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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改革,应破除体制内正规金融压制体制外非正规金融的路径依赖,摒弃建构主义规则对民间资本的歧视,合并小额贷款公司与贷款公司称谓,建立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牌照升级转换制度框架,完善与其风险相匹配的合规监管制度,形成农村小型商业金融与合作金融"两驱动、一体化"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框架,从根本上发展适宜"三农"金融需求的农村金融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