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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从法律适用和司法审查的视野,对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登记备份工作,尤其是档案与证据的关系问题谈点不成熟的拙见。无论即成还是事后形成的电子文件及数字化成果都是档案的一部分,那么无论是原数据还是再生数据的档案,是法定证据无疑,电子文件亦属无异。在行政监管和司法审判中,凡是能“证据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手段和事实都是证据。”而且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更加明确规定:“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而档案材料往往多属“原始证据”也优于“传来证据”。电子档案作为一种证据是不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