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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的发展和完善,规则需要加以规范。这些规则既可以是举足轻重的国家法,也可以是行之有效的民间规则。在村民自治实践中,由于国家法的目标预设与村民自治的现实需求差异较大,国家法现实运作困难,而民间规则具有的实用性价值、补充性价值、转化性价值正好弥补了国家法的不足,因此,村民自治中应当促进国家法和民间规则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