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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为了激励罪犯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而设。罪犯为何会减刑并不是不能说的秘密,公众有权知悉。此外,罪犯减刑不仅要做到公正公开,还应兼顾原告意愿,这样才能做到司法公正。
时有发生的“暗箱操作”让人们对于减刑假释这类案件的处理屡屡产生质疑,今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司法解释,对于这类案件做出了统一规范。然而正是在这一解释出台后不久,“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主要责任人三鹿集团原董事长田文华三年内两次减刑,对于这一事件的缘由,司法机关却不做详细的解释。
减刑缘由怎能秘而不宣
对于三鹿原董事长田文华无期改判成有期(也就是18年,是无期改判的最低年限)这一结果,河北省女子监狱负责人称“减刑完全按照流程办理”。但当被问及减刑是否合法合规时,负责人用了3个“对的”表示肯定。田文华减刑因为其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纪律,先后获得考核记功奖励3次,被评为2010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然而,问及具体缘由,河北省女子监狱负责人却没有道出,田文华为何减刑似乎成了一个不能对外公布的机密,然而监狱内表现,仍然是不能透露的秘密。可想而知,就连减刑改判过程,也必定成了一个只有少数人参与的事件。
通过考核打分评选改造积极分子,这样减刑的缘由以及“流程”,却不能为公众知悉,一旦成谜,是无法保证司法公正的。这种不愿道出具体缘由、不明不白的减刑是否与人情、关系、金钱密切相关,外界就不得而知,公众的追问不能成为一笔糊涂账。田文华减刑成谜反映出中国罪犯计分考核制度的不完善性。
“暗箱操作”助长了不正之风
国家司法部在1990年颁布了对罪犯实行计分考核的有关规定,从此罪犯的考核打分管理成为减刑的主要渠道。认罪服法、遵守纪律、接受劳改、完成生产任务等等都会被列入考核打分的项目。罪犯在服刑期间,通过生产劳动和知识教育改造自己,通过日记载、周评议、月累计公布考核打分,而得分高的“先进”者通过考核可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行政奖励同刑期挂钩以后,获得“改造积极分子”称号的犯人,就有了减刑的资格。
国家出台的考核打分政策,“确有悔改”或“重大立功”也可以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提到,“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同时这也是考核打分中的几个方面。比起“重大立功”来,“考核记功奖励”才是减刑假释最大的渠道。“记功”不特指有什么“立功”,就是日常表现好,是“先进”。
然而作为减刑、假释最基础材料的百分考核制度,其执行过程存在较多问题。事实上,考核得分高的不能说明罪犯悔改的多,而具体打多少分,“人治”的因素也比较大。作为每个月最终结果的分值,具体是监区领导说了算,甚至出现罪犯只对个别民警的话认真听、对其他一般民警的话根本听不进去的情况。
假立功,真减刑,假就医,真假释,时有发生的暗箱操作让人们对于减刑假释这类案件的处理屡屡产生质疑时却又无可奈何。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宫鸣在接受《焦点访谈》记者采访时就曾提到:一些有权人、有钱人,判刑以后减刑相对快一些。他们获得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比例要高一些,实际服刑的期限要短一些。权钱交易以及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程序不够公开、透明,暗箱操作,这些都助长了监狱工作的不正之风,甚至产生监狱工作的腐败,不利于推动监管改造制度的有效落实,影响监狱监管秩序的持续稳定。因此,改革百分考核制度,势在必行。
司法公开 兼顾原告
有句话说得好,“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根本保证,减刑必须做到程序透明化、注意信息公示,绝不能成为不公开的秘密,更不能成为少数人的游戏。在一次次的讨论中,目前的减刑制度在公开化上有进步,相关的文书被要求在网站上进行公布,并且有“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等6类重点案件会公开审理。典型的代表就是前不久的“陆俊减刑审理”事件。公开审理中,有4轮举证、质证环节,检察人员根据证据展示情况,先后3次向執行机关、3次向陆俊本人、2次向证人就“单项表扬”、“积分的形成方式”、“陆俊在监区具体表现”等5个细节进行提问核实。
但是即使是今年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这个标志着很大进步的文件,依然对被害人的意见比较忽视。尽管该规定中也提到,“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不过这也仅仅是涉及是否赔了钱的问题。除了要尊重被害人权利、询问被害人意见以外,也要考虑到犯罪人如果并无悔改,轻易放出来,还很可能报复被害人,酿成悲剧。为获得对被害人影响的评价,假释工作人员必须与被害人进行联系,询问如果将罪犯予以释放是否可能影响被害人的生活,并征求被害人对犯罪人应否假释的意见。
如果罪犯为何减刑的理由和过程不能暴露在阳光下接受公众的监督,是不能让公众信服的。这样减刑很可能存在暗箱操作,有损于司法尊严,很可能产生司法腐败。法律代表公平正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犯当然享有改过自新、重新开始的机会。但是,也要看罪犯是不是真正表现好,有重大立功,符合减刑提前释放的要求。减刑假释要做到奖罚有据,奖罚严明,奖罚规范。同时要增加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把程序晒在阳光之下,强化司法公开,强化公众监督,才能有效遏制“减刑成谜”,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
(编辑:秦风)
时有发生的“暗箱操作”让人们对于减刑假释这类案件的处理屡屡产生质疑,今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司法解释,对于这类案件做出了统一规范。然而正是在这一解释出台后不久,“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主要责任人三鹿集团原董事长田文华三年内两次减刑,对于这一事件的缘由,司法机关却不做详细的解释。
减刑缘由怎能秘而不宣
对于三鹿原董事长田文华无期改判成有期(也就是18年,是无期改判的最低年限)这一结果,河北省女子监狱负责人称“减刑完全按照流程办理”。但当被问及减刑是否合法合规时,负责人用了3个“对的”表示肯定。田文华减刑因为其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纪律,先后获得考核记功奖励3次,被评为2010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然而,问及具体缘由,河北省女子监狱负责人却没有道出,田文华为何减刑似乎成了一个不能对外公布的机密,然而监狱内表现,仍然是不能透露的秘密。可想而知,就连减刑改判过程,也必定成了一个只有少数人参与的事件。
通过考核打分评选改造积极分子,这样减刑的缘由以及“流程”,却不能为公众知悉,一旦成谜,是无法保证司法公正的。这种不愿道出具体缘由、不明不白的减刑是否与人情、关系、金钱密切相关,外界就不得而知,公众的追问不能成为一笔糊涂账。田文华减刑成谜反映出中国罪犯计分考核制度的不完善性。
“暗箱操作”助长了不正之风
国家司法部在1990年颁布了对罪犯实行计分考核的有关规定,从此罪犯的考核打分管理成为减刑的主要渠道。认罪服法、遵守纪律、接受劳改、完成生产任务等等都会被列入考核打分的项目。罪犯在服刑期间,通过生产劳动和知识教育改造自己,通过日记载、周评议、月累计公布考核打分,而得分高的“先进”者通过考核可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行政奖励同刑期挂钩以后,获得“改造积极分子”称号的犯人,就有了减刑的资格。
国家出台的考核打分政策,“确有悔改”或“重大立功”也可以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提到,“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同时这也是考核打分中的几个方面。比起“重大立功”来,“考核记功奖励”才是减刑假释最大的渠道。“记功”不特指有什么“立功”,就是日常表现好,是“先进”。
然而作为减刑、假释最基础材料的百分考核制度,其执行过程存在较多问题。事实上,考核得分高的不能说明罪犯悔改的多,而具体打多少分,“人治”的因素也比较大。作为每个月最终结果的分值,具体是监区领导说了算,甚至出现罪犯只对个别民警的话认真听、对其他一般民警的话根本听不进去的情况。
假立功,真减刑,假就医,真假释,时有发生的暗箱操作让人们对于减刑假释这类案件的处理屡屡产生质疑时却又无可奈何。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宫鸣在接受《焦点访谈》记者采访时就曾提到:一些有权人、有钱人,判刑以后减刑相对快一些。他们获得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比例要高一些,实际服刑的期限要短一些。权钱交易以及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程序不够公开、透明,暗箱操作,这些都助长了监狱工作的不正之风,甚至产生监狱工作的腐败,不利于推动监管改造制度的有效落实,影响监狱监管秩序的持续稳定。因此,改革百分考核制度,势在必行。
司法公开 兼顾原告
有句话说得好,“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根本保证,减刑必须做到程序透明化、注意信息公示,绝不能成为不公开的秘密,更不能成为少数人的游戏。在一次次的讨论中,目前的减刑制度在公开化上有进步,相关的文书被要求在网站上进行公布,并且有“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等6类重点案件会公开审理。典型的代表就是前不久的“陆俊减刑审理”事件。公开审理中,有4轮举证、质证环节,检察人员根据证据展示情况,先后3次向執行机关、3次向陆俊本人、2次向证人就“单项表扬”、“积分的形成方式”、“陆俊在监区具体表现”等5个细节进行提问核实。
但是即使是今年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这个标志着很大进步的文件,依然对被害人的意见比较忽视。尽管该规定中也提到,“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不过这也仅仅是涉及是否赔了钱的问题。除了要尊重被害人权利、询问被害人意见以外,也要考虑到犯罪人如果并无悔改,轻易放出来,还很可能报复被害人,酿成悲剧。为获得对被害人影响的评价,假释工作人员必须与被害人进行联系,询问如果将罪犯予以释放是否可能影响被害人的生活,并征求被害人对犯罪人应否假释的意见。
如果罪犯为何减刑的理由和过程不能暴露在阳光下接受公众的监督,是不能让公众信服的。这样减刑很可能存在暗箱操作,有损于司法尊严,很可能产生司法腐败。法律代表公平正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犯当然享有改过自新、重新开始的机会。但是,也要看罪犯是不是真正表现好,有重大立功,符合减刑提前释放的要求。减刑假释要做到奖罚有据,奖罚严明,奖罚规范。同时要增加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把程序晒在阳光之下,强化司法公开,强化公众监督,才能有效遏制“减刑成谜”,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
(编辑:秦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