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隐性采访的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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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前段时间,南方都市报记者打入替考团伙,曝光江西高考替考事件,引爆社会关注。然而,对于记者卧底替考的调查手段,舆论表现出不同的态度,焦点集中在“卧底替考是否涉嫌违法或者违背新闻伦理”。事实上,对于“卧底”或者其他隐性采访手段,这样的争议已不是第一次出现,记者的隐性采访一直面临着法律风险和道德悖论。本文从隐性采访的概念和特征入手,通过对这种采访方式带来的法律和道德风险的分析,找出记者在暗访时所要遵循的原则,并对于相关立法提出呼吁。
  【关键词】卧底替考 隐性采访 暗访 违法 伦理
  高考之于中国,是一件万众瞩目的大事。2015年的高考更是发生了一件万众瞩目的事情,那就是“记者卧底替考”。南方都市报记者打入替考团伙,并以“枪手”身份参加了高考,以此揭露江西高考替考事件的详细内幕,让社会为之哗然。在震惊于替考组织对于社会公平的肆意践踏之余,人们也对记者的采访方式产生了疑问:这样的卧底合法吗?作为“枪手”的记者是否已经触犯了法律?使用欺骗的方式采访,是否有损媒体的公信力?
  实际上,这就牵出了一个长期受到争议的话题:隐性采访到底是否可行?如果可行,那又该怎样去执行?
  一、隐性采访是什么样的采访
  南方都市报记者这次采用的“卧底”采访方式,在媒体从业者口中,称之为暗访。暗访,又称隐性采访,是相对于公开采访(显性采访)的一种采访方式。这是在新闻实践中经常运用的一种操作方式,但在新闻学上并无明确的定义。一般认为:新闻记者在采访对象不知道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通过隐瞒身份进行亲身体验,来获取已经发生或正在进行但尚未被公众所知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
  隐性采访有几个比较明显的特点,那就是隐瞒真实身份,隐藏采访意图,隐蔽采访工具。一场采访,三者居其一,就可以划入隐性采访的范畴,而大部分的隐性采访会同时具备三个特点。
  二、隐性采访为什么会“流行”
  隐性采访由来已久。据美国新闻学者罗恩,史密斯考证,隐性采访的历史起码可以追溯到1890年。当时,以揭露社会丑恶著称的《纽约世界报》女记者伊丽莎白·科克伦化名内利·布莱,扮成精神病人入住精神病院,调查病人受到的待遇,并就此以《疯人院的10天》为题在该报刊出3篇报道。而在中国,近年来隐性采访越来越多地被媒体运用,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栏目曾以暗访报道为主,而《每周质量报告》栏目至今都是以暗访为主要采访手段;青岛的《城市信报》更是曾以系列“卧底”报道引起业界关注。
  隐性采访之所以受到欢迎,和它的“隐性”特征分不开。由于在这种采访方式之下,记者不公开身份、不公开采访目的、采用隐蔽手段,能够以极大的便利接近最真实的新闻事件,获得最为自然、鲜活甚至最为隐秘的新闻素材。特别是在一些监督报道中,隐性采访有利于突破批评对象的阻挠,大大提高了记者的采访成功率。从另一个维度来探讨这个问题,隐性采访所形成的报道,能够从某种程度上满足受众的诸多心理需求,比如对于“神秘内幕”的好奇心,对于“卧底采访”的冒险代入感。因此,采用“卧底”手段揭露“邪恶势力”丑恶嘴脸的暗访报道,对于受众有特殊的吸引力,更容易形成爆炸式传播。
  三、暗访的法律风险和道德困境
  既然隐性采访这么好用,那媒体是否在新闻实践中就可以随意使用?实际上,隐性采访方式在它诞生之初就伴随着巨大的争议。历史上最为著名的争议发生在1979年。此前,1978年,《芝加哥太阳时报》提供资金让两名记者开了一间酒吧,借此收集当地政府安全和卫生官员吃拿卡要的证据,揭露他们的丑恶嘴脸。报道刊发后,引发巨大轰动。然而,在该作品参加1979年普利策新闻奖评选时却落选,《华盛顿邮报》的编辑布莱德里是当年的评审委员之一,他对此报道的质疑颇有代表性:“报纸本身获取新闻的手段是不诚实,怎能为诚实和尊严而奋斗?”
  隐性采访广受欢迎,却又备受争议,这就是它的尴尬处境。究其原因,隐性采访之引起关注,乃是被视为公民基本权利的言论自由、新闻出版自由与公民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冲突。由于其隐蔽性的采访方式,也容易带来道德上的困境。
  首先,隐性采访在一定条件下会侵犯隐私权。由于这种采访方式的隐蔽性,当事人的行为和语言很多情况下是一种“私下”状态,以此作为新闻素材进行公开发布,很容易造成侵权。1996年5月某电台的“高枫事件”就是典型案例。这家电台在歌手高枫不知情的状况下“突击采访”,将其与朋友的电话聊天作为“现场直播”的一部分,导致高枫“很多没有经过大脑脱口而出”的话播出。事后,高枫强烈抗议并向有关部门投诉,最终该电台责任人员受到处分。
  其次,隐性采访过程中会有“失度”风险。实际上,有些记者的暗访已经明显触犯底线,甚至“以身试法”,给自己和所在媒体带来法律风险。2011年,英国《世界新闻报》的窃听丑闻,就直接导致这家百年老报关门了事。还有,有记者在暗访过程中用诱惑手段以展现丑恶现象,更是有违新闻报道的客观公正原则。
  最后,“欺骗”采访手段会带来新闻失真和道德尴尬。“暗访界”曾经发生过一个知名的事例:两名记者暗访了10家公私医院,并用茶水当作尿液送检,结果有6家医院的尿检结果显示,茶水“发炎”了。记者所在媒体据此发表报道批评医院的不诚信,但事后一些专家表示,在确定了患者症状和送检样本为尿液的条件下,最科学的检测也有可能得出茶水发炎的结果。这一事例表明,采用隐性采访手段,有时候得到的结论会与事件真相发生偏离。另外,就如央视《每周质量报告》记者所说,他们所暗访的造假事件令人深恶痛绝,但那些参与造假者,尤其是基层执行者,都是有血有肉的人,在与记者交往中甚至会表现出“有情有义”。在暗访过程中对他们进行“欺骗”和“出卖”,记者会背负较大的道德压力。
  四、执行隐性采访应遵循的原则
  尽管隐性采访面临以上种种困境,本文依然认为,隐性采访并未与任何法律直接发生抵触,并且在新闻实践中一直发挥着非常有效的舆论监督作用,是一种完全可行的新闻采访手段,只是在具体施行时需要严格自律,规避法律和道德风险。   分析此次南方都市报的“卧底替考”采访,暗访组事先将计划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报备,暗访过程中也尽量做到客观记录而非主动推进,在进入考场后也未轻举妄动,仅在试卷上表明卧底替考的身份,并稍微提前一些离场报警。整个暗访过程,记者最明显的违法行为就是,将自己照片提供给组织者协助伪造身份证、准考证等证件,并用假证进入考场。这当然有“破坏考试管理秩序”之嫌,但记者通过周密预案,已经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而揭露了高考组织管理的漏洞,是保护了事关社会公共利益的“更高的法益”。所以,总的来说,尽管伴随着争议,这不失为一次成功的隐性采访。
  在国内新闻学界,目前对于隐性采访的态度不一,支持、反对和保持中立者都有。但媒体在新闻实践中一直没有放弃这一采访手段,还有媒体试图在实践中摸索出一套可行的规律。实际上,对于负责任的媒体来说,一些原则已经成为共识。通过对隐性采访的法律风险和道德困境的分析,我们可以归纳出以下几条可供参考的采访报道原则。
  1、遵纪守法原则
  法律是公民一切行为的底线,隐形采访行为也不例外。首先在选择采访对象时不能违法。对于事关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选题不能触碰,对于法院的审判活动不能干涉,对于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隐私不能窥视。其次,在选择暗访身份的时候不能违法。不能冒充军人、警察以及其他国家公务人员进行采访活动。最后,在暗访过程中不能运用违法手段。比如,不能潜入私人住宅,要谨慎使用偷录偷拍设备。另外,尤其要注意在暗访中不能参与违法犯罪行为。
  2、公共利益原则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说社会公众知情权,是避免侵犯隐私权风险的有力理由。对一个选题进行暗访,首先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一暗访是出于社会公共需要,不能为了暗访而暗访。青岛《城市信报》的系列卧底报道中,就有一些篇目因为暗访理由不充分而广受业界指摘。
  3、中立客观原则
  在记者的隐性采访中,要尽量只做一个客观事实的记录者,即使要“介入”,也只能适度介入,而不能成为事件的参与者,更不能改变事件的进程和走向。这是破除隐性采访道德困境的有效手段。但实际上,由于采访时间的限制,很多记者在暗访中会采用各种“诱导”手段,以加快事件进程,让暗访对象的丑恶早点“现出原形”。殊不知,这样的诱导,有“钓鱼采访”之嫌,是应该绝对禁止的。
  4、程序正义原则
  这里所说的程序正义有两个方面的含义。首先,是在策划隐性采访之前,先要穷尽其他各种采访手段,确信公开采访无法了解真实情况,确保隐性采访是接近核心事实的最后选择。其次,在执行隐性采访之前,要向所在媒体和有关部门报备,不能私自行动。
  5、谨慎报道原则
  记者在完成隐性采访后,形成的报道要客观真实,应该以客观记录为主,不宜过多加入主观感受。同时,报道中应该对涉及个人隐私等方面的问题做技术上的处理,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当然,与这些更多是体现记者自律和媒体自律的所谓原则相比,更能彻底规范隐性采访行为的是新闻立法。法律严格限定新闻采访行为的权利和义务,才能够保证新闻采访权不与其他法定权利产生冲突,保证媒体合法行使舆论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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