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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世界》1995年第3期刊载了吴友礼同志《宋某应定侮辱罪》一文。笔者不敢苟同,宋某的行为定伤害罪更为合适一些。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其它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由此可见,首先侮辱罪主观要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本案中宋某与王某建立恋爱关系已达一年,平时也未有什么其它引起关系恶化的缘由,只因一封信使宋某醋意大发,一时火起,对王某旅以暴力,并非想要贬低王某的人格和名誉,而是想发泄一下怒气。其次,侮辱罪在客观上要有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本案中,宋某是在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