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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尔斯戈德的《规范性的来源》一书对社会中的规范以及义务的生成问题进行了深刻的探讨。规范性是道德层面的,当然某种程度上可引入到法律层面。引言中作者提出:“我们需要学习德性……因为我们是人,这就是我们的本性。”①不像道德,法律建立在社会的基础上,是次生的。人的理性作用于法律的创制要比感性作用更多,但就讨论的规范性问题来说,两者也具有相通性。本文旨在将书中的观点映射到法律领域内,将法律对人的义务限制、反思该义务限制引发的反抗、反抗义务的主观动因三者结合探析义务与人心磨合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