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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客观法与主观权利的关系,德国行政法学重视个别主体的权利和利益,但客观法是从外侧给国家的行为设定界限,如何与主观权利在内容上关联起来,尚不清楚;法国行政法过去的主流学说重视组织的意义,仅在控制行政的手段意义上承认权利概念,但近年来也出现了重视保护权利和解决纠纷的现象。或许可以实体法和组织法为媒介从两个过程的角度来重构主观权利:第一是客观法的论证过程,即判断什么样的利益符合客观法;第二是沟通过程,即让论证过程中考虑的各种利益在社会上得到沟通。考虑到武器对等的均衡性,对于在沟通过程中诸多主体主张并实现各种利益的法的可能性,也必须构想为主观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