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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民生问题,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0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