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余额宝引出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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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余额宝凭借其操作简单、收益高等显著特征,自上线以来便得到广大消费者青睐。然而高收益的背后也存在巨大风险,其安全隐患、销售资格、信息披露不完善问题亟待解决。
  关键词:余额宝;法律问题;解决建议
  2013年6月13日,阿里巴巴旗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正式推出一项新业务—余额宝,是支付宝打造的一项全新的余额增值服务。用户把钱转入余额宝中,可以获得一定的基金收益,同时余额宝内的资金还能随时用于网上购物、支付宝转账等支付功能。余额宝具有操作流程简单、最低购买金额没有限制、收益高和使用灵活的特点。
  一、余额宝的定性问题
  余额宝是什么?人们追捧它新推出的增值服务对其更深的认识却一知半解。余额宝和美国70年代的现金管理账户有异曲同工之处,所谓现金管理账户,是一个联动的支票账户和投资账户,若支票账户有余额,就会自动转账到投资银行进行投资,若需要开支票,可把投资账户中的钱转到支票账户[1]。余额宝运行也大致如此:账户上不使用的钱,支付宝就将余额转到投资账户,这些钱又被投资管理机构投入到货币市场进行投资,从此形式看余额宝倾向于是一种基金,天弘基金是余额宝的资产管理人。
  根据《余额宝服务协议》内容,支付宝及关联公司仅向投资者提供资金支付渠道,并非为理财产品购买协议的参与方。余额宝仅为天弘基金提供资金服务。基金直销过程中必需的客户身份证、银行账户等用户的资料并不由天弘基金掌握,而由支付宝提供给天弘基金,用户个人更没在天弘基金直接开设账户,也不拥有独立的天弘基金账户,余额宝的行为更接近于基金代销。这也正是余额宝销售资格的问题所在。支付宝没获得基金销售牌照,不能作为销售主体直销或代销基金。便借助天弘基金实现基金销售功能,通过打法律的“擦边球”进入基金销售领域,涉嫌违背证券法规定。不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天弘基金和余额宝联手募集资金,购买基金的资金无基金佣金,对基金市场来说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有违市场经济的竞争公平。
  二、余额宝存在的风险问题
  基金信息披露不仅能完善市场运行机制,也能增强市场参与方的信心。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是树立基金行业公信的基石。余额宝从开始发行宣称是属于阿里巴巴,但其资金运转由天弘基金完成,余额宝推出时存在误导性陈述。把钱投入余额宝就等于购买了天弘基金,但余额宝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与广大用户签订的格式条款合同并未对其发行的产品做详细介绍。这一点对用户来说是不公平的,投资者难以全面了解天弘基金发展现状,贸然将资金投入天弘基金,容易产生安全隐患和矛盾纠纷。其次,根据证券法规定,投资者享有对基金性质、收益情况的知情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真实、准确地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2]。支付宝扮演着类似于传统公募基金中基金托管人的角色,因此至少应在官方主页上登载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供投资者阅读。但是在余额宝整个交易活动中,投资者看不到任何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信息披露,难以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对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以及第三支付平台都有潜在危险。
  余额宝募集资金的行为也对银行业产生风险。余额宝事实上起着影子银行的功能,这种风险在美国的70、80年代已发生过,美国当时存在大量的储蓄经济人聚集大量散户的钱,把钱存入银行要求银行给予更高利息,变相的增加了银行融资成本,银行必然会从事风险更高的投资弥补利差,导致储蓄危机发生。天弘基金93%的钱放入银行获取利息,若是以这种方式和银行交易则会产生银行系统风险;其次,也会增加消费者的风险,银行破产时储户享有优先债权,但余额宝发生风险时用户只是普通债权人,没办法享受优先债权。
  三、余额宝的监管问题
  余额宝自问世以来对其性质目前没有官方法定的划分,余额宝是从支付宝派生的产品,对其性质证监会将其作为第三方销售平台来管理,但余额宝现在经营模式已跨界,延伸至金融领域,其业务已不限于第三方支付业务,现在余额宝的问题银监会、证监会和人民银行都无管理依据,对其底线的划分就目前来看不好归类,如果定义消费金融,消费金融有一个额度限制,交易额度受限,其目的和功能定位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不会产生系统性风险,监管较易,但余额宝目前不会满足于此时的发展。金融业实行的是授权经营制,支付宝没权从事此业务,所以余额宝是其进军此行业的一个通道,第三方支付由人民银行监管,发基金由证监会监督。余额宝经营的业务实际上属于货币基金,但其本身无发放基金的资格,从余额宝监督问题可以看出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监管还是存在问题的[3],首先,我国的监管有很大的随意性,我国立法的针对性也特别强,证劵法规定的证券,没有定义只有列举,不在其范筹内就不是证券,如果出来一个本属于证劵的新产品因其不在列举范畴,可能会违法。其次,我国监管授权不明确,许多监管机构制定监管规章和采取的监管措施无上位法依据。最后,还有我国的监管体系重构,三会各管一部分,没有系统的风险监督模式。
  四、对余额宝存在问题的思考
  余额宝的产生是值得鼓励和保护的,但对其推阙隐含的问题是值得深思的,从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危机到鄂尔多斯再到如今的互联网金融,金融行业除了国家严格把控的国家金融,渐渐出现来自民间融资的“草根金融”对国家金融改革产生了许多影响,首先是利率市场化,人民银行宣布一到两年内实现存款利率市场化。主要调整有:金融完全市场化;金融机构社会化;金融机构开始分化。现在出现这种民间融资的情况对监管准入带来较大挑战,以后的监管应以风险监控为重点,监管机构不能全权依附于中央,地方的金融监管机构也应有一定权利,民间金融由地方监管,形成复合式的监管体系。
  余额宝作为一项金融产品,必须被严格置于法律法规的监管之下。余额宝作为一种新兴的理财方式,对于满足中小投资者的低风险理财需求、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具有重大推动作用。与这种发展势头不相适应的是法律的滞后性,第三方支付是在政策模糊、法律真空与监管缺位的大环境下摸索着前进的,承担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与政策风险。这些问题时刻威胁着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尽管为完善第三方支付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先后颁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等相关法规,但相对于传统金融业,互联网金融为新兴的金融领域,我国目前尚未形成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因此为了更好地促进余额宝等互联网基金的健康稳定发展,出台相关法律势在必行[4]。比如第三方支付平台证券销售资格问题、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我国证券法对投资者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购买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为了培育和完善市场运行机制,基金信息披露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应对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购买基金的信息披露作严格规定,比如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在其首页刊登基金管理公司的基本情况介绍、公司经营业绩介绍以及基金产品存在的风险介绍,进一步完善投资者的申诉和监督机制。若赋予投资者监督信息披露的权利,不但能够进一步增强投资者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同时能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强化投资者风险意识,余额宝业务的宣传材料运用了经济学的“不对称信息”,为吸引消费者,未明确、醒目地告知客户此业务存在的风险及所谓的“利息”并非银行存款的利息而是购买基金所得收益。消费者在市场中属于弱势群体,应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和保护,提高其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金融监管机构可深入基层,开展消费者风险讲座,使得消费者在学习和交流中进一步了解互联网金融,增长法律知识,证券法中也应适当加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投资保护内容。
  余额宝自从上线以来就成为多方争议的焦点,虽然它存在着众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者消费观念的转变,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发展已成为必然趋势。因此对余额宝我们不应过分打压,而是应该使之于传统金融业巧妙地结合,正确引导,加之完善的法律法规做保障,各自发挥作用,共同促进我国金融理财活动向着更好更健康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 赵润静.欧美经验对完善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启示.[N].环球瞭望,2008.11.
  [2] 尹蔷.余额宝法律问题与解决建议[J].现代经济信息,(2014)01.
  [3] 赵鑫.余额宝的法律问题—余额宝高收益背后的巨大风险[J].知识经济,2013(23).
  [4] 白牧蓉.从“余额宝”的法律隐患看相关制度之完善[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1)
  作者简介:
  张俊(1988-),山东济宁人,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乔利利(1990-),山东肥城人,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
  王丽丹(1989-),河南商丘人,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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