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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认为,不能将图书馆的创收活动与部分有偿服务混为一谈,前者的直接目的是赢利,后者的实质是由用户本身直接负担部分费用。图书馆实行部分有偿服务有两个依据,一是服务结果转化为用户的所有物,二是受益者负担的原则。有偿服务与无偿服务则有着辩证的联系,伴随有偿服务的发展,无偿原则实质上得到进一步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