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选择境外仲裁机构仲裁协议效力的司法审查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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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我国鼓励境外仲裁机构至境内开展业务,但目前尚无境外仲裁机构落户我国境内,而涉外民商事诉讼中却频现选择境外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或条款.以全国为考察范围,司法实践存在过于遵循司法“惯例”、不当限制意思自治、准据法适用程序与结果失准等审查模式外在缺陷,反映出审判思维、司法导向与法官认知等司法思维内在局限,使司法审查结果呈现广泛、明显分歧.为鼓励境外仲裁机构入驻政策真正落地,应建立司法审查统一路径,从强调仲裁协议可执行性的原则要素、以负面清单为涉外特征审查标准的性质要素、确定境外仲裁机构裁决为外国裁决的定位要素、纳入类案强制检索机制的技术要素与试点开展司法风险压力测试的管辖要素着手,改善司法审查分歧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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