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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卧底侦查的规定比较简单和零散,但作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侦查手段,在肯定其证据能力的前提之下,我国应尽快明晰卧底侦查的法律界限,构建相关配套制度,在法律的框架内合理运用卧底侦查,从而侦破更多的案件。
关键词:卧底侦查;法律界限;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已经对卧底侦查有所规定,但仍缺乏具体的适用范围和操作流程之细则,现实中实施卧底侦查时侦查机关自由裁量权较大,容易滥权甚至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以立法手段促进卧底侦查的法治运作,已成为我国卧底侦查发展的当务之急。
一、明晰卧底侦查的法律界限
卧底侦查归根结底属于一种欺骗式的特殊侦查手段,这里的欺骗,“虽然是与犯罪作斗争之所需,但将其作为国家机关实施社会控制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其实际应用仍然可能冲击社会信用体系,损害社会道德系统,因此对其必须严格限制,”对卧底侦查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对卧底侦查适用范围的限制
在我国,卧底侦查也应该借鉴国外的立法例,仅限于在某些特定犯罪中使用,具体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走私犯罪、毒品犯罪、伪造货币犯罪、腐败犯罪等隐蔽性强、没有明显受害人、犯罪不易查处和取证难度较大但危害性极强的犯罪。要严格控制卧底侦查的使用范围,对过失犯罪以及刑事自诉案件绝对不能适用卧底侦查。
(二)对卧底侦查适用对象的限制
鉴于卧底侦查的特殊性,其只能适用于有犯罪嫌疑的人员。但要注意几点限制:①不能对不特定的、没有任何线索表明有犯罪嫌疑的人实施卧底侦查;②不能对未成年人和身体、精神具有障碍者实施卧底侦查,即便其有犯罪嫌疑也不可,此处为绝对禁止。③不能对除犯罪嫌疑人以外的其他公民实施卧底侦查,尤其是对证人和被害人进行的侦查活动。
(三)对卧底侦查适用方式的限制
卧底警察所使用的这种以“欺騙性”为主导的侦查方式必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不得已的恶”就极易走向真正的恶。“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刑事审讯对判定欺骗方法使用的合法性有一条标准,即这种方法的使用不能使社会和法庭‘受到良心上的冲击’,或者使‘社会震惊’、‘使社会不能接受’。”我们可以此为借鉴确立卧底侦查适用的必要性标准。面对有组织、有策划的复杂性犯罪,在其他侦查手段无法获得有效证据、难以破案时,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将卧底侦查作为最后的侦查手段而使用。正如龙教授所言,“使用诈术,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择其重’的一种权衡。”
二、构建卧底侦查所获证据的配套制度
(一)建立严格的审查机制
鉴于卧底侦查的特殊性,对其审批和实施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必须遵循相关程序。建议卧底警察的派遣由下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报省级公安机关审查批准。此外,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在卧底侦查的案件进入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程序后,对卧底侦查行为进行全面的事后审查。如若有违法行为或不符合相关程序规定,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不予采纳。只有彻底贯彻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针,才能在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之间努力构建平衡点。
(二)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种被用来制裁警察侵权行为的权利救济手段,我国在2011年出台了两个证据规定,弥补了长期以来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空白,而关于卧底侦查所获证据能力主要体现在“关于执行死刑的证据规定”第35条,即允许使用特殊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卧底侦查作为特殊侦查方式的一种,虽可以此作为其证据可采性的法律依据,但必须有所限制。原因在于第35条本身规定比较粗浅,体现在“‘特殊侦查’的内容不明确,刑事侦查中使用的特殊侦查措施也并没有程序化和法制化,法庭采纳这类证据时不遵行质证规则显然不当”几方面。因此,在有法可依的大前提下,我们应当贯彻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应注意该司法解释与《刑事诉讼法》相冲突的地方,对个案有选择、有针对的适用。
(三)加强对卧底警察的安全保障制度
卧底侦查风险高、危险大、任务重,必须加强对卧底警察的合法权益保障。关于保障措施学者提出了很多观点,大体从以下4个方面进行:①身份保密制度。执行任务的卧底警察只应由其直接领导知悉并严格保密,注意信息交换和提供情报的联络方式;②安全保障制度。对卧底警察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都应严密保护,让卧底警察没有后顾之忧地执行任务;③有条件的刑事追诉豁免制度。卧底警察会不可避免地参与一些犯罪活动,应当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对其豁免,但不能纵容其借此故意犯罪;④出庭作证豁免制度。鉴于卧底警察身份特殊,一旦出庭作证就会暴露其真实身份,危险异常,可转化为录音、笔录等其他证据形式。如确需出庭,则必须采用隔离、声音处理等技术手段,充分保障卧底警察的安全。
卧底侦查作为破获日益复杂的犯罪不可或缺的侦查手段,在现代社会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现阶段需要坚决遵守卧底侦查的法律界限,尽快建立卧底侦查的配套制度,在法治的轨道上将卧底侦查运用得更好。
参考文献:
[1] 龙宗智.欺骗与刑事司法行为的道德界限[J].法学研究,2002,(04).
[2] 周长军、何枚莉.卧底侦查的法律问题探究[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11).
[3] 龙宗智.两个证据规定的规范与执行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2010,(06).
关键词:卧底侦查;法律界限;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已经对卧底侦查有所规定,但仍缺乏具体的适用范围和操作流程之细则,现实中实施卧底侦查时侦查机关自由裁量权较大,容易滥权甚至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以立法手段促进卧底侦查的法治运作,已成为我国卧底侦查发展的当务之急。
一、明晰卧底侦查的法律界限
卧底侦查归根结底属于一种欺骗式的特殊侦查手段,这里的欺骗,“虽然是与犯罪作斗争之所需,但将其作为国家机关实施社会控制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其实际应用仍然可能冲击社会信用体系,损害社会道德系统,因此对其必须严格限制,”对卧底侦查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对卧底侦查适用范围的限制
在我国,卧底侦查也应该借鉴国外的立法例,仅限于在某些特定犯罪中使用,具体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走私犯罪、毒品犯罪、伪造货币犯罪、腐败犯罪等隐蔽性强、没有明显受害人、犯罪不易查处和取证难度较大但危害性极强的犯罪。要严格控制卧底侦查的使用范围,对过失犯罪以及刑事自诉案件绝对不能适用卧底侦查。
(二)对卧底侦查适用对象的限制
鉴于卧底侦查的特殊性,其只能适用于有犯罪嫌疑的人员。但要注意几点限制:①不能对不特定的、没有任何线索表明有犯罪嫌疑的人实施卧底侦查;②不能对未成年人和身体、精神具有障碍者实施卧底侦查,即便其有犯罪嫌疑也不可,此处为绝对禁止。③不能对除犯罪嫌疑人以外的其他公民实施卧底侦查,尤其是对证人和被害人进行的侦查活动。
(三)对卧底侦查适用方式的限制
卧底警察所使用的这种以“欺騙性”为主导的侦查方式必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不得已的恶”就极易走向真正的恶。“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刑事审讯对判定欺骗方法使用的合法性有一条标准,即这种方法的使用不能使社会和法庭‘受到良心上的冲击’,或者使‘社会震惊’、‘使社会不能接受’。”我们可以此为借鉴确立卧底侦查适用的必要性标准。面对有组织、有策划的复杂性犯罪,在其他侦查手段无法获得有效证据、难以破案时,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将卧底侦查作为最后的侦查手段而使用。正如龙教授所言,“使用诈术,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择其重’的一种权衡。”
二、构建卧底侦查所获证据的配套制度
(一)建立严格的审查机制
鉴于卧底侦查的特殊性,对其审批和实施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必须遵循相关程序。建议卧底警察的派遣由下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报省级公安机关审查批准。此外,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在卧底侦查的案件进入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程序后,对卧底侦查行为进行全面的事后审查。如若有违法行为或不符合相关程序规定,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不予采纳。只有彻底贯彻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针,才能在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之间努力构建平衡点。
(二)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种被用来制裁警察侵权行为的权利救济手段,我国在2011年出台了两个证据规定,弥补了长期以来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空白,而关于卧底侦查所获证据能力主要体现在“关于执行死刑的证据规定”第35条,即允许使用特殊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卧底侦查作为特殊侦查方式的一种,虽可以此作为其证据可采性的法律依据,但必须有所限制。原因在于第35条本身规定比较粗浅,体现在“‘特殊侦查’的内容不明确,刑事侦查中使用的特殊侦查措施也并没有程序化和法制化,法庭采纳这类证据时不遵行质证规则显然不当”几方面。因此,在有法可依的大前提下,我们应当贯彻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应注意该司法解释与《刑事诉讼法》相冲突的地方,对个案有选择、有针对的适用。
(三)加强对卧底警察的安全保障制度
卧底侦查风险高、危险大、任务重,必须加强对卧底警察的合法权益保障。关于保障措施学者提出了很多观点,大体从以下4个方面进行:①身份保密制度。执行任务的卧底警察只应由其直接领导知悉并严格保密,注意信息交换和提供情报的联络方式;②安全保障制度。对卧底警察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都应严密保护,让卧底警察没有后顾之忧地执行任务;③有条件的刑事追诉豁免制度。卧底警察会不可避免地参与一些犯罪活动,应当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对其豁免,但不能纵容其借此故意犯罪;④出庭作证豁免制度。鉴于卧底警察身份特殊,一旦出庭作证就会暴露其真实身份,危险异常,可转化为录音、笔录等其他证据形式。如确需出庭,则必须采用隔离、声音处理等技术手段,充分保障卧底警察的安全。
卧底侦查作为破获日益复杂的犯罪不可或缺的侦查手段,在现代社会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现阶段需要坚决遵守卧底侦查的法律界限,尽快建立卧底侦查的配套制度,在法治的轨道上将卧底侦查运用得更好。
参考文献:
[1] 龙宗智.欺骗与刑事司法行为的道德界限[J].法学研究,2002,(04).
[2] 周长军、何枚莉.卧底侦查的法律问题探究[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11).
[3] 龙宗智.两个证据规定的规范与执行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20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