,既可以增强审计结果公告的权威性,又能有效解决公告的舆论监督力量薄弱的问题。
(作者单位:砀山县审计局)
一、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结果公告面临的问题
(一)审计结果公告受法制环境的制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地方政府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由此看来,审计法已经作出了各级审计主体必须在本级地方政府首长的领导下工作的规定,如果按照署领导“以公告为原则,以不公告为例外”的要求,对预算审计结果向社会予以公告,必然会掀起审计风波,地方政府是不会支持的。因此,地方审计机关在具体审计工作实践中,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原则”和“例外”只能由政府来把握。例如:审计机关每年的大财政审计实质上就是对本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接受它的领导,又要披露它的问题,这就难免会影响审计公告的公开、公正和透明。
(二)审计结果公告的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审计结果公告作为一项制度在全国审计系统推行,尚需进一步完善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目前审计署在审计结果公告方面尚处于试行阶段,虽然审计法和实施条例都作出了规定,审计署在2001年8月1日与2002年3月19日分别颁布了《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和《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但在公告程序、公告内容、公告形式、公告范围、公告权限、公告责任等诸多方面对地方审计机关来说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根据地方审计机关的实际情况,离审计署提出的要求“至2007年力争做到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全部对社会公告”,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三)审计结果公告的舆论监督力量不强。审计结果公告实际上就是通过将审计结果公布于众来达到舆论监督的目的。但是,伴随着审计公告引发的审计风暴过后,往往有些问题得不到及时的解决。例如:审计署对国家体育总局等部委的审计,公告的问题拖到第二年都没有得到整改,并且在第二年的公告中又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在连续的审计公告中,问题没有得到及时的纠正和解决,有关责任人员也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理处罚,审计结果公告在这些部门和领导面前显得苍白无力。在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作为审计事业的新生事物,其作用如何发挥和规范值得我们研究和探讨。
二、地方审计机关做好审计结果公告的对策
(一)在现有的审计管理体制下,积极创造良好的审计监督环境和氛围。首先,要积极争取地方人大和政府的支持及被审计单位的理解。其次,针对大多数被审计单位目前尚不能够正确理解审计结果公告,认为审计公告是揭短,宁可接受处罚也不愿意审计机关向上级报告或对外公布审计结果的现状,审计人员要积极加强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和协调,通过沟通,使被公告单位能够从正面意义去理解和支持。第三,要提高审计机关本身对这项工作的认识。审计结果公告对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审计人员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增强法制意识,避免审计执法程序不规范、审计取证不充分、审计处理不当等质量问题的发生,防止引起法律纠纷,影响审计机关形象。
(二)科学选择公告项目,积极稳妥地扩大审计结果公告的范围。审计结果公告,是一个稳步推进的过程,要因地制宜,因事制宜,不能全面开发急于求成。在逐步推进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过程中,地方审计机关要积极探索,科学选择审计结果公告项目,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确定公告的内容和范围。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几点把握:一是要把好审计结果公告项目论证关。对计划公告结果的项目,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意见,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尽可能地控制可能产生的消极效果和不稳定因素。二是要充分利用审计机关现有的人才资源和技术优势,选择审计人员较为熟悉的行业和相关资料掌握相对准确、充分的行业作为公告的目标。三是选择其他地方已经公告过的有经验可借鉴的行业或项目进行审计结果公告。四是公告地方人大、政府领导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总的来说,在审计结果公告项目的选择上,要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纠正问题,促进管理。对审计证据不足、依据和标准不明、超出审计职责和范围以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暂时不要求公开的审计事项,不宜公告,谨防因公告不适带来的后果。
(三)提高审计质量,规避审计结果公告带来的审计风险。李金华审计长就实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答记者问时强调,审计公告是一把“双刃剑”,它不但将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公布于众,而且将审计机关自身的工作质量也公布于社会。这就是说审计公告在披露被审计对象问题的时候,同时也将审计机关自身的执法行为是否到位、是否客观公正暴露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如果审计机关自身不硬,审计结果质量不高,审计公告难免会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带来更大的风险。为此,地方审计机关在应对“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公告要求时,必须把审计质量放在第一位,建立和完善审计结果公告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公告质量标准,审计结果公告质量责任检查和考评制度,定期收集、分析和反馈审计结果公告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找出存在的原因,及时采取对策,不断提高审计结果公告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规避审计结果公告带来的审计风险。
(四)严把公告审批关,正确行使审计结果公告权。审计结果公告是按照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发布的规范性文书,必须严格履行审计结果公告的审计手续,正确行使审计结果公告权。地方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结果公告应当符合下列审批程序:一是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的公告,必须经过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二是向本级人民政府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在呈送的报告中向本级人民政府说明,本级人民政府在一定期限内无不同意见的才能公告;三是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经当地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才能公告;四是审计公告所涉及的审计项目必须限定在审计管辖范围之内,上级授权的审计项目的公告,必须报经授权机关的批准。其他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由地方审计机关征得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决定,审计机关内部各单位、派出审计机构不得发布审计结果公告。
(五)充分运用审计法赋予的审计结果公布权,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协作。审计结果公告体现了审计监督与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但在实际公告过程中,某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揭露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建议采取阳奉阴违的态度,迟迟不能整改到位,使审计效果不能得到充分体现。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应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协作与配合,一方面,对超越审计机关权限,不能处理的审计事项和个人,积极利用审计手段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供详实的审计资料和审计线索移交案件;另一方面,要扬长避短,在审计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可请纪检监察部门一并参与审定,既可以增强审计结果公告的权威性,又能有效解决公告的舆论监督力量薄弱的问题。
(作者单位:砀山县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