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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在民事诉讼中有所体现,我国民事诉讼法制建设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些要求,但仍有一定距离。主要原因是没有彻底转变诉讼模式,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没有理顺,当事人与法院在诉讼中的权限配置不恰当。因为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与我国国情相适应,并且是当今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共同发展趋势,该诉讼模式应当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制建设中实现的路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