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诉法修改后的刑讯逼供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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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讯逼供自封建社会产生、蔓延以来 ,不断地影响着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司法制度,造成的危害十分严重。人类社会虽几经社会制度的变革和司法制度的改变 ,但刑讯逼供的问题在各国仍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因此,我们在提倡民主与法治,注重人权保障的今天,坚决反对刑讯逼供是十分必要的。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新一轮修改,在禁止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加入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并将依法排除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的口供以及暴力取证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的内容,无疑再一次向我们强调了刑讯逼供彻底退出历史舞台的必然性和紧迫性。
  一、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
  (一)心理原因:执法人员法制观念淡薄
  可能有些人会认为刑讯逼供尽管有其不合理的一面,但是它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查清余罪,客观上提高了侦查活动的效率。这实际上也涉及到一个充满争议的问题,即效率和公正两者谁更重要。根据现阶段我国倡导的观点,应该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我看来,这似乎有点片面。刑事诉讼不同于市场经济,它并不是以追求最大利益,有利于生产力发展为目标,相反,由于它与个人的生命权、人身权等基本权利密切相关,这客观上要求刑事诉讼必须以法制和公正为基础。并且,为了一部分人的权益,而牺牲另一部分人的权益,这是不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所以,在这一点上,刑讯逼供的合理性也是站不住脚的。
  (二)历史原因:封建社会酷刑现象的影响
  在漫长的历史中,中国一直走的是重人治轻人权的道路,刑讯逼供现象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一直存在着:例如宋朝时“铁面无私”的包公就是很好的例子。包拯向来以严刑峻法作为查清案件、使嫌疑人招供的手段。在当时“乱世用重典”的社会中使用这种方式能够有效的保证社会治安,对人权的无视也使冤假错案无从查起,因此包公就成了“正义”的化身,可事实并非如此。到了近代解放后,尽管在法律上刑讯逼供被加以严禁,但是刑讯逼供的思想依旧存在并影响着人们的思维、生活。
  (三)现实原因:领导施压导致极端方法的使用
  有关部门和领导对办案人员施压,要求限期破案,甚至提出“命案必破”的口号。一旦面临此种压力,办案人员往往急于求成,过分追求破案速度,去迎合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要求,从而导致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以致酿成严重的后果。 尤其是“命案必破”的提出,本来是要求高度重视对故意杀人等恶性案件的侦破,但在现实工作中确有其存在的不合理性。据统计,国内外刑事命案侦破率能达到70%--80%已属不易,而在实际工作中,这一数字恐怕也是很难达到的。而这样的做法会直接导致以下严重后果:一是只对能够破案的案件进行立案,造成隐案、黑案;二是虚报战功,只要抓到有嫌疑的人,在仅有少量证据,尚不能形成证据链,甚至是仅有人指认的情况下,就逼其认罪,否则就采用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出现刑讯逼供,导致冤假错案就不足为奇了。
  二、刑讯逼供造成的危害
  (一)刑讯逼供极易造成冤假错案
  刑讯逼供造成的后果往往使一些人被屈打成招,从而形成冤案,放纵了真正的犯罪者,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损伤了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
  (二)刑讯逼供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罪行法定和罪行相适应是我国现行刑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作了规定,明确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害。然而,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拷打,其基本人格尊严、意志自由和隐私权都被侵犯和剥夺,不但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给当事人的家庭带来了难以弥补的伤害。
  (三)刑讯逼供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效率
  刑讯逼供导致了大量冤假错案的出现,对此类案件的“倒查”和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必然带来刑事诉讼效率和效益的降低,更严重影响了公众对于执法机关公正性的信任。长此以往,极易引起民众的抵触情绪,造成各类上诉和申诉的大量增长,进一步降低诉讼的效率。同时,会使侦查人员过于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错过收集固定其他证据的有利时机,使刑事诉讼出现更多更大的问题。
  三、刑讯逼供的预防措施
  (一)完善法制建设
  新的刑诉法将原刑诉法第43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修改为“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并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在实际操作层面,仍有待与之相配套的细则和具体规章制度的进一步落实。在这一问题上,能否通过法制建设的迅速完善来彻底杜绝刑讯逼供,将成为刑诉法修改能否落于实处、取得实效的重要体现。
  (二)加强思想教育
  只有尊重法律,信仰法律,确立“法律至上”的观念,法律才能被自觉遵守,法律的权威才能从根本上树立起来。在杜绝刑讯逼供的问题上,只有司法人员彻底放弃轻视法律的毛病和封建特权的思想,转而真正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才能转化为自觉守法、严格依法办案的行动,刑讯逼供这一问题才能有望得到有效的控制。如果作为执法人员的民警不能意识到使用刑讯逼供所带来的严重危害和恶劣后果,那么很可能造成严刑的滥用,对我国的司法公正造成巨大影响。因此,加强相关的思想教育必不可少。
  (三)加大监督力度
  刑讯逼供虽然已被明令禁止,但如何在法律框架下对公权力进行有效监督,是必须直面解决的现实问题。目前,公安部门在日常工作中通过推广使用执法记录仪、受理民众举报监督等方式,在这一问题上进行了积极尝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距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目标仍有着很长的路要走。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权意识的逐步增强,要求约束和监督国家公权力的呼声会继续高涨,刑讯逼供问题必定会长时间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作者单位:北京市公安局第一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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