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犯罪形态应如何认定

来源 :天津检察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c_z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被告人甲某,原系本市某国有公司下属医院财务科会计。2005年,该公司为全面实行社会医疗保险,专门拨款解决公司职工历年积压医药费问题,票据审核及医药费报销工作由该医院财务科负责。2005年底,被告人在办理职工积压医药费审核报销过程中,利用负责审核报销职工医药费的职务便利,以他人委托代为办理报销医药费为由,将该单位数名职工已报销完毕的医药费票据再次取出后交叉放人其他部门或分公司医药费账册中重复报销共计人民币4.3万余元,并以代领为由领取。其中2.1万余元已由被告人以他人名义领取,另外2.2万余元医药费票据已放
其他文献
当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一些施工企业为获得工程不得不垫资施工,这几乎成了建筑行业的惯例、“行规”。然而,这样的“行规”,却带来了很多问题。一方面,施工企业的资金压力过重,资金
一、应具有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妨害公务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出现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严重后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这是典型的
被告人王某系本市某家具公司经理。2003年9月11日(农历八月十五)晚十一时许,被害人张某等人为位于该家具公司楼下的另一公司安装广告灯箱。
当前,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不断加大打击渎职侵权犯罪力度的前提下,如何开辟打击渎职侵权犯罪新领域、新罪名是目前渎职侵权部门开展案件查处工作的重中之重。笔者有着多年渎职
王某某自1995年3月开始,在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南开支行某分理处任司机,同时在银行业务比较忙时也兼任出纳员,负责办理到储户单位上门收款的工作。2000年4月30日至5月8日,王某某
看到本期《天津检察》“难点研讨”栏目的讨论题后,笔者忽然想起了几年前曾经办理的一起刑事案件。在这起案件中,83岁的被告与70多岁的被害人共同生活在一个养老院内,因为睡觉打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撤案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没有为撤案提供具体可循的程序,实践中侦查机关的撤案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撤案没有设置监督程序。由于缺乏监督制约机制
涉法信访问题主要是指因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作为与不作为行为,未能满足和达到信访当事人所提出的条件和愿望,而采取人民信访渠道,向上级机关提出投诉,或者寻求法律程序之外
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在羁押期间向侦查人员提供了同案主犯王某在某市的藏匿地点,侦查人员赶到该地点抓捕时发现王某已逃离。经查,能够证明王某确实在该处隐匿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规定,司法机关查明犯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证明标准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虽然法律有此明确的规定,但在刑事诉讼理论中,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仍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