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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理论中最重要的基本理论之一。犯罪构成是刑法对于可罚的违法行为所做的类型化记叙,其从众多行为中,将值得作为犯罪给予刑罚处罚的类型化法益侵害与威胁,以法的形式规范了下来。因此,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的任务就是判断其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各要素。进而判断罪与非罪。
关键词 犯罪构成;证明责任
1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的对于证明责任的影响
一个成熟的、完整的犯罪构成理论,不光应当具备定罪机能,还应当包含出罪机能。所谓定罪机能就是犯罪构成从证面的、积极的方面规定具备何种要素事实即构成犯罪的功能。例如成立犯罪所必须的主体要素、主观要素、行为等构成要素等等均是对犯罪构成定罪机能的具体体现。所谓出罪机能是指犯罪构成从反面、消极的方面规定具备何种要素事实即排除行为可罚和有责的功能。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均属于出罪机能的具体表现,纵观大陆与英美两大法系有关犯罪构成的理论,两大法系虽然有着截然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但却均具备定罪与出罪两种机能。
在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体系包括犯罪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所谓该当性即是行为符合刑法所描述的某个具体犯罪的客观要素与主观要素的特征,例如实行行为、结果与危险、因果关系、故意与过失等等。违法性则通过以阻却违法事由的方式从消极的方面规定了何种情形下排除违法性。在大陆法系中,诸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任诺为常见的违法阻却事由。有责性则是判定行为人对行为是否负有责任,主要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从上述对于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初步介绍中,构成要件该当性是犯罪构成定罪机能的典型体现,表明一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表象特征。而违法性则以阻却犯罪事由的表现,体现了犯罪构成出罪的机制。
2 英美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的对于证明责任的影响
在英美法系,犯罪构成普通法系的犯罪成立条件包含双层要求:犯罪本体要件和责任充足要件。犯罪本体要件包括犯罪行为和犯意。犯罪行为是指有意识的行为,是法律予以禁止的有害行为,它是构成犯罪的首要因素;犯意又称为犯罪心理,是指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而责任充足要件是指无合法的抗辩理由。合法的抗辩即“积极抗辩”、是指被告并不否认控诉人所主张之事实的真实性,而是提出其他理由来说明为什么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的答辩,以此否认控诉人在法律上有起诉的权利。积极抗辩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正当化事由,指行为虽违法但是值得鼓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执行职务、体育竞技等;另一类是可宽恕事由,指行为虽然不值得赞扬和鼓励,但是基于行为人的特殊原因不予处罚处罚,如未成年、精神病、被胁迫、认识错误、警察圈套等。积极抗辩是独立于犯罪本体要件的事实,一者共同决定着裁判者认定事实的范围。在英美犯罪构成理论下,犯罪本体要件体现了犯罪构成的定罪机能,而责任充足要件则体现了犯罪构成的出罪机能。
3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和证明责任分配的完善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不同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的理论,而沿用苏联的而采取四要件说,我国四要件的特点在于犯罪构成仅仅具备定罪功能而排出了出罪功能,以至于刑法所规定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阻却犯罪事由在犯罪构成中无法找到自己的位置。且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缺乏推定机能,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阻却犯罪事由等事实由哪方承担责任模糊不清,由此在理论界形成了辩方究竟对何种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的理论争议。
笔者个人认为,要想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在于重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然此种风险太大,在刑法理论界存在较大争议。因此,在当下的权益之计在于从诉讼法的角度对辩方证明责任作出合理规定,达到对证明责任的合理分担。综合世界各国立法例,我们认为,辩方应就以下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1.阻却行为违法的事由。在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就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行为。 2.阻却有责的事由,主要是对精神病等事实承担证明责任。3.影响刑罚的事由,主要是影响量刑的诸如自首、立功等事由。
参考文献
[1] 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 卞建林主编:《刑事证明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 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关键词 犯罪构成;证明责任
1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的对于证明责任的影响
一个成熟的、完整的犯罪构成理论,不光应当具备定罪机能,还应当包含出罪机能。所谓定罪机能就是犯罪构成从证面的、积极的方面规定具备何种要素事实即构成犯罪的功能。例如成立犯罪所必须的主体要素、主观要素、行为等构成要素等等均是对犯罪构成定罪机能的具体体现。所谓出罪机能是指犯罪构成从反面、消极的方面规定具备何种要素事实即排除行为可罚和有责的功能。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均属于出罪机能的具体表现,纵观大陆与英美两大法系有关犯罪构成的理论,两大法系虽然有着截然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但却均具备定罪与出罪两种机能。
在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体系包括犯罪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所谓该当性即是行为符合刑法所描述的某个具体犯罪的客观要素与主观要素的特征,例如实行行为、结果与危险、因果关系、故意与过失等等。违法性则通过以阻却违法事由的方式从消极的方面规定了何种情形下排除违法性。在大陆法系中,诸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任诺为常见的违法阻却事由。有责性则是判定行为人对行为是否负有责任,主要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从上述对于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初步介绍中,构成要件该当性是犯罪构成定罪机能的典型体现,表明一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表象特征。而违法性则以阻却犯罪事由的表现,体现了犯罪构成出罪的机制。
2 英美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的对于证明责任的影响
在英美法系,犯罪构成普通法系的犯罪成立条件包含双层要求:犯罪本体要件和责任充足要件。犯罪本体要件包括犯罪行为和犯意。犯罪行为是指有意识的行为,是法律予以禁止的有害行为,它是构成犯罪的首要因素;犯意又称为犯罪心理,是指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而责任充足要件是指无合法的抗辩理由。合法的抗辩即“积极抗辩”、是指被告并不否认控诉人所主张之事实的真实性,而是提出其他理由来说明为什么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的答辩,以此否认控诉人在法律上有起诉的权利。积极抗辩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正当化事由,指行为虽违法但是值得鼓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执行职务、体育竞技等;另一类是可宽恕事由,指行为虽然不值得赞扬和鼓励,但是基于行为人的特殊原因不予处罚处罚,如未成年、精神病、被胁迫、认识错误、警察圈套等。积极抗辩是独立于犯罪本体要件的事实,一者共同决定着裁判者认定事实的范围。在英美犯罪构成理论下,犯罪本体要件体现了犯罪构成的定罪机能,而责任充足要件则体现了犯罪构成的出罪机能。
3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和证明责任分配的完善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不同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的理论,而沿用苏联的而采取四要件说,我国四要件的特点在于犯罪构成仅仅具备定罪功能而排出了出罪功能,以至于刑法所规定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阻却犯罪事由在犯罪构成中无法找到自己的位置。且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缺乏推定机能,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阻却犯罪事由等事实由哪方承担责任模糊不清,由此在理论界形成了辩方究竟对何种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的理论争议。
笔者个人认为,要想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在于重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然此种风险太大,在刑法理论界存在较大争议。因此,在当下的权益之计在于从诉讼法的角度对辩方证明责任作出合理规定,达到对证明责任的合理分担。综合世界各国立法例,我们认为,辩方应就以下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1.阻却行为违法的事由。在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就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行为。 2.阻却有责的事由,主要是对精神病等事实承担证明责任。3.影响刑罚的事由,主要是影响量刑的诸如自首、立功等事由。
参考文献
[1] 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 卞建林主编:《刑事证明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 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