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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发展进入转轨期,社会矛盾突出,而相关立法滞后。同时,由于有些司法人员执法为民思想树立不牢,少数司法人员执法水平不高,工作不细等因素导致涉法、涉检上访呈上升趋势,虽然 进行了专项集中处理,但个别地方仍然不断出现赴省进京上访,不仅增加了上访群众的精神和物质负担,而且影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办公和工作秩序,甚至损害了党委、政府的社会形象。因此,研究探索新形势下涉法、涉检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推动涉检信访工作尽快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成为当前至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任务。
一、建立办案质量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检上访问题的发生
诱发涉检上访问题的发生来自检察机关的重要因素之一是案件质量不过硬,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办案人员个别案件处理过程中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有失公平、公正原则,造成案件当事人的怨愤;个别机关在明知案件处理不当的情况下,怕揭短亮丑,影响单位形象,不能正确采取补救措施,严格依法追究;遇有疑难案、缠手案,“怕”字当头,不是积极主动地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而是推给上级机关;某些承办人缺乏大局意识、稳定意识,就案论案,不能将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很好地统一,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不能耐心细致地做好涉案人员的思想工作,而是武断专横,以法压人,当事人口服心不服,敢怒不敢言,留下后遗症等。
案件质量是检察机关的生命和灵魂。案件质量不高,不但影响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形象,而且可能直接侵害涉案群众的合法权益,诱发涉检上访问题的发生。办好案件是息访息诉、为群众办事的关键环节,案件承办人要以对人民对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认真办好每个案件,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检上访案件的发生。为此,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认真执行《办案工作流程》和《江苏省检察机关办案质量考评办法》中的各项规定,从实体和程序上确保案件质量。考评时要对案件质量、善后处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进行综合考核,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将所有案件从受案到结案的全过程都纳入制度的管理之中,用办案制度规范办案行为,做到办一案息一诉,真正做到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
二、强化信息交流建立防范机制,把涉检问题处理在萌芽之中
及时掌握涉检上访动态,是做好息访息诉工作的前提。因此,检察机关控告申诉和各有关部门工作中应及时掌握涉检上访的动态,便于及早采取措施,争取工作主动。
首先,建立涉检上访信息收集机制。一是定期不定期地排查来信来访、其他机关和部门分流转交、上级交办信件,对可能和已发生的涉检上访进行广泛地收集整理,分析引发上访的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以便提前开展工作,防患于未然。二是建立纵向信息交流机制。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应及时与上级院、本院其他部门联系,相互通报有关信息,尤其对可能引发当事人上访的信息。三是建立横向信息通报机制。主动与政法委、人大、信访局、法院、各镇取得联系,了解上访动向,可能的情况下在以上部门设立“涉检信访信息员”,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各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均应加强信息沟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及时了解涉法、涉检上访的动态,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其次,对可能发生涉检上访案件超前防范,建立预警机制。一是制定涉检上访案件处理方案;二是主动向政法委和上级院汇报,求得支持和帮助;三是向当事人告知处理结果的同时,告知处理的法律依据,做到宣讲法律到位,理由讲深讲透;四是涉及其他单位或部门的提前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共同制定处理方案。
三、完善便民维权机制,维护涉检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
根据调查分析,当前涉检信访问题,80%以上是有一定道理,或有一定实际困难和问题需要解决;绝大多数通过各级党委、政府、司法部门的努力是可以解决的;这些信访大多来自基层、农村。诱发这些上访问题的发生来自上访群众方面的原因主要有:案件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存在差异,当事人不明真相上访不休;群众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普遍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有了一定提高,遇事敢说、敢找、敢反映,但一些群众对法律法规理解得不够深透,无端怀疑案件承办人与另一方当事人有密切关系,案件尚在处理过程中,就到处上访;对处理结果不服,在完全可以走正常的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却到处信访申诉,信信访不信法律等等。
为更好地维护涉检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要完善相应的便民维权机制,从而防止和减少涉检上访。
第一,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高群众自我维权意识。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要利用与群众接触的机会宣传法律知识,运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宣传工具公开检察业务,对来访群众要告知权利、义务、相关的法律程序。不断提高群众的自我维权意识。
第二,畅通信访渠道,保证群众有话随时能说,冤屈有人帮助申。目前行之有效的方法包括公开举报电话号码,开通举报电话自动受理系统,建立完善的接待值班制度,开辟举报信件免费快邮,设立网络举报信箱等。同时,检察长接待制、检察长预约接待制、检察长到乡镇巡回接待、检察进社区等都为畅通信访渠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第三,公开办案程序。将检察机关业务部门工作流程制成图表公开上墙,让来访群众随时了解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具体程序,知道什么时候该干啥,该找哪个部门,避免群众盲目、重复上访。
四、完善涉检问题的处理机制,加快涉检信访工作法制化步伐
多元化的社会关系及社会成员不同层次的文化素质决定了涉检上访的客观性,非一朝一夕能够解决的,只有进一步完善涉检问题的处理机制,对已经发生的涉检案件严格依法处理,才能逐步实现信访工作规范化、法制化。
建立涉检信访案件办理机构。处理涉检信访案件仅靠控申部门是不够的,各级要建立健全涉检信访案件办理专门机构,建立以控申部门为主各业务部门骨干参加的办案专业队伍。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定领导、定案件、定人员、定时间的包案工作制度,案件承办人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办好每个信访案件,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办案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同时也要从息访的角度调查取证,做到办案与息诉并重,力争办一案,息一诉。对因办案不规范、不负责任等引发越级上访,要追究有关领导及案件承办人的责任。
一是普及公开答复制度。对办结的案件要积极推行公开答复制度,将办案的程序、查的事实如实告知来访群众,力争让群众心服口服。可能出现来访群众不服答复意见,重复越级上访信访案件,应邀请案件所涉单位,来访群众的单位、亲朋好友,来访群众已经上访过的单位部门,上级业务部门共同参加,对其进行集体答复,将案件查处过程、事实、证据一一公开,对来访者提出的疑问要求逐一解释,齐心协力做好息诉工作。
二是积极推行公开听证制度。对疑难、复杂、久诉不息和无理缠访的案件进行公开听证,除邀请上述单位、人员参加外还应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借助舆论促使其息诉。必要时可让来访人邀请律师介入或由检察机关特邀人民监督员监督,增强办理案件的透明度和息访息诉的力度。
三是建立案件反馈回访制度。对已办结答复的案件要适时回访,了解上访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以及应该解决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防止矛盾反复引发重复上访。
一、建立办案质量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检上访问题的发生
诱发涉检上访问题的发生来自检察机关的重要因素之一是案件质量不过硬,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办案人员个别案件处理过程中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有失公平、公正原则,造成案件当事人的怨愤;个别机关在明知案件处理不当的情况下,怕揭短亮丑,影响单位形象,不能正确采取补救措施,严格依法追究;遇有疑难案、缠手案,“怕”字当头,不是积极主动地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而是推给上级机关;某些承办人缺乏大局意识、稳定意识,就案论案,不能将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很好地统一,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不能耐心细致地做好涉案人员的思想工作,而是武断专横,以法压人,当事人口服心不服,敢怒不敢言,留下后遗症等。
案件质量是检察机关的生命和灵魂。案件质量不高,不但影响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形象,而且可能直接侵害涉案群众的合法权益,诱发涉检上访问题的发生。办好案件是息访息诉、为群众办事的关键环节,案件承办人要以对人民对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认真办好每个案件,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检上访案件的发生。为此,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认真执行《办案工作流程》和《江苏省检察机关办案质量考评办法》中的各项规定,从实体和程序上确保案件质量。考评时要对案件质量、善后处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进行综合考核,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将所有案件从受案到结案的全过程都纳入制度的管理之中,用办案制度规范办案行为,做到办一案息一诉,真正做到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
二、强化信息交流建立防范机制,把涉检问题处理在萌芽之中
及时掌握涉检上访动态,是做好息访息诉工作的前提。因此,检察机关控告申诉和各有关部门工作中应及时掌握涉检上访的动态,便于及早采取措施,争取工作主动。
首先,建立涉检上访信息收集机制。一是定期不定期地排查来信来访、其他机关和部门分流转交、上级交办信件,对可能和已发生的涉检上访进行广泛地收集整理,分析引发上访的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以便提前开展工作,防患于未然。二是建立纵向信息交流机制。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应及时与上级院、本院其他部门联系,相互通报有关信息,尤其对可能引发当事人上访的信息。三是建立横向信息通报机制。主动与政法委、人大、信访局、法院、各镇取得联系,了解上访动向,可能的情况下在以上部门设立“涉检信访信息员”,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各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均应加强信息沟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及时了解涉法、涉检上访的动态,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其次,对可能发生涉检上访案件超前防范,建立预警机制。一是制定涉检上访案件处理方案;二是主动向政法委和上级院汇报,求得支持和帮助;三是向当事人告知处理结果的同时,告知处理的法律依据,做到宣讲法律到位,理由讲深讲透;四是涉及其他单位或部门的提前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共同制定处理方案。
三、完善便民维权机制,维护涉检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
根据调查分析,当前涉检信访问题,80%以上是有一定道理,或有一定实际困难和问题需要解决;绝大多数通过各级党委、政府、司法部门的努力是可以解决的;这些信访大多来自基层、农村。诱发这些上访问题的发生来自上访群众方面的原因主要有:案件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存在差异,当事人不明真相上访不休;群众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普遍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有了一定提高,遇事敢说、敢找、敢反映,但一些群众对法律法规理解得不够深透,无端怀疑案件承办人与另一方当事人有密切关系,案件尚在处理过程中,就到处上访;对处理结果不服,在完全可以走正常的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却到处信访申诉,信信访不信法律等等。
为更好地维护涉检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要完善相应的便民维权机制,从而防止和减少涉检上访。
第一,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高群众自我维权意识。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要利用与群众接触的机会宣传法律知识,运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宣传工具公开检察业务,对来访群众要告知权利、义务、相关的法律程序。不断提高群众的自我维权意识。
第二,畅通信访渠道,保证群众有话随时能说,冤屈有人帮助申。目前行之有效的方法包括公开举报电话号码,开通举报电话自动受理系统,建立完善的接待值班制度,开辟举报信件免费快邮,设立网络举报信箱等。同时,检察长接待制、检察长预约接待制、检察长到乡镇巡回接待、检察进社区等都为畅通信访渠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第三,公开办案程序。将检察机关业务部门工作流程制成图表公开上墙,让来访群众随时了解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具体程序,知道什么时候该干啥,该找哪个部门,避免群众盲目、重复上访。
四、完善涉检问题的处理机制,加快涉检信访工作法制化步伐
多元化的社会关系及社会成员不同层次的文化素质决定了涉检上访的客观性,非一朝一夕能够解决的,只有进一步完善涉检问题的处理机制,对已经发生的涉检案件严格依法处理,才能逐步实现信访工作规范化、法制化。
建立涉检信访案件办理机构。处理涉检信访案件仅靠控申部门是不够的,各级要建立健全涉检信访案件办理专门机构,建立以控申部门为主各业务部门骨干参加的办案专业队伍。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定领导、定案件、定人员、定时间的包案工作制度,案件承办人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办好每个信访案件,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办案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同时也要从息访的角度调查取证,做到办案与息诉并重,力争办一案,息一诉。对因办案不规范、不负责任等引发越级上访,要追究有关领导及案件承办人的责任。
一是普及公开答复制度。对办结的案件要积极推行公开答复制度,将办案的程序、查的事实如实告知来访群众,力争让群众心服口服。可能出现来访群众不服答复意见,重复越级上访信访案件,应邀请案件所涉单位,来访群众的单位、亲朋好友,来访群众已经上访过的单位部门,上级业务部门共同参加,对其进行集体答复,将案件查处过程、事实、证据一一公开,对来访者提出的疑问要求逐一解释,齐心协力做好息诉工作。
二是积极推行公开听证制度。对疑难、复杂、久诉不息和无理缠访的案件进行公开听证,除邀请上述单位、人员参加外还应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借助舆论促使其息诉。必要时可让来访人邀请律师介入或由检察机关特邀人民监督员监督,增强办理案件的透明度和息访息诉的力度。
三是建立案件反馈回访制度。对已办结答复的案件要适时回访,了解上访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以及应该解决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防止矛盾反复引发重复上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