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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7日,中国人大新闻网发表闫旭辉《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不宜自行终止》一文。闫文针对2009年8月某省人大两名省人大代表因涉嫌犯罪代表资格被终止,其中一名的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相应终止的事件提出异议,认为人大代表资格终止后,其担任的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不能相应终止。笔者认为此论点于法于理无据,站不住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