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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强调农村移民以农业安置为主。在安置区居民享有排他性的土地权利、移民人数众多、所需土地的数量大且具有连片性等情况下,在政府的行政性介入下,水库移民迁入安置区并共享安置区的土地等自然资源成为必然选择,这会对安置区居民的土地权利造成侵害,导致其福利水平受损,然而,国家层面对于移民共享安置区土地的补偿标准问题尚无法律政策可依,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参照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按安置区接纳的移民人数获得人平经费和通过新增(改良)耕地比例分成进行补偿等方式,这些补偿方式不仅难以弥补安置区转出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