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青年马克思以自由与理性为出发点,分析法律现象,探讨法律问题,创立了区别于康德、黑格尔的新理性自由法思想。这一思想是整个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观发展过程的初始阶段。青年马克思初步明确了法律与自由的含义,并对两者的辨证关系进行了深刻把握,他强调法律是自由的肯定存在,法律并不排斥自由。自由只有在真正的法律中才表现为公民普遍的权利,法律总是强迫不服从法律的人成为自由的人。这些观点至今仍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