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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采取的侦查机关行使搜查批准权的方式,缺陷较为明显。而众多学者支持的法院行使搜查批准权的方式,因与司法权的公开性、多方参与性、中立性、被动性、终结性等特征相悖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对现行的搜查批准权进行改革,实行由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搜查申请进行合法性与合目的性审查,辅之以法院的事后审查的方式。在确保侦查效率的同时,切实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