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信访现象的法理分析及应对策略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cbeilu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随着单位社会解体的加速,我国新的社会纠纷大量产生,由于公民传统的清官情结加之畏讼耻讼、诉讼成本高昂、司法权威缺位等原因,大量的诉讼方面的社会矛盾通过信访的方式被反映到了各级司法机关,这就形成了中国特色“涉法信访”现象,本文试从法理的角度对该现象做一分析,并尝试提出几点应对之策。
  关键词:涉法信访;法理分析;应对策略
  一、公民涉法信访法理基础及传统政策
  涉法信访,一般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電话、电传、互联网络、来访等形式,向各级司法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由司法机关处理的活动。信访事项一般包括:不服各级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检举、投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和违法乱纪行为;咨询有关政策、法律和问题,寻求相关帮助;对相关司法问题提供各种建议、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看法等等。
  (一)涉法信访的宪法基础
  现行宪法明文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此可见,信访权(包括涉法信访权)是国家赋予人民的宪法性权利,信访是一种行使宪法规定的权利义务的方式,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接待信访是它的义务。根据现行宪法,信访权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批评建议的权利,这是公民参与社会与国家管理的权利。一是控告、申诉、检举的权利。由此可知,我国规定的信访权具有双重的意义:首先,它是重要的公权利;另一面,信访权具有保障私权的性质,公民通过信访权的行使主张私权利的存在并寻求司法救济。
  (二)涉法信访制度体现了党的工作路线
  涉法信访是我党基本工作路线在司法领域内的体现,新中国政法文化在司法的具体实践上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司法的群众路线,一是司法的实事求是原则。首先就司法的群众路线而言,它的实质在于强调,任何司法官员,无论级别高低都应当不拘泥形式,与群众直接接触。其次,就司法的实事求是原则而言,人民司法承认存在错案,要求“有错必纠。”那么在来信、来访中,当事人不服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申诉,是“法院发现错判案件的送上门来的材料”。在此历史基础下,信访被认为是人民司法的具体举措而取得合法的制度地位。
  二、涉法信访现象的原因考察
  (一)社会转型与涉法信访
  现今,我国正在经历由单位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转型,这种转型产生两个重要的社会后果:一是人们的关系类型发生了根本的改变,由单位社会里权力服从关系转向契约社会中人们平权的关系。二是纠纷的大量涌现。在权力服从型的关系中,由于主要的关系是权力服从关系,这种关系中发生纠纷的概率相对低,纠纷即使产生,外化出来的也很少,走出单位的纠纷就更少。契约社会则不然,在契约型社会里,由于人的关系是平等的权利关系,双方发生纠纷的概率本身就很大,再加上双方是平等的权利主体这一现实使纠纷不容易解决;失去经济与政治权力的基层组织解决纠纷的能力随之下降,纠纷便大量由基层向上传递。在这外化出来的纠纷中,相当一部分被诉至司法机关,司法机关解决纠纷的数量随之大大增多,涉法信访的数量也就因此增多。
  (二)公民传统观念、法律意识与涉法信访
  涉法信访与我国民众的传统思想观念、法律意识也存在密切的联系。第一,朴素的刑罚报应观影响着涉法信访。“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杀人偿命”的观念至今仍影响我国的普通民众,在刑事涉法信访案件中,尤其是死刑涉法信访案件中,许多刑事被害人因为法院的判决与其内心期望的刑罚存在差距而走上上访的道路。第二,清官情结影响着涉法信访。我国古代虽然也有较为完备的法制,但却从来没有成为调整社会关系和治理国家的主导力量,主要是依人而治,靠当权者的贤能和权威来治理国家,法律则成为权力者的工具。普通民众则渴盼“青天”,把权利的申张和正义的实现寄托在贤明的领导人和好的干部身上,他们也许不大相信法律,却都相信清官。清官意识在人们的内心深处扎了几千年的根,直到现在也难以舍弃挥却,并在信访活动中得到了集中体现,如己经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希望通过信访来加重其胜诉的筹码。清官情结同时也坚定了上访者的意志。
  第三,不断增强却朦胧的法律意识影响着涉法信访。我国公民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公民要求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也不断增强,但是由于许多公民的朦胧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水平所限,不知应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便使得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愿望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出来。加之我国自古以来的就有“惧讼”和“仇讼”的思想,群众习惯于通过行政手段解决纠纷,而不愿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矛盾纠纷。
  (三)弱势司法与涉法信访
  涉法信访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弱势司法”。“弱势司法”与司法权威缺失及诉讼成本高昂存在密切关联。
  首先,法院制度设置的不完善。其一,法院地方化。所谓法院的地方化,是指法院在机构设置、经费来源、法官产生等方面只属于地方,不属于中央的一种司法体制模式。其二,司法模式行政化。这表现为法院内部审判业务运作模式的行政化、审判委员会审批制、法官之间的等级制以及上下级法院关系行政化等方面。其次,司法不独立。司法权的行政化、司法权的地方化、地方保护主义以及法院内部管理制度混乱等因素致使司法权在实际运作过程中难以实现真正的独立。第三,司法不公。司法公正是司法权威得以存在的前提条件,源于裁判者本身的素质等原因,在立案、审理、裁决、执行阶段司法不公、枉法裁判的现象仍然十分常见,这种现象致使民众对司法产生不信任感。第四,传统的人治观念、畏法厌讼、惧法耻讼观念也影响着司法权威的确立。
  此外,高昂的诉讼成本也迫使许多民众走上了上访的道路。
  (四)强势信访与涉法上访
  近年来的上访热导致至少以下两个结果:一为信访机构增多,包括法院在内的各级各类的机关内部都成立了信访机构;二为信访机构权利增强,信访机构由一个传达社会信息的渠道逐步变成了解决纠纷的正式机构。信访机构增多和信访机构权力增强导致民众信访越来越有实效。有实效的上访信息又刺激了民众上访的积极性,上访积极性的增加导致上访人数的增加,上访人数增加的压力促使信访机构提高效力,并促使社会对信访机构的投入以增加上访的产出。最近10年来,强化信访的努力在各地都存在,一努力的结果无疑是大大增加了信访的产出:一是确实有相当一部分人通过信访途径快速、合法地维护了自己的权利,这使许多受到侵害的良善公民走向信访;二是信访使一些人取得了非制度甚至是非法的利益,起码信访使一些人(不是全部)通过上访取得了在制度内无法获取的利益。
  三、应对涉法涉法上访的对策
  (一)树立司法权威
  现在的司法本身存在问题,这是涉法上访大增的原因,但是,不是主要的原因。涉法上访频发的主要原因不在于审判本身,而在于法院的生态环境不好。社会一方面赋予法院解决纠纷的功能,另一面又对它不信任,不赋予它以独立的地位,事实上也不赋予它的判决以最后、最终的性质。这从两个方面推动涉法上访:一是当事人对法院判决公正性的怀疑,二是对法院的裁判心存改判的预期。必须赋予法院独立、最终地解决社会纠纷的权力,在法治国家,纠纷问题由法院按法律说了算,没有其他可行之道。同时,积极推动司法改革,理顺司法体制,合理设计审级结构,有条件的实行三审终审,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从源头上减少公民信访的绝对数量。
  (二)准确定位涉法信访制度的功能
  实际上,我国的信访制度已经陷入了一个十分尴尬的境地。对于信访制度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学界存在三种改革的建议:一为加强信访功能说,二为取消信访制度说,三为单纯信息传递机构说。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如前所述,强化信访只会导致更大的信访洪峰;信访制度也不能立即废除,它有其深刻的法理及政策基础,在当前也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试图在短期内废除信访制度的想法根本不具有任何现实可能性。正确的选择是强化法院的功能,将信访机构还原为一个下情上达的信息传递机构。
  参考文献:
  [1]左卫民、何永军:《政法传统与司法理性——以最高法院信访制度为中心的研究》,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
  [2]周永坤:《信访潮与中国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径选择》,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3]何光照:《上访上访,25年未停止》,载《法律与生活》,2001年第4期。
  (作者通讯地址: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辽宁普兰店市116200)
其他文献
摘 要:在审查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本着预防犯罪,化解社会矛盾原则,应尝试、探索检察帮教工作。本文阐明了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帮教工作的理论基础,指出检察机关做好帮教的优势所在,总结了长洲区检察院在收案准备、审查处理、法院庭审及后续安置阶段采取帮教工作的实践内容,并主要列举开展法律援助、亲情会见、量刑建议、复学工作等未成年人帮教制度及工作实践。  关键词:未成年;犯罪;检察帮教;措施  
期刊
摘 要: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的范围十分广泛的,现阶段国家补偿资金有限,合理限定国家补偿范围,提高补偿资金的使用效益。本文主要从国家补偿的案件范围,补偿的对象范围,补偿的事项范围来合理限定补偿的范围。补偿作为一种刑事社会政策,对于精神损害是否补偿?交通肇事罪的被害人是否补偿?以及见义勇为的受害者是否补偿?化解社会矛盾,稀释犯罪被害人对犯罪人和社会仇恨情绪,抚慰被害人,合理界定补偿的范围是十分紧迫的、必
期刊
国家预防腐败局挂牌成立后,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业务如何更好地发展?在“惩防并举”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如何充分地发挥职能优势?关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处理预防职务犯罪与预防腐败的关系,检察预防要服从国家预防腐败的总体要求,针对大局履行职责。在这个大前提下,整合检察机关内部力量,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开展专业化预防,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一、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依据和主
期刊
摘 要: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被害人告知程序,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都做了明确规定,采用适当方式及时有效地告知被害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对体现案件公开透明原则, 保护被害人权利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高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声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告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亟待完善审查起诉中被告人告知机制。  关键词:审查起诉;被害人;告知;完善;机制   我国刑法诉讼法第40条明确规定了,人民
期刊
缓刑是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期间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缓刑制度的意义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以利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充分体现了刑罚的人道精神,实现刑罚效果的最大化;但是,近几年来,出现了过多的适用缓刑甚至任意扩大缓刑的适用范围的现象,使这项刑罚制度成了犯罪分子规避法律制裁的手段,降低了法律的震慑力,不利于维护司法公正、惩罚犯罪。现就适用缓刑的原因及对策做一分
期刊
在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逮捕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一种,因为其具有剥夺人身自由的特点,理论界流行着这样一种观点,按照“无罪推定”原则,其具有侵犯人权之嫌;但是合理适用逮捕可以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行为,以及时地打击犯罪,弘扬正义、保障自由,所以在这种价值的权衡之下,逮捕就具有了其存在的必要性。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逮捕适用存在一些分歧。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观念和制
期刊
摘 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是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是履行检察职能的应有之义,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能又一重要举措。本文就检察机关如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高社会管理水平作一浅析。  关键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社会功能;社会和谐稳定;
期刊
摘 要:“释明权”又称为“阐明权”,释明权中的“释明”原本是指本来不明了的事项使之明白、清楚,在现代民事诉讼法理论上,释明的含义较为广泛,它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主张及陈述的意思不明确、不充分、不适当的情况下,通过对当事人的发问、提醒、解释等方法,启发当事人把不明确的予以澄清,不充分的予以补充,把不适当的予以排除、更正的职权。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有一些关于释明权的规定,但无论在理论上还
期刊
摘 要:重庆李庄案的判决给法学界留下了一些有关程序方面的讨论素材,其中证人出庭问题是人们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当前,我国的刑事证人出庭率非常之低,已经影响到了97刑诉法修改的初衷的实现。考虑到“无证人便无正义”,在国外,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无一例外地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的制度。我国也有必要在刑事诉讼中规定一些程序,从而保证证人能顺利出庭。如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证人时,应告知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
期刊
控申举报工作是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接触的“窗口”,其内容涵盖“信访接待、刑事申诉、刑事赔偿和对举报线的管理和初查等项工作”,塑造窗口工程,架起与人民群众的“连心桥”,是目前控申部门肩负的重要历史使命。实践证明,要做好控申举报工作,应从以下“四字”入手:  一、抓接待工作做到一个“细”字  控告接待工作是一项看起来不起眼做好挺难的一项工作,是许许多多婆婆妈妈提不上手的事串成的,接待处理好了是正常工作,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