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检察职能服务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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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县农村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乡村建设和生活水平逐步提高。检察机关也正与农村改革开放同步,今年是恢复建院30周年,30年来,丰县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在农村改革开放中把关注民生,服务“三农”作为检察监督工作的重要的切入点和着力点,高度重视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工作,严厉打击涉农职务犯罪、积极开展预防犯罪工作,为农村建设创设良好社会发展环境,充分发挥了“保架护航”的服务作用。
  
  一、打击涉农职务犯罪的成效和做法
  
  丰县检察院始终把农村职务犯罪作为打击重点。一是在农村村镇建设、道路效能建设、农田水利建设、广播电视“村村通”、电网改造、饮水工程、沼气利用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发生的职务犯罪;二是在涉及“三农”的财政性建设资金、粮农补贴专项资金、政策性银行贷款、扶贫开发资金、支农惠农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发放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三是在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环境污染治理、风沙源治理、水土保持和水源保护等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四是在农村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基础教育等农村公共服务事业中发生的职务犯罪;五是在农村土地开发征用及征地补偿款管理、矿产等资源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六是在涉及抢险、救灾、防汛、优抚、移民、救济以及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职务犯罪;七是在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土地和林权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等各项农村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八是在乡镇政权组织选举中破坏选举、农村自治组织选举中实施贿选,严重危害农村基层政权和自治组织建设以及其他严重侵犯农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影响农村稳定的侵权职务犯罪。
  近年来,丰县检察院严肃查办“村官”职务犯罪,促进农村政务廉洁。坚持把发生在农村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征地补偿、农业设施、救灾扶贫、土地承包等过程中的克扣、截留、挪用、贪污农业和农村建设的各项专项资金的职务犯罪作为重点,严厉查办涉农违法犯罪,有效维护农村廉洁的政务环境。2007年以来,该院先后办理了涉及贪污、挪用农村征地补偿款、农业基础设施款、草危房改造款等案件5件,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0余万元。同时 ,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并抽调人员,由一副检察长带队,配合县有关部门,对全县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拉网式”检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击危害农村稳定各类犯罪的成效和做法
  
  近年来,丰县检察院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充分履行检察职能 ,全力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针对丰县农村人口较多、农业经济比重较大、涉及农村、农业、农民“三农”案件较多的情况,从改善和保障民生这个事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入手,主动服从服务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全力提供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法治丰县”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丰县院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意识,对涉及侵害“三农”的犯罪,始终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努力为农村经济发展创造一个长期稳定的平安的发展环境。一是抓住打击的重点。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出发,重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特别是从重从快打击盗窃家禽家畜、农业生产设施,破坏农村电力、电信设备的犯罪。这些犯罪虽然不是大案要案,但是直接关系到农民生活、生产,影响农村的发展。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配合,先后开展打击“两抢一盗”、“盗窃机动车”等专项活动,从快从严办理各类涉农刑事案件120余起,有效维护了丰县农村生产稳定和农民生活安定。二是从维护农民切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强化诉讼监督工作。群众利益无小事,特别是司法机关,在农民心目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办理的每一起案件,哪怕是一起小案,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甚至影响到法律在农民心中的地位。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就要维护法律的权威,就要主持公平正义。近年来,丰县院对该立案而未立案查处或不该立案而被立案查处的涉农案件,及时通过立案监督进行纠正;对涉农判决、裁定不公的,依法提请抗诉或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予以纠正。
  
  三、做好涉农维权工作的成效和做法积
  
  该院重视促进农村和谐社会建设。认真分析、正确对待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认真研究在各项检察工作中化解矛盾纠纷措施,不断提高处理涉农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一是发挥检察接待窗口作用,热情服务,解决农民告状难、申诉难问题。开通电话举报、网上举报,畅通信访渠道,方便群众诉求。落实检察长下乡巡回接访制度,通过检察长定期深入基层巡回开展“接访”、“查访”工作,现场受理基层群众控告、申诉、举报。积极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不拖不推,件件受理,案案调查,构成犯罪的坚决处理。属于违纪问题需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或检举失实的,耐心向农民解释清楚,消除误会。二是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妥善处理农村矛盾纠纷。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的犯罪,特别是初犯、偶犯和过失犯罪,适用宽缓政策,加大教育挽救力度,尽量适用不捕、不诉等措施。对一些因土地、房屋、邻里纠纷等引起的轻微犯罪案件,积极开展调解工作,使双方化解矛盾,达成和解。去年以来,相继对农村邻里家庭矛盾引发的30余起轻微刑事犯罪案件进行了调解,并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三是积极开展服务新农村活动。该院对农村缓刑犯、监外执行犯、保外就医犯、假释犯等社区矫正对象,定期监督考察,对表现好的,充分加以肯定,积极兑现政策;对表现不好的,建议有关部门及时处理纠正。此外,该院还开展了资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活动,建立“关爱留守学生服务基地”等,不断加强对特殊家庭孩子的法制教育和心灵疏导。
  着眼民生,保障民生,坚持以人民满意为检察工作的最终标准。近年来,该院充分发挥职能
  作用,积极为农民增收、农村改革和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和可靠的司法保障。
  
  四、其他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成效和做法
  
  一是充分发挥控告申诉窗口作用。我院控申部门充分发挥窗口和形象作用,及时收集和反馈相关隐患信息,认真做好涉检上访工作,依法、及时、有效地处理相关矛盾和纠纷,把不稳定的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是充分发挥立案监督权,强化涉农侦查监督职能。我院针对农村中存在的矛盾隐患,进行系统、细致、全面地梳理和分析,对该立案而未立案,或者不该立案而立案的情况,对于少案或多立案等现象,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努力化解矛盾纠纷隐患,减少刑事案件发案率。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信息联系制度,在外部也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与公安、法院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拓宽监督范围和方式。
  三是严厉打击涉农刑事犯罪,创造平安发展环境,从源头上拒绝隐患。我院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对涉及侵害“三农”的犯罪,始终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努力为农村经济发展创造一个长期稳定的平安的发展环境。抓住打击的重点。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出发,重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特别是从重从快打击盗窃家禽家畜、农业生产设施,破坏农村电力、电信设备的犯罪。这些犯罪虽然不是大案要案,但是直接关系到农民生活、生产,影响农村的发展。严肃查办“村官”职务犯罪,促进农村政务廉洁。坚持把发生在农村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征地补偿、农业设施、救灾扶贫、土地承包、粮食直补等过程中的克扣、截留、挪用、贪污农业和农村建设的各项专项资金的职务犯罪作为重点,严厉查办涉农违法犯罪,有效维护农村廉洁的政务环境。发挥预防作用,加大涉农职务犯罪的预防力度,深入分析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加强对策研究,及时提出检察建议,防止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从源头上杜绝隐患。
  四是发挥公诉、监所、民行等监督职能,宽严相济化解农村突发事件隐患。我院公诉部门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妥善处理农村矛盾纠纷。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的犯罪,特别是初犯、偶犯和过失犯罪,适用宽缓政策,加大教育挽救力度,尽量适用不捕、不诉等措施。对一些因土地、房屋、邻里纠纷等引起的轻微犯罪案件,积极开展调解工作,使双方化解矛盾,达成和解。积极开展服务新农村活动。我院发挥监所检察监督作用,对农村缓刑犯、监外执行犯、保外就医犯、假释犯等社区矫正对象,定期监督考察,对表现好的,充分加以肯定,积极兑现政策;对表现不好的,建议有关部门及时处理纠正。我院民行检察监督紧紧围绕“关注民生、化解矛盾、提高司法公信力”这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价值追求,不断强化为民意识,对那些虽然不是大案要案,但发生在群众身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小事,也十分注重通过检察建议依法及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有效地处理群众合理诉求,树立检察机关为民、亲民、护民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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