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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对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有不同的主张,笔者赞同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观点,对该标准,学术界存在诸多质疑。该标准渊源于资本主义自由心证制度,其所标志的心证强度为法官的内心确信须达到高度的可能性。该标准的采用具有客观必然性,其在审判实践中具有很高的应运价值,但对这一证据制度进行必要的约束是完全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