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霸王条款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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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2013年初,陕西的王先生办理了预存4899元话费获赠手机的业务,使用两天后便发现手机屏幕上有亮点,经厂家售后检测确认产品有问题。但因赶上春节放假,直到年后上班王先生才办理了换机。谁知拿回手机后发现摄像时有黑屏的故障,而且后盖有划痕。第二天,王先生又前往厂家售后网点,几经交涉,厂家售后终于给王先生开具了退机证明,并让王先生到运营商处办理退机。然而,运营商客服人员称该手机是合约机,只能更换不能退。无奈之下,王先生也只好接受。3月6日,运营商通知王先生前往营业厅办理换机,王先生当场开封验机,发现此手机也有划痕,而且摄像头内有异物,于是当场拒绝接受此手机。经协调,运营商答应退还已扣的2个月话费,并再次为王先生更换新机,但无法退机。
  新《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旧《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律师解读】
  在有关霸王条款的规定上,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金松指出,新旧《消法》最大的区别是新《消法》对于经营者以不公平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进一步规制。从字面上看,似乎新旧《消法》说的意思很相近,实则有变化。新《消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是新增内容,相比较旧《消法》的第二十四条,主要是细化、明确了格式条款的不公平、不合理内容,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要求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自身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内容,如安全注意事项、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其次,细化了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相应情形,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最后,针对网络交易等过程中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要求消费者必须同意所列格式条款否则无法交易的情形,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就上述案例而言,按照新《消法》的规定,消费者更容易进行维权。手机的退换政策,是与消费者有重大厉害关系的内容,也是消费者应当享有的权利,运营商的做法,无疑是限制甚至剥夺消费者享有的三包规定的权利,此种格式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应属无效。在维权过程中,消费者的维权依据更加充分,而旧《消法》对此规定比较模糊。
  此外,金松还提醒:“霸王条款当属无效,但是商家往往会模糊霸王条款,掌握最终解释权,一旦发生纠纷,就以此作为其推卸责任的挡箭牌。在此,提请广大消费者注意,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一定要注意格式条款中跟自身利益切实相关的内容,并要求商家对此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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