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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涉及多项政策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与企业职工及社会各方面有着诸多利益及矛盾冲突,要解决好国家、集体、个人诸方面的利益关系,实现良性互动,要从三个方面着手。
一、多方筹措破产改制企业的成本
破产企业的改制成本分为内部成本和外部成本。内部成本中主要包括职工工资、职工安置费、社会保险资金。内部成本支出刚性较强,弹性系数较小,约占改制成本的90%左右。此类成本应侧重解决好同一经济性质(如国有、集体所有制)、同一行业、同一行政区域,成本支出水平相对均衡,上下差距不大,应防止“厚此薄彼”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外部成本主要包括破产清算费用、欠税欠费、银行债务、社会债务等。破产清算费用属于刚性费用,主要解决好费用额度和支出范围问题,银行债务要解决好破产核销问题,所欠税款虽然列入第二清偿顺序,但与银行债务,社会债务相比,并无特别的优势,很难得到较好的清偿,这既与企业“资不敷出”有关,也与在破产清算审理中,清偿位置摆得不正,执法手段软弱无力有关。要使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证,关键是增大破产企业改制的资金总量。要实现这一目的,首先要将企业经营性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同时变现、整体处置。同时要明确各类费用支出和资金支出的政策规定。破产清算费用应按可更资产资金定比例、分级距提取,不能人为的无限额的由清算组自行确定清算费用。职工安置费用在一个市的行政区域内,确定一个最高限额与最低标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要解决持续难、入保难、强制难的问题,必须改变当前经费的性质和方式,将费改为税,使之具有强制性、及时性、固定性的功能。
二、加强破产改制企业的税收管理
税务机关应主动及时参与企业破产改制过程,掌握改制动态,在企业改制、破产重组及产权交易的各个环节,明确工作内容和管理目标,包括参与债权人会议,了解破产清算的资产处置情况,了解资产挂牌拍卖、招商引资的动态,在企业资产处置变现时,掌握资金流动趋向,资金分配的方法。对下岗失业人员建立人力资源档案,衔接好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对独自创业者,要提供事前、事中、事后的纳税服务,及时使再就业人员享受国家税收扶持政策。协助地方政府和法院搞好企业的“两个置换”。开展对破产企业的税收结算检查,分析欠税形成的原因,提出清偿欠税的基本原则,向清算组和法院提供欠税的详细资料,防止破产不具有效力和效力不全的问题发生。税收征管部门应建立一种预警机制,包括欠税公告、财产抵押、税收保全、第三者担保等方法,解决好税收管理不作为的问题。国家税收清偿要考虑“近时原理”。此一传统作法可借鉴用于破产企业的欠税追缴,税务部门应向清算组提出自己的意见,将欠税合法合理地纳入清偿范围。
三、加强企业改制后的税收管理
企业破产改制后,涉及纳税主体多项涉税事项的变更,税务机关应及时跟进管理。第一,依法确定企业税收管理的性质与方式,国地税共同遵守法规政策,防止因扯皮、闹矛盾影响税收征管秩序。在破产企业原址上兴办的各类企业,地税机关应主动办理注销、变更税务登记,辅导纳税申报,防止随意放弃税收征管职责的问题发生。第二,正确处理债权人的利益。在权益分配上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各方的利益,税收是国家直接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在破产企业的清算中,不能“一裁了之”。在第二顺序清偿分配中,要同时兼顾中央、省、市政府的财政利益,不能单纯兼顾县区财政利益这一块。第三,防止行政手段代替法律职能。第四,落实改革配套措施,解决好破产企业的“三个核心问题”即钱从哪里来、人往哪里去、路往哪里走。
(作者系冷水滩区地税局局长)
一、多方筹措破产改制企业的成本
破产企业的改制成本分为内部成本和外部成本。内部成本中主要包括职工工资、职工安置费、社会保险资金。内部成本支出刚性较强,弹性系数较小,约占改制成本的90%左右。此类成本应侧重解决好同一经济性质(如国有、集体所有制)、同一行业、同一行政区域,成本支出水平相对均衡,上下差距不大,应防止“厚此薄彼”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外部成本主要包括破产清算费用、欠税欠费、银行债务、社会债务等。破产清算费用属于刚性费用,主要解决好费用额度和支出范围问题,银行债务要解决好破产核销问题,所欠税款虽然列入第二清偿顺序,但与银行债务,社会债务相比,并无特别的优势,很难得到较好的清偿,这既与企业“资不敷出”有关,也与在破产清算审理中,清偿位置摆得不正,执法手段软弱无力有关。要使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证,关键是增大破产企业改制的资金总量。要实现这一目的,首先要将企业经营性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同时变现、整体处置。同时要明确各类费用支出和资金支出的政策规定。破产清算费用应按可更资产资金定比例、分级距提取,不能人为的无限额的由清算组自行确定清算费用。职工安置费用在一个市的行政区域内,确定一个最高限额与最低标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要解决持续难、入保难、强制难的问题,必须改变当前经费的性质和方式,将费改为税,使之具有强制性、及时性、固定性的功能。
二、加强破产改制企业的税收管理
税务机关应主动及时参与企业破产改制过程,掌握改制动态,在企业改制、破产重组及产权交易的各个环节,明确工作内容和管理目标,包括参与债权人会议,了解破产清算的资产处置情况,了解资产挂牌拍卖、招商引资的动态,在企业资产处置变现时,掌握资金流动趋向,资金分配的方法。对下岗失业人员建立人力资源档案,衔接好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对独自创业者,要提供事前、事中、事后的纳税服务,及时使再就业人员享受国家税收扶持政策。协助地方政府和法院搞好企业的“两个置换”。开展对破产企业的税收结算检查,分析欠税形成的原因,提出清偿欠税的基本原则,向清算组和法院提供欠税的详细资料,防止破产不具有效力和效力不全的问题发生。税收征管部门应建立一种预警机制,包括欠税公告、财产抵押、税收保全、第三者担保等方法,解决好税收管理不作为的问题。国家税收清偿要考虑“近时原理”。此一传统作法可借鉴用于破产企业的欠税追缴,税务部门应向清算组提出自己的意见,将欠税合法合理地纳入清偿范围。
三、加强企业改制后的税收管理
企业破产改制后,涉及纳税主体多项涉税事项的变更,税务机关应及时跟进管理。第一,依法确定企业税收管理的性质与方式,国地税共同遵守法规政策,防止因扯皮、闹矛盾影响税收征管秩序。在破产企业原址上兴办的各类企业,地税机关应主动办理注销、变更税务登记,辅导纳税申报,防止随意放弃税收征管职责的问题发生。第二,正确处理债权人的利益。在权益分配上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各方的利益,税收是国家直接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在破产企业的清算中,不能“一裁了之”。在第二顺序清偿分配中,要同时兼顾中央、省、市政府的财政利益,不能单纯兼顾县区财政利益这一块。第三,防止行政手段代替法律职能。第四,落实改革配套措施,解决好破产企业的“三个核心问题”即钱从哪里来、人往哪里去、路往哪里走。
(作者系冷水滩区地税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