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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 2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明确了“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了产权市场处置涉国有资产依法合规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