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中国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理论创新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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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社会治理法治化逐渐成为我国治国理政的重中之重.党的十八大以来,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创造性地结合社会治理与法治,实现了我国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推进.本文主要围绕三方面展开研究:首先,阐述中国社会治理法治化理论的形成;其次,探讨中国社会治理法治理论的要义;最后,总结中国社会治理法治化实践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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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船依托人工智能、卫星通信、云计算等技术,在水上环境检测、海洋工程、水上救援、海洋科学考察等领域有着重要作用.商用无人船即将广泛应用于水上运输,而关于无人船的法律体系并不完善,甚至有很多法律空白.无人船的岸基操控人员的法律主体地位、权利和义务,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本文从法律视角,根据无人船的发展情况,对无人船岸基操控人员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
相较于原《侵权法》而言,《民法典》增加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有权向真正的侵权人进行追偿的规定,并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与高空抛物责任联系起来,同时强调公安机关的介入,新增的规定体现了高空抛物相关法律实质性的变化.为进一步规范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也需要严格界定抛掷物和坠落物的侵权责任,限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范围,建立健全高空抛物受害人的救济制度.
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第五章增设了“网络保护”,该章将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为根本、三大保护措施为重点、五大责任主体为保障,建构“一根本、三重点、五保障”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体系.新修订的“网络保护”立法对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体系的实施具有切实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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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信息时代,人们的生活已和电子商务融合,经济水平的提高使得人们对特色农产品的消费需求逐步增长;农村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使得农产品销售成本降低,相比线下销售,特色农产品在网络销售的市场份额占比越来越高.但新兴事物的出现往往会存在监管制度的滞后,农产品网络销售过程中有潜在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监管力度不足以及交易主体法律意识不高等方面.基于此,完善农产品网络销售的法律法规、健全农产品网络销售监管体系并提高农村电商主体的法律意识对实现良好的监管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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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第一百一十八条明确了债务人有关人员不配合清算或者未及时履行破产申请义务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权益造成损害的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述《会议纪要》出台后,全国各地逐渐开始出现债权人以及管理人通过《会议纪要》追究上述主体赔偿责任的案件.但各地法院裁判尺度不一,导致案件结果大相径庭.笔者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有关《会议纪要》的判例,旨在通用本文分析各地裁判尺度的差异以及解决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