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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10号指导案例认为,审查董事会决议的效力,只需要对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从形式上审查其是否符合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因为有限公司具有特殊性,股东压迫可能通过形式合法的董事会决议表现出来,但我国相关法律目前对此的规定却存在一定的漏洞。本文笔者通过对10号指导案例的分析,提出司法强制解散;适用信义义务条款;禁止股东滥用股权等建议,以期对小股东的权利救济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