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加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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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化解矛盾、维护司法公正是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核心价值追求。新刑事诉讼法为化解矛盾,维护司法公正丰富和发展了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理解这些制度的精神实质,正视这次刑事诉讼法修订没有解决的监督体制问题,监督措施问题和程序问题等;以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规律和检察理论作为探索这些问题的新途径。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化解矛盾 司法公正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129-02
  一、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核心价值追求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有司法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刑事责任认定与实现关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利益恢复关系;司法机关和被害人之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追究和被害人利益救济上的相互协助关系;同时还有超然于上的检察机关对上述关系进行监督的法律监督关系。为保证刑事诉讼法任务的实现,承担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应当根据这些关系的特点行使监督权。具体地说,在这些关系中,司法机关处于主导地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追诉权、裁判权和执行权,其性质属于国家公权力;受害人转为次要、辅助的地位,参与诉讼的目的在于协助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获得赔偿和慰藉等权利救济;被告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可谓是众矢之的,面对国家司法机关和被害人共同行使的追诉权和司法机关行使的裁判权和执行权,当然处于弱势地位。所以,检察机关监督的重点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责任的追究是否准确、及时、合法,要充分保障他们的诉讼权利;对于被害人是保证权利救济的及时、充分和合法;对于司法机关监督的是使其追诉行为准确、及时、合法,权力不会滥用。只有这样才能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觉自愿地接受国家的裁判,对其承担的刑事责任不会心怀不满,受犯罪行为直接破坏的社会关系才能真正得以修复。所以化解矛盾、维护司法公正是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核心价值追求。为此,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新刑事诉讼法),将改善和强化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作为立法修改的重要内容。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一时期是我国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矛盾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数量日益增多,矛盾和纠纷的强度有逐步加大的趋势。在此背景下,我国的犯罪率陡增。据统计,截至到12月10日,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2012年一年受理的各类刑事案件就已达1000余件1400余人,受案件数及人数达历年来的最高峰。面对如此严重的社会治安形势,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如何保证落实相关制度以实现化解矛盾,实现司法公正,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摆在各级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项重要的课题。本文认为,我们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规律,认真落实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新举措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做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解决矛盾与关系修复并重,从而真正实现司法公正。
  二、新刑事诉讼法中强化监督、化解矛盾、维护司法公正的新举措
  (一)强化“法律监督,化解矛盾、维护司法公正”的探索
  由于1996刑事诉讼法对诉讼的各个环节如何进行监督,监督职能与诉讼职能的关系如何,显得原则、粗糙。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继续对于如何进行强化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进行探索。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乏力的主要是对于公权力的制约和受追诉人的权利保障方面。尤其是在侦查阶段中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法律监督除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进行监督外,没有其它更有力的监督措施。
  对于被害人权利保障监督的强化问题,在救济的及时性主要体现在立案方面,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自侦查案件当立不立的问题;在救济的充分性方面,对于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在受到严重伤害而犯罪分子又没有能力作出经济赔偿的情况下,国家救助制度的完善。对于这些问题各地检察机关都在不断探索。
  刑事和解案件监督的探索,即在有被害人的公诉案件中,只要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并不是很严重,应当也可以和解,这样既有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也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监督、化解矛盾、维护司法公正的新举措
  1.对于国家司法机关权力制约的新举措。(1)新刑诉法第47条关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或者控告的规定。(2)新刑事诉讼法第55条关于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规定。(3)新刑诉法第115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定五种情形才申诉或者控告的规定。(4)新刑诉法第171条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公安机关的监督的规定。(5)新刑诉法第255条关于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相关规定(6)新刑诉法第262条关于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监督的规定。
  新刑诉法第47条规定、第115条规定可以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也可以适用于被害人的救济保障。
  2.完善强制措施适用的监督,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的新规定。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这方面的具体内容包括:(1)新刑诉法第73条关于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规定。(2)新刑诉法第86条,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是否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特定人员意见的规定。(3)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检察院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的规定。(4)新刑诉法第245条关于再审案件审理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的规定。
  3.对于刑事和解的监督内容的新规定。这主要体现在新刑诉法第五编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中,关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赋予检察机关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的权力。   三、对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新举措的评析
  这次刑诉法的修改,扩展诉讼监督的范围,增添诉讼监督的内容,丰富诉讼监督的手段,明确诉讼监督的效力,强化诉讼监督的责任,健全诉讼监督的程序。这些新举措无疑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保障了被害人诉求的满足,为二者的利益均衡提供制度依据。
  但是,这些强化监督的新举措没有充分遵循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内在规律,没有完全适应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体制变革要求。在实践中,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权在检察机关内部配置给了不同的部门,对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权,配置给了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权,配置给了公诉部门,对刑罚执行的监督权,配置给了监所检察部门。这不符合监督制约的主体超然地位和职能的制约要求。因此,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在迎来新机遇的同时更是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和制度创新,以保证诉讼监督职能能够得以实现。
  四、完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新举措的建议
  (一)必须以诉讼监督的规律为指导
  有学者认为,依法、有效以及平衡协调是诉讼监督规律的重要内容。这是实现化解矛盾、维护司法公正价值追求的行为指导。
  1.完善刑事法律监督新举措必须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这是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发展的必然趋势。新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总则,并在具体诉讼制度上就贯彻这一原则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必须监督制约司法机关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
  2.完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新举措必须充分认识法律监督权的本质。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督机关的通知纠正、要求说明和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也体现这一点。因此实践中的探索不应当谋求检察机关实体处分权,越俎代庖,只能依照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督手段和效力进行,避免造成刑事诉讼法律体制的混乱。
  (二)根据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关系特点进行监督体制建设
  在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关系中,执行监督职能的主体独立并超然于刑事诉讼司法机关、当事人之间。这是实现化解矛盾、维护司法公正的出发点,也是保证化解矛盾、维护司法公正价值追求的体制机制保证。
  1.理顺诉讼职能与法律监督职能的关系,确立监督主体相对独立的超然地位。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包含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诉讼职能;二是诉讼监督职能。诉讼监督包括刑事立案监督、刑事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等方面。如何理顺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的关系我国学者争议较多,本文认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只能相对独立并统一于法律监督职能之下,因此同意学者的建议,成立刑事诉讼监督部门,专门履行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
  2.拓宽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监督范围。一方面,新刑事诉讼法中的监督新措施回应了人们对之前发现的不法行为或不当行为的关注;另一方面,这些监督新举措的规定也有不尽科学的地方,比如对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赋予检察机关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的权力,未有将公序良俗的标准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纳入监督范围。据调查,在宿州市这样经济相对较为落后的地区有的轻伤害和解案件赔偿就已经达到了人民币35万元。这是否违背意思表示真实或者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要求?还有被害人的人权保障问题。只有被害人的权利获得救济才能平息怨气和不满,矛盾才能真正化解,因此落实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化解矛盾中非常重要的举措,而现时的救助基金管理体制难以保障该制度的落实,能否进行改革,也将其纳入执行监督的范围?如何做到刑事和解案件中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与私权之间的平衡?这些都有待进一步探索完善。
  3.明确监督权力的具体措施和程序,强化监督制约的有效性。新刑诉法第47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的审查;第55条规定对于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调查核实;第86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讯问犯罪嫌疑人;第115条规定的对不法行为的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这些监督措施理所中明确赋予监督机关的调查权的只第55条的规定,有这些规定对于监督的具体程序仍然言之不详,法律责任的形式及程序也没有明确。应当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
  (三)拓宽监督信息的来源渠道,满足监督机关的知情权
  新刑诉法规定的监督信息来源有第47条规定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或者控告;第55条规定的对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诉或者控告;第255条和第262条规定的监狱、看守所规定的抄送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文件。重视司法机关的信息共享、联席会议、案件移送等信息渠道,这样既满足监督机关的知情权,也是矛盾得以化解、司法公正的以实现的重要前提。
  参考文献:
  [1]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规定从抽象走向具体.检察日报.201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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