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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具有管制公务员职务外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各国的从政道德法都明确规定了刑法上犯罪行为、不当行为、不名誉行为、损及职务上信任行为四类行为予以不同程度的管制和惩罚。鉴于我国当前反腐形势,以及公务员立法的完善,应借鉴他国经验,立法明确国家管制职务外行为的范围,并采取德国“损及职务上信任”的惩戒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