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刑法对于食品安全的保护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enghui_ya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我国的食品安全形势极其严峻,这既有我国食品行业本身的问题,也有以《刑法》为首的法律保护不力的原因,本文以《刑法修正案八》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修改为线索,从食品安全现状、刑法保护的优缺点方面进行分析,以期有所帮助。
  关键词 刑法 食品安全 保护
  作者简介:王瑞,河南大学法学院2012级刑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241-02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事件的不断发生,既反映出我们国家食品生产者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水平的低下,也暴露出目前我国食品监管的不力和法律法规保护的缺失。
  刑法作为《食品安全法》的“第二道防线”和食品安全保障最后防线,理应加强对食品安全的保护,体现出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定海神针作用。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当前我国的刑法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并没有承担起其应有的责任,在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上显得力度有限,虽然经过修正,但是目前刑法中有关食品安全的内容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无法实现对于食品安全的有效保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一、食品安全保护的重要性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品是我们每天都必不可少的必需品,食品安全关联着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是关联着国计民生的大事。按照2009年6月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相关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几年的发展,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已经得到天翻地覆的发展,但是近年来屡屡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显现出我国食品安全形势的严峻,也让大家对于食品的安全情况担忧不已,也让“食以安为先”难以落到实处。
  虽然食品安全问题不会像急性传染病一样直接危及生命,但是从“苏丹红”、“三聚氰胺”到 “瘦肉精”、“染色馒头”之类色素的非法添加和使用,从“地沟油”到“假羊肉”、“假牛肉”、“假鸡蛋”之类假冒食品、劣质食品的“挂羊头卖狗肉”,都无不让人们担心从口而入的食品会给自己的身体造成什么样的后果,甚至造成了消费者食品安全恐慌,最典型的就是对于国产奶粉的极大程度的不信任。
  食品安全问题的频发,既有食品监管部门的作为不够,也有法律法规惩治力度的无力,但是,不可忽视的是,我国食品生产行业的复杂性也是安全问题频出的重要原因。抛开我国食品生产行业规模参差不齐、组织水平低下、规范化程度低不谈,我国的食品生产以中、小型企业为主,单从数量上看,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共有食品生产企业40多万家、食品经营主体323万家、餐饮单位210万家、农牧渔民2亿多户。
  总体来看,目前我们国家的食品安全问题只要集中发生在三个领域:
  第一,作为食品生产的源头的农产品种植、饲养阶段,主要表现为粮食、农产品种植中过量使用农药、化肥等,家禽牲畜饲养中使用激素、违规使用工业添加剂等问题,种植、养殖无法实现规模化是重要原因。
  第二,食品生产过程,主要是食品加工环境脏、乱、差,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添加非法食品添加剂,使用过期、不合格原料。小作坊式制作、小摊贩式销售、小餐饮式服务是卫生问题突出的重要原因。
  第三,食品流通、销售环节,主要是运输、保存环节食品安全环境不达标,销售过期食品等。这三个领域基本涵盖了食品生产、流通的主要环节,是导致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
  我们说“食品安全重于泰山”, 在市场经济已经建立但正处于转型时期的情况下,我们不能指望单靠媒体曝光、道德宣传、谴责来解决实际问题,必须有强有力的法律法规的保障,才可以约束食品生产者的行为,减少和消除危害、威胁公众安全的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二、我国刑法对于食品安全保护的现状
  (一)我国法律对于安全保护的演变
  虽然食品和食品安全对于每个时代的人们来说都是关乎生命、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但是在古代的自然经济和熟人社会中,食品安全问题基本无法出现。在市场经济还没有建立的计划经济时代,农产品种植、饲养在生产队的管理下进行,食品生产收到国家的严格管控,因此,食品安全问题很少出现。因此,在1979年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刑法》中对于食品安全几乎没有涉及,对于社会中出现的假烟假酒的案件,法院往往是按照性质相似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进行定罪量刑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食品安全问题也逐渐显现,面对这些问题,在1997年对《刑法》的修订中,增加了对于食品安全和食品卫生的规定,明确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用刑罚的手段来辅助以往的经济制裁方法,这些规定集中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这个格局也一直保持到今天。
  进入新世纪后,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现行法律条文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我国加快了对于食品安全的保护进程,提升了保护力度,逐渐完善了食品安全保障制度体系,主要的阶段意义的是:(1)200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2009年国务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保障《食品安全法》的顺利实施;(3)2011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文中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犯罪立法做了进一步修改。
  总体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其中,在食品安全领域的立法也已比较完备,由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等多个法律部门所构建的法律保护体系在食品安全保护方面扮演者守护神的角色。   (二)《刑法修正案八》对于食品安全的具体保护
  《刑法修正案八》对于食品安全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修正案的第二十四条对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进行修改,修正案的第二十五条对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进行修改,修正案的第四十九条则对刑法第四百零八条进行了增加规定。
  具体来看,《刑法修正案八》的变化主要有:(1)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较之以前的条文规定,都取消了单处罚金的规定,要求并处罚金。取消了判处罚金的最高限制,从经济成本方面加大惩罚,增加犯罪成本,加大经济处罚力度直至彻底剥夺犯罪分子再次从事违法犯罪的能力和条件。(2)第二十五条取消了拘役刑,将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起刑点提升为有期徒刑。(3)第二十五条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面增加一句“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进行惩处。(4)第四十九条则从打击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失职与管理不力方面加以强调,增加了“食品监管渎职罪”这一新罪名,既明确了相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关乎食品安全的生产、销售等环节的监管职责,增强他们的执法意识,也为追究因政府部门和公务人员不作为、玩忽职守甚至徇私舞弊而导致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提供了清晰而严厉的标准,来促进监管部门真正履行职责,保障食品安全。
  三、当前我国刑法对于食品安全保护的缺陷
  法律的修订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刑法的修订也是如此,这就决定了每次修订都往往难以实现对于社会实际的即时反应,因此,我国刑法在食品安全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缺陷,主要表现为:
  第一,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重要性没有充分体现。我国刑法一直以来将食品安全相关规定放置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刑法修正案八》也沿用的这一格局,这无法体现出食品安全可能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严重性。
  第二,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设置存在滞后性和不全面性。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对食品安全犯罪的主体,只规定为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的相关人员,忽略了运输、贮藏和销售等等一系列人员也可以造成食品安全犯罪;将犯罪对象限定于食品的概念范围中,而忽略了现实中和食品相关的材料的重要性,例如食品包装、容器、消毒材料、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
  第三,关于罚金刑的规定不尽合理。《刑法修正案八》在罚金刑的设定方式上使用“并处罚金”,在数额的设定上采取“无限额制”,这固然可以加大对于犯罪分子的经济处罚力度,但是这种设定方式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明确性的要求,会造成具体操作中法官随意裁量权过大,可能导致同罪、同犯罪情节,但罚金刑不同数额的情形,会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现象。
  四、完善刑法对于食品安全的保护
  虽然经过了几次修订,但是目前我国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的保护仍然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一)实现食品安全保障法律体系中各项法律的协调
  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对于食品安全进行保护的法律体系,实现各项法律的协调后就可以发挥保护的合力,对于惩治犯罪、保护公众善莫大焉。目前,最迫切的就是实现《刑法》和《食品安全法》的一致,保证标准、惩罚基点、惩罚范围的一致,做到同行同罚,公平公正。
  (二)提升食品安全犯罪的重要性
  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从现行《刑法》的第三章调整到第二章,归入“公共安全罪”中,有利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危害性和重要性真正实现协调一致,也有利于震慑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分子,更有效地预防食品安全犯罪现象的发生。
  (三)完善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设置
  将“销售”改为“经营”,可以将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等一系列环节纳入刑法的保护之下,可以扩大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主体的范围,也可以将刑法的介入时机提前,有效防止和遏制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和发展。另外,可以增设过失条款,对因为非主观故意而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进行惩罚,用相对较轻的刑罚来警戒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
  (四)完善罚金刑
  罚金刑主要是通过经济方面的财产性惩罚,来规范犯罪人的守法意识和行为,起到遏制犯罪的效果。为了加强经济手段的作用,《刑法修正案八》采用“无限额制”的罚金刑,但是,规定的不明确却可能既给法官判案造成不便,也可能造成处罚的不公平,进而损害刑法的权威。
  (五)增设资格刑
  从法律实施的实际来看,“剥夺政治权利”这一刑法对于主体为个体经营户、雇主或者企业的食品安全犯罪来说,效果不是很好,效果还比不上吊销营业执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的手段,这种情况不利于刑法权威的维护。我们可以设置“禁止从事食品行业”、“限制经营活动”等针对个人的资格刑,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给予或长或短的进入或者从事食品行业的资格剥夺,这也有助于帮助食品行业实现优胜劣汰,实现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法律出版社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律出版社.2009.
  [2]法律出版社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刑法.法律出版社.2011.
  [3]马克昌.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4]吴喆,任文松.论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以食品安全犯罪本罪的立法完善为视角.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10).
  [5]赵琪.刍议食品安全犯罪刑法适用的若干问题.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2(5).
其他文献
摘 要 近年来人们对研究生教育促进国家发展、社会进步和个人成长给予极大期望,但是研究生教育的现状和人们的期望之间却存在鸿沟。本文通过对G校研究生院的调查,来分析我国目前研究生教育质量的现状,并分析出影响要素及成因,以进一步提高我国研究生教育的质量水平。  关键词 研究生教育 教育质量 质量评估  作者简介:刘柳,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田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  中图分类
摘 要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重要自然资源,承载着生产要素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农村土地流转在某种程度上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为实现城市化目标而打下基础。然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仍处于无序、混乱的状态,土地流转违法现象时常发生,损害农民土地流转权益的事件也不绝于耳,因此出现农民因土地纠纷频繁上访的现象,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为化解矛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加
摘 要 在现代社会,人们时时刻刻都处在新媒体环境中,尤其是当代最先体验“数字化生存”的大学生群体。处于新媒体环境下的大学生的思想及行为特征发生了一些变化,这为当前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既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也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在新媒体环境下,如何利用新媒体创新当前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是一个尤为重要的课题。  关键词 大学生 思想政治教育 新媒体  作者简介:吴淑娴,三峡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博士,教授,硕士研
摘 要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非法移民也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近年来我国逐渐成为非法移民的目标国,外来非法移民问题日益严峻,加强对我国入境非法移民的治理已刻不容缓。美国等移民大国在非法移民治理上的历史经验和法律政策,在实践上对我国有着巨大的启示作用。我国应借鉴其非法移民治理经验及教训,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从多角度完善我国的非法移民治理政策,有效打击我国外来非法移民现象。  关键词 非法移民 治理政
摘 要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房屋拆迁改造工作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近几年因城市房屋拆迁而带来的纠纷,冲突也不断增多,上访率居高不下。违规拆迁、暴力拆迁等事件成为社会的热点话题。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政府作为城市房屋拆迁的重要主体,一旦其行为缺位、错位和越位都将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本文基于被拆迁人权益保护的视角,分析了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失范行为、政府应履行的职能,只有政府明确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职
摘 要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在面对西方的没落与末世的现状,在应对西方法律传统出现的整体性危机,伯尔曼由此提出了整体主义法学的构想与广义的法观与之回应,在此基础上,伯尔曼形成了最广泛意义上的整体法律观。然而,在实证主义与工具主义法律观主导的中国语境下,伯尔曼的“法律信仰”常常被误解。本文正是以《法律与宗教》的“法律信仰”观为主题,正确梳理伯尔曼的广义法律观和“法律信仰”论,与当今中
摘 要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目前已体现出诸多不合时宜之处,侵害债务人配偶权益的情形屡见不鲜。故应以“巨额债务”为临界构建双重推定的夫妻共同债务新规则。具体而言,“巨额债务”推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享有抗辩权;一般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务人配偶享有抗辩权。从而在保护债权人权利的同时,兼顾债务人配偶的利益。  关键词 夫妻共同债务 巨额债务 抗辩权  作者简介:胡顺遂,庆元县人民法院。  中
摘 要 近些年来,城管和商贩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本文通过对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的城管和商贩进行深入调查,了解城管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执法方式是否恰当, 以及对商贩的生存现状进行全面了解。分析城管和商贩之间的矛盾根源具体所在,探索出缓解城管和商贩之间矛盾的方法,针对城管的执法方式提出几点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 商贩 城管 矛盾 执法过程  基金项目:本文是新疆农业大学大学生创新项目“新
摘 要 我国派出所治安警力不足问题由来已久。我们的民警很多都超负荷工作,加班加点的工作已是常态。在强度如此之大的工作环境下,派出所治安民警长期疲劳作战,很容易导致一些不良的后果。本着科学用警、从优待警的理念,本文尝试提出建议解决这一问题。具体应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吸纳高等公安院校优秀专业毕业生进入基层公安队伍;二是发动广大的人民群众,推进警民联动应对治安问题。前者对于当前我国基层公安干警数量不足问
摘 要 认定内幕交易的成立需要有法律的專业依据还需要有对证券专业技术的把握。熟悉证券交易规则和交易经验,对界定内幕交易至关重要。本文首先从法律角度分析内幕交易,对内幕信息的认定,内幕交易认定的比较法,我国法律对内幕交易的认定进行了阐述,然后从金融交易技术角度分析内幕交易,主要探讨了金融市场上的套利和对冲交易,并对光大乌龙指套利行为的数据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 法律 金融交易 内幕交易  作者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