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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中国判例的指导制度,我们先来看一则案例:郑州市民葛锐发现一种假药在郑州市各药店出售,便分别在管城区、邙山区(现惠济区)和中原区的三家药店购买了同品牌的假药,然后分别向三个区的法院起诉,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取双倍赔偿,但得到是三种不同的判决。管城区法院以其非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商品而驳回其诉讼请求;邙山区法院却以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销售假药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中原区法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购药是"为了治病",故判决其与被告之间的民事行为无效。①
案情一样,提供的证据一样,三家法院同样依法审案,为何却得到三个不同的结果呢?在司法实践中,随着各种新类型案件、重大疑难案件等不断出现,各地法院法律适用不统一,法官自由裁量空间变大,法官运用推理、适用法律所站的角度以及考虑问题的侧重点不同等等,②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屡见不鲜。然而,同案同判是宪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司法的基本要求,是司法公正的重要标志和体现。它要求法官必须统一、平等地确认事实和适用法律,对任何人的权利平等地保护,对任何人的违法、违约行为平等地追究法律责任。如同案不同判,人们会对法律产生怀疑,从而降低司法的公信力,最后导致法制权威的破坏。于是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开始积极探索原因,2002年8月在全国首创实施"先例判决"制度。③
先例,也称判例,是法院对案件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被认为是为后来发生的相同或类似的案件或类似的法律问题,提供一个范例或权威性的法律依据,法院试图按照在先前的案例中确定的原则进行审判。"遵循先例"是英美普通法系的一项基本司法原则。而大陆法系长期以来一直遵循成文法的传统,恪守"案件应当根据法律而不应当根据先例来审判"的原则,严格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求严格依照既有的规则来定纷止争,法官的创造性受到严格的限制,但也因此使其滞后于社会生活,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需求。随着时代的进步,两大法系已经由原来的格格不入而转向相互渗透相互补充。这是因为任何一种法律形式都不是完美无缺的,需要其他法律形式拾遗补漏和互相弥合才能良好地实现法治目的。④一方面,大陆法系已越来越重视判例的作用,如台湾省实行了判例制度,日本对判例也日渐重视;另一方面,英美法系也越来越重视制定法,使法律具有形式的合理性。
随着社会经济飞速发展,我国现行的成文法,由于其固有的抽象性及滞后性,难以及时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当司法活动中遇到法律漏洞、又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裁判时,怎么办?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地颁布了相关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司法解释也是一种判例制度,因为司法解释都是在法院实践当中取得经验、探索的基础上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编辑出版的《人民法院案例选》等,编选的案例对法官的审判工作具有很大的借鉴作用。
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现状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我国国体决定了由立法机关颁布的制定法是正式的法律渊源,案例并非正式的法律渊源,不具有强制遵守的法律效力,导致其缺乏权威性。公布指导性案例的作用就在于其指导性,案例指导只是提供范例,对法官没有强制约束力,充其量只能成为法官阅读的普通法律资料之一。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官的逻辑思维是严格依据法法律进行判案,法官所要极力理解的,还是法律本身。⑤大多数法官裁判时习惯于查找相应的法条、司法解释等,还没有从既往生效案例中寻找裁判思路的习惯,未能充分发挥典型案件对个案审理的指导与参考作用。
我国当代法学家面对成文法的局限性,是否应当借鉴判例制度在我国进行了长达二十年的讨论,大多力主积极借鉴和引进判例制度。⑥司法实践中也有积极的尝试,借鉴判例制度已经是我国的大势所趋。王利明教授认为,尽管我们要建立判例制度,不可能完全采纳英美法系的遵循先例的原则,但某些判例必须具有一定的拘束力,可以起到指导法官判案的作用,否则,就不可能真正建立判例制度。⑦所以当代中国所需要的判例制度,决不能照搬西方法治国家推行的"判例法",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确立中国特色的判例指导制度。
二、确立中国特色的判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
当法律不足以判案时,适用司法解释,然司法解释不足时,就要靠判例了。判例能起到填补法律漏洞的作用,能够实现法律的平等适用,促进司法统一,判例在法律上起补充作用。"每次判断个案时成功的具体化,其同时也是对标准本身的续造"。⑧当判例确立了法律规则以后,立法仅仅是将判例中的规则抽象化、系统化、法典化而已,判例为制定法提供材料和依据。为避免同案不同判,实行判例指导制度使法官从成功的先例中领悟解决同类问题的思维模式和方法。因为成功的案例本身就是一个样板,使相同案情有相同的裁判,从而规范了法院的判决。对于一些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的案件,法官在判案时由于有先例可供遵循,能够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这样就缩短了审判周期,节约了诉讼资源,降低了诉讼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
三、构建中国特色的判例指导制度
我们在借鉴西方英美法的判例制度的同时,要结合中国的国情,建立一套适合中国的判例指导制度,具体内容如下:我们应该以"有法依法,有律依律,没有律依例"为原则,当法律条文清楚明确时,法官必须顺从并遵守,只有在制定法未触及的但又需要法律调整的领域,判例才发挥弥补法律漏洞的功能,确立判例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判例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地方各级法院的裁判不能直接上升为判例,地方各级法院的判决、裁定需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创制才能成为判例。各级法院遴选具有一定典型意义的案例,案件经过遴选后,应当逐级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例的遴选应注重标准是该案例具有典型意义,才能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借鉴和指导。典型案例由于"具有典型性、真实性和公正性等特点,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级人民法院的重要工具。"⑨
四、法官职业化的建立
我国如借鉴判例制度,则法官职业化的建立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判例制度对于法官自身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法官在审理个案进而为社会提供法律规范的过程中,往往要涉及到伦理道德、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的需要等等诸多因素,所以法官队伍素质及裁判文书写作水平都有待增强。实行判例制度后,法官应改变法条至上的观念。法官审理案件时要"以社会的眼光看法律", 不能还"以法律的眼光看社会",所以法官思维方式要改变,实现演绎推理到归纳推理的转变。 从我国的政治背景、法律文化出发,引入判例制度将会对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起到很大的作用,但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是一项复杂而艰苦的工程。判例制度只有被普遍地遵循和运用,才不至走向僵化与呆滞,才会永保法律上的生命力。
注释:
①刘作翔:《我们为什么在实行案例指导制度》,载《中国法学网》2006年12月4日。
②孙海龙、高伟:《方法----联结事实、法律与裁判的桥梁》,载《人民司法》(应用版)2007年第1期。
③见《法制日报》2005年10月20日第5版。
④浦加旗:《关于中国建立判例指导制度的思考》,载《文山师范 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3期。
⑤杨立新著:《激进与保守的和谐--中国司法改革的中庸之道》,2005年6月19日。
⑥武树臣:《对十年间大陆法学届关于借鉴判例制度之研讨的回顾与评说》,载《判例与研究》1997年第2期。
⑦王利明:《论中国判例制度的创建》,载《判解研究》2000年第1期。
⑧[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编辑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典型案例和司法解释精选》编者说明,中华工商联合出版,1993。
案情一样,提供的证据一样,三家法院同样依法审案,为何却得到三个不同的结果呢?在司法实践中,随着各种新类型案件、重大疑难案件等不断出现,各地法院法律适用不统一,法官自由裁量空间变大,法官运用推理、适用法律所站的角度以及考虑问题的侧重点不同等等,②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屡见不鲜。然而,同案同判是宪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司法的基本要求,是司法公正的重要标志和体现。它要求法官必须统一、平等地确认事实和适用法律,对任何人的权利平等地保护,对任何人的违法、违约行为平等地追究法律责任。如同案不同判,人们会对法律产生怀疑,从而降低司法的公信力,最后导致法制权威的破坏。于是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开始积极探索原因,2002年8月在全国首创实施"先例判决"制度。③
先例,也称判例,是法院对案件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被认为是为后来发生的相同或类似的案件或类似的法律问题,提供一个范例或权威性的法律依据,法院试图按照在先前的案例中确定的原则进行审判。"遵循先例"是英美普通法系的一项基本司法原则。而大陆法系长期以来一直遵循成文法的传统,恪守"案件应当根据法律而不应当根据先例来审判"的原则,严格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求严格依照既有的规则来定纷止争,法官的创造性受到严格的限制,但也因此使其滞后于社会生活,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需求。随着时代的进步,两大法系已经由原来的格格不入而转向相互渗透相互补充。这是因为任何一种法律形式都不是完美无缺的,需要其他法律形式拾遗补漏和互相弥合才能良好地实现法治目的。④一方面,大陆法系已越来越重视判例的作用,如台湾省实行了判例制度,日本对判例也日渐重视;另一方面,英美法系也越来越重视制定法,使法律具有形式的合理性。
随着社会经济飞速发展,我国现行的成文法,由于其固有的抽象性及滞后性,难以及时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当司法活动中遇到法律漏洞、又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裁判时,怎么办?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地颁布了相关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司法解释也是一种判例制度,因为司法解释都是在法院实践当中取得经验、探索的基础上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编辑出版的《人民法院案例选》等,编选的案例对法官的审判工作具有很大的借鉴作用。
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现状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我国国体决定了由立法机关颁布的制定法是正式的法律渊源,案例并非正式的法律渊源,不具有强制遵守的法律效力,导致其缺乏权威性。公布指导性案例的作用就在于其指导性,案例指导只是提供范例,对法官没有强制约束力,充其量只能成为法官阅读的普通法律资料之一。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官的逻辑思维是严格依据法法律进行判案,法官所要极力理解的,还是法律本身。⑤大多数法官裁判时习惯于查找相应的法条、司法解释等,还没有从既往生效案例中寻找裁判思路的习惯,未能充分发挥典型案件对个案审理的指导与参考作用。
我国当代法学家面对成文法的局限性,是否应当借鉴判例制度在我国进行了长达二十年的讨论,大多力主积极借鉴和引进判例制度。⑥司法实践中也有积极的尝试,借鉴判例制度已经是我国的大势所趋。王利明教授认为,尽管我们要建立判例制度,不可能完全采纳英美法系的遵循先例的原则,但某些判例必须具有一定的拘束力,可以起到指导法官判案的作用,否则,就不可能真正建立判例制度。⑦所以当代中国所需要的判例制度,决不能照搬西方法治国家推行的"判例法",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确立中国特色的判例指导制度。
二、确立中国特色的判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
当法律不足以判案时,适用司法解释,然司法解释不足时,就要靠判例了。判例能起到填补法律漏洞的作用,能够实现法律的平等适用,促进司法统一,判例在法律上起补充作用。"每次判断个案时成功的具体化,其同时也是对标准本身的续造"。⑧当判例确立了法律规则以后,立法仅仅是将判例中的规则抽象化、系统化、法典化而已,判例为制定法提供材料和依据。为避免同案不同判,实行判例指导制度使法官从成功的先例中领悟解决同类问题的思维模式和方法。因为成功的案例本身就是一个样板,使相同案情有相同的裁判,从而规范了法院的判决。对于一些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的案件,法官在判案时由于有先例可供遵循,能够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这样就缩短了审判周期,节约了诉讼资源,降低了诉讼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
三、构建中国特色的判例指导制度
我们在借鉴西方英美法的判例制度的同时,要结合中国的国情,建立一套适合中国的判例指导制度,具体内容如下:我们应该以"有法依法,有律依律,没有律依例"为原则,当法律条文清楚明确时,法官必须顺从并遵守,只有在制定法未触及的但又需要法律调整的领域,判例才发挥弥补法律漏洞的功能,确立判例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判例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地方各级法院的裁判不能直接上升为判例,地方各级法院的判决、裁定需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创制才能成为判例。各级法院遴选具有一定典型意义的案例,案件经过遴选后,应当逐级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例的遴选应注重标准是该案例具有典型意义,才能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借鉴和指导。典型案例由于"具有典型性、真实性和公正性等特点,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级人民法院的重要工具。"⑨
四、法官职业化的建立
我国如借鉴判例制度,则法官职业化的建立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判例制度对于法官自身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法官在审理个案进而为社会提供法律规范的过程中,往往要涉及到伦理道德、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的需要等等诸多因素,所以法官队伍素质及裁判文书写作水平都有待增强。实行判例制度后,法官应改变法条至上的观念。法官审理案件时要"以社会的眼光看法律", 不能还"以法律的眼光看社会",所以法官思维方式要改变,实现演绎推理到归纳推理的转变。 从我国的政治背景、法律文化出发,引入判例制度将会对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起到很大的作用,但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是一项复杂而艰苦的工程。判例制度只有被普遍地遵循和运用,才不至走向僵化与呆滞,才会永保法律上的生命力。
注释:
①刘作翔:《我们为什么在实行案例指导制度》,载《中国法学网》2006年12月4日。
②孙海龙、高伟:《方法----联结事实、法律与裁判的桥梁》,载《人民司法》(应用版)2007年第1期。
③见《法制日报》2005年10月20日第5版。
④浦加旗:《关于中国建立判例指导制度的思考》,载《文山师范 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3期。
⑤杨立新著:《激进与保守的和谐--中国司法改革的中庸之道》,2005年6月19日。
⑥武树臣:《对十年间大陆法学届关于借鉴判例制度之研讨的回顾与评说》,载《判例与研究》1997年第2期。
⑦王利明:《论中国判例制度的创建》,载《判解研究》2000年第1期。
⑧[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编辑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典型案例和司法解释精选》编者说明,中华工商联合出版,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