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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五次全委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按照“依法治安、职责法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以及市级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作出如下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