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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政办发〔2017〕4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2)5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127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我市地理信息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