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传统文化对生命权的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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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命权是第一人权,是一切人权之基础,没有生命权一切权利皆无法实现,自由权、劳动权、选举权、财产权等所有权利都是以生命权为基础的。远古时代的人类或许没有许多现代人权,但也享有最基本的生命权,只是那种生命仅“凭靠本能在喘息、蹒跚、挣扎。生命停止在基本的生理需求方面,生命的全部目的就是维持生理学意义上的生命……这是麻木的生命”。而在现代成熟的国家里,“生命承载了太多的分量和意义。这是高贵的生命,它总是在自我反思,围绕着生命,一大堆医学知识和哲学知识建立起来,前者从医学的角度促进健康,它使生命活得更持久,更有耐力,更有质量。后者确定了这种生命的价值、意义、品质,它为前者提供了依据,成为前者的理由、动力。这两种知识相互促进,相互解释,相互交织,相互强化,这样,生命就成为熠熠发光的对象,这是照亮一切的核心,所有的事物都要在生命这里受到权衡和检验,生命成为一切行动的出发点,成为基础性的评判标准”。(汪民安:《生命权力、种族主义和巴以冲突》)
  生命权是人类文明不可动摇的根基,生命的神圣性应当是全社会的共识,所有人都应当尊重生命、敬畏生命。国家应当有效地保护公民的生命,非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人的生命。而法律对生命权的保障是否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立法者对生命权的认识程度,立法者对生命权的认识程度又不可避免地受到社会生命价值观念的影响,而社会的生命价值观念又与我们的宣传和教育息息相关。我们或许以为我们的法律早就解决了生命权的保障问题,我们的社会也早就达成了尊重生命的共识。然而,事实上我们的社会、我们的法律在这方面还有很多缺憾。在我们的社会中还存在着许多轻视生命权的现象和观念,在传统文化的价值观中,不时流露出或轻或重的蔑视、贬低生命权的倾向。
  在我们的传统文化中,生命常常并不是最重要的,如“杀身成仁”强调“仁”比生命更重要,“舍生取义”将“义” 凌驾于生命之上,“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认为“忠”与生命发生矛盾时应尽忠献身,“士可杀而不可辱”是说人的尊严高于生命。我国几千年的文化一直在告戒人们,仁、义、忠、孝、情等等都比生命更神圣,生命与上述价值发生冲突时都是应当让位的,它不是一个最高选择。“在中国封建社会,个人的一切(包括生命)属于其所属的家族、团体和君主,为了家族、团体和君主的利益,必要的时候,他必须能舍弃一切,直至生命,这样才符合人伦大义的要求,可以千古流芳,否则就会被人所不齿。对于那种舍生取义的行为,由于有道义做基础,人们并不认为不人道,反而为社会所普遍倡行。这样做的消极后果是生命意义的工具化和生命价值的被贬低”。(沧浪《还要付出多少血的代价》)
  也许有人会说,我们的传统文化中也有“好死不如赖活着”的古训,但这明显带有贬义,用一个“赖”字来评价没有尊严、没有理想的生命,认为与其这样活着不如壮烈地去死,以体现一种骨气,保全一种精神。但是事实上“赖活”可能只是暂时的,每个人在一生中都可能经历屈辱,陷入迷茫,在这时我们应当倡导忍辱负重,坚强地面对,积极地探索,乐观地等待生命的低谷之后的艳阳天。
  我们的传统文化总是嘲笑“胆小怕死”,讴歌“视死如归”,其实“活着”是最重要的,只要生命还在,尊严就还可以争取,理想就还有机会实现。“视死如归”的大无畏精神固然可钦可佩,但那毕竟只属于少数英雄人物,大多数人是小人物,是“怕死”的,这种对死亡的“恐惧”是正常的,是人类的本性,应当得到社会的尊重,我们非要把人都“培养教育”得不怕死,是否符合人的天性?是否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如果在一个社会中人们普遍都“不怕死”,都有一种“天不怕地不怕”的劲头,那这个社会才是可怕的、不正常的。平民百姓不一定有高尚的理想和远大的志向,他们经常在生命中体验无奈、感受痛苦,我们不能以英雄豪杰、帝王将相的历史作为人类的历史,以他们的生活方式为模型。现代文明强调尊重人,关心人,这个“人”不仅仅是指伟人、圣人、高尚之人,还包括凡人、小人、平庸之人。人权强调的是所有人的权利,法治社会将人权视为神圣,而生命权是人权中最基本的、首要的内容,是社会追求的基本价值。
  对传统文化中轻视生命的这种价值取向,我们一直未予以足够的反思和反省,相反却给予了许多正面的肯定和宣传。随着中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小康社会的逐步建立,中产阶级的逐渐形成,人的地位、人的价值、人的生存质量将越来越受到重视。贫穷的社会、贫困的人们往往为温饱和生计奔忙,战争、疾病、天灾、劳累、营养不良时时刻刻都在威胁着人类的生命;而一个富裕的社会为人们提供了丰富的物质生活条件及良好的医疗、保险、保健、运动等设施,富裕起来的人们最为关心的就是自己的健康和生命,在这样的社会里,生命权将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过去我们总是嘲笑美国人“怕死”,以中国人“不怕死”为骄傲,今天我们突然发现富裕起来的中国人也开始“怕死”起来。我们恍然明白“怕死”往往是富有、文明社会人们的普遍心理,而“不怕死”恰恰是贫穷的国家、穷困的民众常见的精神状态,在贫民区经常有更高的犯罪率,在赤贫的国家更容易发生暴力革命。
  “关注生命,尊重生命”应当是全社会的共识,“生命的价值不能自发地得到实现,它需要把个体价值变为社会共同价值,使生命的价值成为社会政治共同体的价值的基础”。“生命权具有自由权的性质,旨在防止国家权力或他人的侵害”,“生命权价值的宪法确认意味着国家赋有保护生命权的义务,使生命权成为社会价值体系的基础。一切国家机关、公务员的活动不能损害公民的生命权,应建立各种形式的生命权保障体制”。(汪民安:《生命权力、种族主义和巴以冲突》)在福柯提出的“生命权力”概念中,权力“不是屠杀生命,而是相反,是促进生命,是使人活,是提高生命的价值,是控制事故、缺陷、流行病并消除一切可能的对生命构成的威胁,对于生命而言,生命权力是肯定性的,它旨在消灭疾病,建立医学知识和公共卫生机构,总之,它要对生命负责。”生命权力“与那种严酷野蛮的冷血巨兽的国家形态截然对立”,“是对生命的治理权力而非对生命的屠杀权力”,“其核心机制是确保生命安全。这是一种维护生命的治理性国家”。(汪民安:《生命权力、种族主义和巴以冲突》)在中国走向民主与法治社会的今天,如何改变我们过去对生命权的种种误读,如何捍卫生命权,提高生命质量,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已是一个不能回避的现实性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和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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