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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的自然属性决定了其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才能成为具有法律属性的物即法律关系客体。探矿权的客体具有多样性、层次性和复合性,更多地表现为在特定的工作区或矿区内实施勘查行为,不完全具有物权特征,属于行政特许权。采矿权则完全具备物权的特征,属于物权范畴。两种权利性质完全不同,法律应当分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