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在法庭辩论阶段的答辩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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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人在法庭辩论阶段的答辩是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中指控犯罪,反驳被告人及辩护人错误观点的重要方式,也是公诉人综合素质的全面体现。公诉人能否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观点及时、准确、客观、有力地进行答辩,直接决定出庭效果的好坏,直接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威信。因此,掌握必要的答辩方法是公诉人的一项基本功,同时对于准确认定和处理案件、成功地公诉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笔者试从以下几方面对公诉人答辩的方法谈谈自己粗浅的体会。
  一、明确辩论范围与重点,答辩时要有的放矢
  法庭辩论是一种具有诉讼意义的法律行为,而且必须在国家法律规范内进行,不允许无视法制原则,甚至在论辩中侵害或威胁国家和他人的权益。在法庭辩论中,有的辩护人会超出案件的事实与证据,提出其他与案件无关的辩护意见,随心所欲,不着边际。公诉人应正确判断辩护人那些意见属于法庭辩论的范围,只对该部分问题进行答辩,而其他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可以说明与案件无关,不作答辩。当遇到辩护人众多,辩护意见庞杂繁多时,必需抓住案件的重点,对每位辩护人的主要意见作简单记录,然后进行归纳分类,明确那些问题是与案件定罪量刑有直接关系的必答问题,那些可以简要答辩,那些不需要答辩。对于同类问题可以作统一的答辩,以简化庭审,提高效率。公诉人在答辩时要懂得抛弃细枝末节,才能抓住要害,把握重点,进而集中兵力,全力论辩,达到最佳效果,切忌毫无重点,长篇大论,令人产生昏昏欲睡的感觉。
  二、牢牢抓住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反驳辩护方无事实依据的猜测、推断
  在庭审中,有的辩护律师不是以事实和调取的材料来反驳公诉方的证据或观点,而是凭推断、猜测或被告人的供述,对公诉方出示的证据和认定的事实提出异议。对此,公诉人在答辩时要从辩护方的观点缺乏事实依据的角度进行答辩。如在审理何某某抢劫案时,公诉人宣读了三名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三名证人对何的犯罪事实叙述基本一致。在质证时,辩护人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仅仅因为三名证人阐述被害人被殴打的部位并不完全相同,就认为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对此,公诉人首先强调上述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及在法庭调查阶段已为法庭所采纳,并结合案发地点、三名证人在现场的具体位置及现场能见度,进一步分析在当时的情况下,证人证言出现微小差异的客观合理性。然后公诉人还是紧紧围绕事实和证据的问题做文章,提出:“既然辩护人认为证人证言不可信,希望辩护人能够向法庭提供证据,而不是凭主观推断。”辩护人无法提供与证人证言相反的证据,这个问题一提出来,辩护人当即无以为继。
  三、掌握法庭辩论的主动权,变被动为主动
  在辩护人发表完辩护意见后,公诉人应当就辩护词中提及的问题进行答辩,这种答辩本来是被动的,但公诉人如果能掌握一定的答辩方法,可以重新争取主动,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掌握辩论的主动,就是要有效地控制辨论场面,辩护人以及被告人力求在辩护阶段就案件的事实、性质、量刑等方面提出许多不同的观点,以此来争取法庭和旁听人员的理解。对此,公诉人既不必一一反击,也不能漠视不理,要以有力的答辩来控制辩题的方向,争取主动。如王某某故意伤害案件,辩护人在辩论阶段提出了大量材料来阐明被告人以往表现如何良好,勤奋好学,乐于助人等等,只是因为最近沉迷于网络游戏,导致性情转变,一時糊涂才犯下错误,被告人也表示以后不再玩网络游戏,决心改过,从新做人。辩护人的意图就是想说明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并将其过错的原因归结到现今的一些社会问题上。旁听的群众尤其是家长们,他们平时已经视网络游戏如洪水猛兽,此时也表露出对被告人的同情。对此公诉人不要就互联网的利弊作评价,这问题不是三言两语可以说清楚,也不属于法庭辩论的范围,公诉人应转移旁听群众的注意力,将注意力转到被害这一方来,向法庭介绍被害人平时是个非常懂事的孩子,学习成绩很好,临近大学毕业,本来有着美好的前程,此次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身体严重的伤害,不仅给被害人肉体带来巨大痛苦,给其家里带来很大经济负担,而且导致被害人要休学半年,对其学业和前途都造成极坏的影响。通过转换视角,公诉人揭露出被告人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不费太多唇舌就可以将旁听群众对被告人的同情转化成愤怒,重新争得主动权,使法庭的气氛始终朝着有利于公诉方发展。
  四、分析辩护人逻辑推理中的错误,正确运用论证方法进行答辩
  在法庭辩论中,有的辩护人会出现混淆概念、偷换概念、虚构前提、自相矛盾等逻辑错误。此时,公诉人要善于寻找对方论证方法上的谬误,实施反击。在一宗职务侵占案中,辩护人用大量的篇幅论述被告人所在公司的财务制度如何不完善,财务人员的水平如何不济,管理人员如何疏忽大意等情况,并假设上述情况不存在的话,那么被告人不会侵占公司财物的。辩护人试图让人产生一种错觉,就是公司对案件的发生也应承担责任。实际上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由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志所支配的,公司的管理问题与被告人侵占财物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公诉人不必就公司的管理问题与辩护人争辩,此时只需反问辩护人一句:“难度公司管理不善被告人就可以无视国家法律随意侵占公司的财物吗?”只要有一点法律知识的人都知道答案是否定的。这样的答辩既简单又明确地揭露出辩护人逻辑上的错误。还有一些辩护人在前面的辩护意见中摆出一大堆理由说明被告人没有犯罪故意,但最后又提出被告人有未遂的情节。既然承认犯罪未遂,就意味着承认被告人有犯罪故意,但辩护人前面却说被告人根本没有犯罪故意。公诉人在答辩时只要指出辩护人的观点自相矛盾,就可以很好地进行反击,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
  五、正确面对法庭辩论上的失误,运用技巧补救失误
  由于法庭辩论是控辩双方直接就案件的实体、程序等一系列问题而展开,尤其遇到复杂疑难案件时,辩论的内容会非常广泛,即使是一名优秀的公诉人也不能保证在具体的、细节的或突然出现的问题上一点不漏。因此,若发现在第一轮公诉意见出现失误时,答辩也应保持镇定,巧妙地进行修正、补全。不应沉默不答辩,也不应强词夺理。沉默不是好办法,不吭声,辩护人会纠缠不放,一轮一轮地逼近,最后公诉人会更加难堪。强词夺理也有失风度,损害公诉人形象。对于失误,公诉人应有一个正确态度,能在庭上马上纠正过来的失误,可以委婉地承认说错,技巧地说:“刚才一轮意见可能表述得不够清楚,下面让我对该问题作进一步答辩。”接着再阐述正确的观点。对于不能马上改正的错误,可以这样答辩:“刚才庭上我方的观点已明确阐述了,辩方也明确提出其辩护理由,对该问题双方的意见可供法庭考虑评议决定。”言外之意是不再纠缠。再一种情况就是漏答,即答辩时对辩护人提出的某一观点没有注意而未作出答辩。当辩护人再提出时,公诉人则可以这样表述:“刚才可能公诉人没有听清楚,或辩护人没有说清楚,现在公诉人就这个问题作如下答辩。”这样就很委婉,也能收到很好的庭审效果。
  (作者通讯地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广东广州51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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