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治理及法学分析

来源 :法制博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qnmdm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利益相关者理论是保障企业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既可以权衡公司内部包括股东、董事会、经营层之间的权利安排,又可以加强和改善公司外部治理,以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下实现更好的发展,创造更高的经济收益.本文简要介绍了公司治理中利益相关者的产生,并结合公司价值多元化的法学分析提出了具体优化路径,以更好地实现对利益相关者的保护,为企业健康良性发展提供科学的指导依据.
其他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比,本款将“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修改为“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只多了一个“仅”字,但法条所要表达的意义却大为不同.本文将对合同相对性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并辅之以笔者亲自办理的案例,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中的变化及变化的影响,进行论述.
对于破产重整程序而言,其最终的目的不是逼迫企业退出市场,而是希望通过该程序的介入,更好地平衡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基于这种考虑,重整自然相较于破产是最优的结果.在这种诉求下,在破产程序中引入投资人,盘活企业的不良资产,借助投资人的力量去推进重整,无疑可以起到更好的作用.基于这种考虑,文章针对性分析投资人引入破产重整程序的方案.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第一百一十八条明确了债务人有关人员不配合清算或者未及时履行破产申请义务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权益造成损害的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述《会议纪要》出台后,全国各地逐渐开始出现债权人以及管理人通过《会议纪要》追究上述主体赔偿责任的案件.但各地法院裁判尺度不一,导致案件结果大相径庭.笔者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有关《会议纪要》的判例,旨在通用本文分析各地裁判尺度的差异以及解决路径.
近些年来,社会治理法治化逐渐成为我国治国理政的重中之重.党的十八大以来,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创造性地结合社会治理与法治,实现了我国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推进.本文主要围绕三方面展开研究:首先,阐述中国社会治理法治化理论的形成;其次,探讨中国社会治理法治理论的要义;最后,总结中国社会治理法治化实践的任务.
在司法审判中,当事人获得最终诉讼胜利后,案件会基于判决进入到强制执行的阶段.而这一阶段可能会出现恶意利害关系人拖延时间等恶意执行异议行为,进而可能导致案件重新进入诉讼程序,这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巨大损害,同时也极大地浪费了我国司法资源.基于此,文章针对性探讨了恶意执行异议的问题,并提出了立法完善的对策.
2020年5月28日我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本次《民法典》的通过初步落实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设想.在此之前,我国学者与有关业内人员针对“人格权”是否应该独立成编的问题进行激烈讨论,且已经设想出人格权独立成编对于践行依法治国、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意义.本文简要分析了之前关于“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学界的争鸣,阐述了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的重要意义,且对我国《民法典》中基于人格权需重点解决的问题进行深入探究.
在我国当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我国对于银行机构也进行了严格监管,并积极推进杠杆操作,这使得银行在得到前期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面临着新的周期性、体制性和经营性问题,这使银行经营管理转型面临非常大的挑战,进而造成银行不良资产化解和处置不当的情况出现.在这种背景下,深入探讨银行不良资产的风险防控策略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基于此,文章就对此展开深入探讨.
在市场经济快速转型的过程中,企业所面临的外部环境产生了明显的变动,为了实现稳定运作,有效应对时代发展的挑战,许多企业管理者开始站在宏观的角度,立足于自身的运作模式以及发展环境,加强对法律风险的有效分析以及研究.采取针对性解决对策,更好地规避各种法律风险,实现自身的稳定发展.无疑公司的管理模式比较复杂及多元,任何一个环节都会存在不同的法律风险,管理层需要注重理论与实际之间的结合,始终坚持与时俱进的发展理念,以动态的眼光看待法律风险.在准确识别的过程中采取针对性的应对措施,以此来实现公司管理质量及水准的稳定提
为维持我国社会经济秩序,我国采用了经济法和民商法两部重要法律,用它们来调整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中各种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来维持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秩序.经济法站在宏观层面调整经济来保护整个社会的利益,民商法站在微观层面处理具体经济行为来保护个人利益,两者之间的法律责任有一定的共通之处.本文主要从功能互补性的观点分析、考察两者的关系,明确二者的适用范围和互补体现.
据调查研究显示,我国因超载/超限所引发的交通事故占30%以上,这就意味着目前我国货运车载安全管理制度依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公路法》为主的法律制度体系下,货运车载安全管理制度在基本概念、执法主体、执法权限与执法标准四个层面存在一定的间隙.笔者结合目前货运车载安全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建立全面化、常态化的协调联动执法机制为总目标,努力做到权责清晰,配备高素质的执法人员,进而从根本上解决货运车超载、超限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