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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中西方刑罚制度发展变化的历史进程,无论在任何类型的国家,从古至今,刑罚都是沿着由重到轻、由野蛮到文明、由低级文明到高级文明这一路径不断向前发展的,这可谓是一条世界刑罚发展的基本规律。直到现在,这条规律仍然在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整个世界刑罚制度发展的潮流仍然是轻缓化、人道化、开放化。刑罚的轻缓化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的文明程度、经济的发展状况和人的价值优劣的重要标尺。在我国特有的宪政体制和传统司法制度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如何推行我国刑罚适用的宽和与轻缓,已成为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
一、刑罚轻缓化的内涵界定
刑罚轻缓化,意指在刑事立法上,如果规定较轻的刑罚即可,就没有必要规定较重的刑罚;在刑事司法中,对于已经确定为犯罪的行为,如果适用较轻的刑罚即可,便没有必要适用较重的刑罚。刑罚的轻缓化,要求国家在运用刑罚规制社会生活时,应适当控制刑罚的适用范围和严厉程度,并力求以最小的刑罚成本达到最大的社会效益,即少用或不用刑罚获取最大的社会收益,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如果要较好地实现刑罚的轻缓化,就必须防止立法上的刑罚过剩和司法中的刑罚过度这两种倾向。
二、检察机关适用轻缓刑罚的现实意义
适用轻缓刑事政策,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又是推进和谐社会构建的有效手段。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在刑事司法中既要“雷霆万钧”,也要“春风化雨”;既要治标,也要治本;既要注重法律效果,也要注重社会效果。适用轻缓刑事政策体现了以人为本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精神,对于有效地打击和预防犯罪,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有利于促进犯罪人的全面发展。对实施了轻罪的行为人适用轻缓刑事政策,可以使他们充分体验社会的宽容和温暖,有利于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和自身发展。
有利于保持犯罪人家庭的稳定与和谐。避免给犯罪人的家庭带来情感缺失,增加经济负担,甚至出现家庭破裂或其他负面效应。
有利于化解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冲突。在对犯罪人适用轻缓政策时,通过充分听取和考虑被害人的意愿,既提升了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又可以较好地化解双方的矛盾和冲突,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有利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在当前刑事犯罪问题日益严重与司法资源明显不足的矛盾背景下,适用轻缓刑事政策,减少了诉讼环节,降低了诉讼成本,节约了诉讼资源,从而能集中人力、物力查办严重刑事犯罪,突出打击重点和效果,保证严打政策目的的实现。
有利于推进司法文明。轻缓刑事政策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刑事政策之一,适用轻缓刑事政策符合世界潮流,有利于树立我国的良好国际形象。
三、检察机关适用轻缓刑罚的实现路径
安溪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审查案件过程中,严格依照对轻微犯罪采取轻缓的刑事政策的从宽处理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案件和实际情况,主要通过酌定不起诉、量刑建议制度,实行轻缓政策,实现教化、挽救和预防犯罪之功效,以产生最佳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1.酌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是指检察官对于存在足够犯罪嫌疑且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依其职权斟酌具体情形而作出的一种不起诉处分。该制度的合理适用,能使犯罪嫌疑人尽早脱离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樊篱而回归社会,并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合理使用司法资源。如果将轻微犯罪人推入繁杂冗长的诉讼程序,使其承受过多的诉讼负担,遭受短期自由刑的弊害,可能使犯罪嫌疑人产生仇视和对抗社会的扭曲心态,达不到教育、感化、挽救的法律效果。为此,我院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充分适用酌定不起诉制度。主要的类型集中在农村地区亲属、邻里之间的民转刑案件。2005年做出酌定不起诉决定计15人,占全年不起诉32人的46.88%,占全年受理人数954人的1.42%,充分发挥酌定不起诉对犯罪的预防、改造、震慑之功能,实现有轻微犯罪的人悔过自新,减少主观恶性,实现刑法之目的。
2.量刑建议制度
量刑建议权,是指公诉人在出庭支持公诉的过程中,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代表人民检察院建议和要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的刑罚(或免予刑罚),即在刑种、刑期、罚金数额及执行方法等方面提出具体的意见。为正确全面履行公诉职能,加强审判监督,根据相关法律,我院出台了量刑建议制度,从三大方面对该项公诉改革的适用进行了规范。2005年度指定一个主诉检察官办案组就出庭支持公诉的10起经检察长或检委会确定的案件在提起公诉或发表公诉意见时向法院提出量刑的建议,均被法院采纳。如被告人庄昆阳、柯巧云非法拘禁案,鉴于本案情节较轻,庄、柯又系夫妻关系,且庄患有间歇性精神病,而柯又患有心脏病,本院即向法院提出对庄柯二人适用缓刑的建议,法院予以采纳,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四、检察机关适用轻缓刑罚的案件类型
我院作为服务于百万人口的基层检察院,在受理的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多以农民为主,犯罪类型也相对集中在农村地区的民转刑案件。为此,我院在适用轻缓刑事政策上,坚持以“一个必须、三个有利于”为指导思想,即必须具备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适用的案件要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有利于教育和挽救犯罪嫌疑人、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因此轻缓政策有严格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主要以未成年人犯罪、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犯罪为主。
1.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适用
为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诉新方式,我院公诉部门专门成立一个未成年人犯罪办案组,2005年共审理案件106件185人。未成年人罪犯作为一个特殊的犯罪群体,生理和心理尚未完全成熟,对事物的认识能力和感知程度较差,极易受到各种外来不良现象的侵袭,进而实施犯罪触犯法律。为此不能一味把普遍司法制度和审查方式,机械的套用到未成年人罪犯身上,必须要寻求适合未成年人罪犯的刑事司法制度。因此专案组根据未成年人易于教育、感化、挽救的特点,对未成年人犯罪,可诉可不诉的不起诉,可判可不判的依法建议法院判处缓刑。如白明斌交通肇事一案中,因犯罪嫌疑人及其父亲对白明斌出生日期的供述,与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存在出入,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本案罪与非罪的关键所在,因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无法得到合理排除,故而对白作出存疑不起诉。未成年人犯罪办案组积极探索实行分案处理的制度和运用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出庭支持公诉方式,真正体现对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感化和挽救,突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执法思想。
2.故意伤害案件的适用
故意伤害案件是我国城乡发案率较多的案件,尤其在农村地区,故意伤害案近几年来呈明显上升的趋势。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的急剧转型,农村各种性质的矛盾、利益冲突日益增多,农村故意伤害案件已成为当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而在本地区故意伤害案件多为亲属、邻里之间的民转刑案件。为此我院严格执行市公、检、法、司《关于处理部分轻伤害案件的工作意见》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均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另外,针对该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化解民事争端,有效地维护农村基层治安稳定,而适当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2005年我院共受理74件99人,其中做出不起诉4人,公安撤案5人,达到了教育犯罪和化解纠纷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3.交通肇事案件的适用
自新交通法实施以来,交通肇事犯罪发案率仍居高不下,属刑事案件的高发区,2005年共受理该类案件55件55人。无证驾驶、疲劳驾驶、无牌车辆、违章上路是该类案件频发的原因。在做出不诉决定5人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分别系父子、恋人、翁婿等亲属关系,或有投案自首情节,或已赔偿了损失,鉴于这类犯罪均为过失犯罪,综合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因素、赔偿及家庭因素,而做出酌定不起诉决定,以达到感化教育的法律效果及挽救家庭的社会效果。公诉部门认为对于亲属间的交通肇事犯罪或有投案自首并已赔偿且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的交通肇事犯罪,是否可考虑参照市公检法关于轻伤案件的相关规定,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达到刑罚轻缓化的目的。例如殷国文交通肇事一案中,殷为考取驾驶证而在学习驾驶轻型封闭货车的训练移库过程中,因驾驶技术不熟练,欲踩刹车踩错油门,致使该车冲出训练区,碰撞碾压坐在训练区外的其儿子殷俊斌,造成殷俊斌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鉴于案发后殷国文积极抢救伤者并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系父子关系,为挽救犯罪嫌疑人的家庭,酌情对殷做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五、对轻缓刑罚政策的展望
1.建立暂缓起诉制度
暂缓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根据犯罪性质、年龄、处
境、犯罪危害程度及犯罪情节、犯罪后表现等情况,依法认为没有立即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而作出的暂时不予提起公诉的制度。其蕴涵了非犯罪化与轻刑化的刑事政策理念,一方面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免受羁押或被刑事追诉的条件;另一方面防止了刑罚可能的滥用和不适当的扩张,体现了现代文明社会的人文主义的关怀,具有预防、挽救、教育、感化、打击并举的作用,同时也是诉讼经济化的选择。为此,笔者认为应当尽早建立及启动暂缓起诉制度的实施,有效地落实刑罚轻缓化的适用。
2.合理收缩犯罪圈和扩大自诉圈
刑法应当对不符合归罪原则的犯罪、可以通过道德或者行政法调整的犯罪、缺乏应有的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等进行非犯罪化重置,合理地收缩法定的犯罪范围。而在不危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应当设立最大的犯罪自诉合理范围,让当事人双方有机会自行和解,因为在犯罪还无法消除的社会发展阶段,能够避免公权力的强制性介入而又能保持安定的社会应当是最和谐的。
3.确立辩诉交易和刑事和解制度
根据美国较为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做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可见,此交易达成,控方将做出酌定不起诉,或减轻指控罪,或减少指控罪名数或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等,被告人自然就能够获得不被指控,或被减少犯罪指控,或得到较轻处罚的判决。这不仅能鼓励被告人认罪,而且有利于被告人真诚悔罪,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被害人也可以得到心理上和物质上的满足。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