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发展观与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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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新法学研究机制
  
  【中国法学会会长 韩杼滨】
  
   创新推动法学研究的机制,繁荣法学发展。法学研究的生命力在于创新,法学理论的生命力在于回答实践中的问题,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法学研究的新机制,建立健全法学创新的激励机制,建设创新型法学研究队伍;要创新与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合作研究机制,促进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紧密结合;要创新与经济界和社会界的合作研究机制,促进法学理论与经济社会生活的紧密结合;要创新研究成果应用转化机制,更好地实现研究成果的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要创新研究成果评价机制,促进法学研究出精品,大力推进法学的繁荣和发展。
  
  
  法治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上海市委副书记 刘云耕】
  
   当前法制建设的重心就是要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中心和大局,在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引下,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和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为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提供有力保障。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不少,需要我们去认真地思考和研究,法制建设任重而道远。
  
  第一专题:科学发展观与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 石泰峰】
  
   依法治国是中国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是依法治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又贯穿于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坚持依法治国,不仅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总体布局,而且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模式。要通过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使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从理论形态进一步转化为制度和法律要求,成为人们行动的准则。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体现了中国社会发展模式的新特点。法治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保障。没有法治,就没有中国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依法治国坚持以人为本。这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最高价值要求。依法治国不是依法治民,法治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人民。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以维护、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根本的出发点。人类政治文明从人治走向法治,并不仅仅表现为法律数量上的增加和法律功能的扩展,不仅仅体现在对法律权威的崇尚,最根本的变化首先是法律价值的转换和创新,是法律对人的主体性,对人权尊重和保障,是法治为满足人的全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制度基础和法律保障。
  
  
  要依据社会条件逐步推进依法执政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上海市法学会会长 沈国明
  
  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就这个问题我想讲三个方面内容。
  第一,依法执政是我们党实现长期执政的必由之路。首先,依法执政是与我们党的宗旨和法治精神相契合的。其次,法律的特征以及法律在建设稳定社会秩序和长效的社会管理机制方面发挥的作用适合党长期执政的需要。
  第二,依法执政给党本身带来了深刻的变化。这包括执政理念的转变,执政方式的转变。过去执政方式是党法不分,以党代政,以党代法,以党治国。我们现在应当考虑依靠宪法和法律来执政,以此来实现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党内民主和制度建设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
  第三,要依据社会条件逐步推进依法执政。由于依法执政的要求来自现实,来自社会,它在不同阶段的目标、具体内容就会有所不同。因此,提出阶段性目标,逐步推进依法执政的进程是我们现实的选择。
  社会现实要求党依法执政,同时也制约了依法执政达到理想状态。基于历史、文化、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影响,这些因素决定了要达到依法执政需要经历一个比较长的过程。尽管如此,我们还是不要放弃在这个过程当中的点滴成绩,以逐渐接近依法执政的理想目标。
  
  
  行政法面临八大挑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 冯 军
  
  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新的历史时期,我国行政法面临诸多特殊国情所导致的新的问题、挑战或课题:
  第一,在加强行政程序法治建设的同时,应当认识到我国行政法实体控权的任务在整体上并未完成。行政法应当如何区分和对待两种性质的权力扩张:计划经济时期集权性质的权力与新时期防治市场经济弊端的现代权力?
  第二,如何在推进实质法治的同时,防止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走向另一种形式的法律虚无?
  第三,如何进一步加强国家权力机关在推动行政法治建设中的领导和保障作用,以改变行政法治建设实际上由行政机关主导,行政法事实上成为“行政机关所定之法”的问题?
  第四,传统行政机关高度集权的模式是否适应新形势下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如果不适应,应当如何变革?行政事务有无必要区分为“政治事务”和“法律事务”,从而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的权力分工和制约?
  第五,新时期的国家行政将益发具有“说服行政”、“协商行政”和“服务行政”的特征,其命令性、强制性的一面将由“前台”转到“二线”,乃至“深藏不露”,行政法如何适应并促进传统行政向现代行政的转化?
  第六,是否有必要加强对行政法私法化以及私法在实现行政法目的的过程中的作用研究,防止行政法盲目地和不必要地扩张?是否有必要加强对我国行政法大陆法系传统和色彩的反思以及加强对英美法系行政法理念与制度的研究与借鉴?
  第七,如何进一步扩大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加强司法审查的力度,充分发挥法院在保障和发展行政法上的作用?是否有必要率先在行政审判中实行判例制以及打破行政机关只能作被告的观念?
  第八,如何在新的发展阶段,更加合理地借鉴其他国家。现在的《国家赔偿法》的标准、条件已经不能适应新的要求,面临着修改。同时,我们也要防止另外一种倾向,就是脱离现实。我们在主张政府权力有限化的同时,不能把其义务推向不合理的境地。
  
  第二专题:科学发展观与尊重和保障人权
  
  
  关于人本法律观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李 龙
  
   人本法律观就是以发展中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人民根本利益和人的全面发展为出发点与归宿的法学理论体系。
  人本法律观揭示了一条规律:法律发展的规律。历史证明:法律是因人的需要而产生的,但在阶级对立社会中,它却异化为压迫人的工具。当人民成为国家主人,人民的根本利益和人的全面发展成为法律的出发点和归宿时,法律便回归于人。因此,在法律的演进中,历经着“神本法律”、“物本法律”、“社会法律”和“人本法律”四种形态。与此相适应,便有四种法律观,即“神本法律观”→“物本法律观”→“社本法律观”→“人本法律观”。
  人本法律观论证了一条原理:人是法律之本。人是法律之本。这一原理的形成,是基于如下论据:人是法律之源。如果离开了人,法律既没有存在的必要,也没有存在的可能。
  人是法律的主体。不管任何法律活动与法律关系,人始终是主体,是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人是法律的目的。一切法律活动与法律关系,都是为了满足人的某种需要,其目的必然是人,包括当代人与下代人。人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的内容与发展。人的社会实践是检验法律的唯一标准。法律的是非、良善与否,只有依靠人的社会实践来衡量。
  人本法律观回答了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法律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质上就是正确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并使之和谐相处,协调一致。而人本法律观正是回答这一重大问题的理论武器,它指出了法律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特殊作用。它为民主法治提供了理论支撑与制度安排;为公平正义提供了评价尺度与实现形式;为诚实有信提供了社会公德与法律引导;为激发活力提供激励机制与法律保障;为安定有序提供行为模式与综合治理;为人和自然的和谐相处提供调整机制和代际公平原则。
  总之,公法是和谐社会的脊梁,私法是和谐社会的血肉,整个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
  
  
  保障基本权利是法治的首要价值
  华东政法学院教授 童之伟
  
  基本权利主要表现在宪法规定的权利,国家有保障实施的权利。我想就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基本权利保障的地位作些预测。
  第一,保障基本权利与发展生产力是统一的。事实上,在今天的中国,改革开放给了人们以自由,人们的财产的保障得到加强,经济上给了自由,有了自由,中国的经济才得到了与日俱增的发展。所以说,权利的保障与生产力的发展是对应的。
  第二,新时代保障基本权利是法治的首要价值。我认为法治的基本内容是保障人的权利。
  第三,保障基本权利为核心的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表现。从法学方面来说,科学发展的核心内容是基本权利保障。
  第四,加强基本权利保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条件,也应该成为推进社会发展的主要手段。到底怎么样构建和谐社会,我觉得最根本的还是要加强基本权利保障。抓住了这一点其他的权利才有可能实现,否则是没有可能的。
  第五,保障基本权利应当成为和谐社会的首要目的。目前权力主导的色彩还是很浓的。当然,什么事情都要有过程。
  第六,基本权利保障水平应作为衡量文明发展水平和社会进步程度的主要标尺。基本权利保障得不好,其他方面做得多好都不行。
  第七,平等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应作为处理权利冲突(平等主体间的利益冲突)的基本原则。
  第八,在充分保障基本权利的前提下实现法权平衡(即以法权最大化为基准点的权利——权力平衡;明确有限政府原理和原则)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目标。
  第九,实现基本权利的最大限度保障是限制基本权利的唯一正当理由。目前我们这方面理论发展还不充分。
  
  
  把握刑事诉讼发展的国际性趋势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谢佑平】
  
  长期以来,我国对刑事诉讼程序性质和功能的认识存在偏差,打击犯罪、镇压敌人被视为刑事司法的唯一目标。因而在诉讼权力的配置和程序的设计上,犯罪嫌疑人在诉讼中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由于对程序法基本属性和功能的不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某些体现其特质和个性的原则缺失,如程序法定原则、控辩平等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等。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较为普遍的“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用科学发展的思想为指导,我认为,只有正确认识刑事诉讼的本质和属性,才能使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得以科学地发展。
  长期以来,我们将治理犯罪问题作为国家内政问题看待,视刑事诉讼法为国内法。因此,我认为,我们有必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调整刑事司法观念,正确把握刑事诉讼发展的国际性趋势,按照联合国刑事司法国际准则的要求改造和完善我国相关程序和制度。
  近几十年间,联合国及相关国际组织通过了不少与刑事程序有关的规范性国际法律文件。这些文件总结了各国刑事诉讼已遵守、应遵守的一些原则,进一步将刑事程序的国际化标准加以强化。刑事诉讼的国际标准逐步为世界多数国家采纳并推行于国内法领域。
  当今各国都自觉或不自觉地融入到国际刑事司法程序全球化的浪潮中,脱胎于各主权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已呈现出突破国内性和本地特色,获得一种普遍性共识和愈来愈统一的趋势。
  
  第三专题: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建设
  
  
  法治如何服务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副主任、教授 卓泽渊
  
  确立法治理念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前提。法治理念的建立关键在权力,如果权力拥有者、权力阶层没有法治理念,那么,一个社会中人们的法治理念再强,也不能建立起法治社会的。而法治理念基础在于民众。在确立人们法治理念的过程中,传统的理念可能要受到挑战而必须作出重新定位。
  完善法律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需求。中国立法所导致的利益争斗、分歧突显,利益纷争必然推迟立法的发展,在立法中我们所应秉承地是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但是现实往往却是“春风不与立法便,铜雀城深锁立法”。
  力行依法执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苏联共产党没有依法执政留下惨痛的教训。苏共因为没有依法执政而自毁长城,中国共产党人已经走出了沼泽地,开辟了一片新天地。现在,我们党要领导中国民众走向复兴大业就必须要依法行政,学会和坚守依法行政。
   实现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目前,司法的无效性与低能化特别明显,问题出在司法体制。某省245名法官参加考试仅一人过关,而社会普遍的通过率则是10%左右。司法体制改革必须深化。
  强化农村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方面。农村人口9.4亿,占人口总数74%,中国的法制化必须是包括农民的法制化,不包括农民、农村的法制化将不是中国特色的法制化。
  维护自然环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在国际环保组织的统计中,我们已经是世界上环境恶劣最为严重的数个国家之一。我们没有理由不以最大心力来制定、维护、实施和保证环保法、自然资源环境法的实施,使得我们有一个持续发展、和谐发展的环境机制,从而让子孙繁衍生息而能快乐地往前走。
  实现社会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深刻根基。我国严重的分配的畸形差距使得中国成为分配差距最危险的国家。中国当代要建立的和谐社会,是公正的和谐的社会。中国的法制建设必将为中国和谐社会的建设作出其应有的贡献。构建和谐社会,我们中国的法学家与法律工作者也将无愧于我们这个时代。
  
  
  打造法治政府 构建和谐的商法秩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俊海
  
  打造法治政府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对于服务型的政府我概括为是尊重型的政府,让市场充分发挥作用;保护型的政府,即保护交易公平秩序及公正的竞争秩序;宏观调控型政府,特别是对于房价的宏观调控、对于房价的稳定问题;指导型的政府,企业发展遇到困难时,予以协助,进行协调;给付性的服务,政府要积极培育政府采购市场、市政公共设施、环境卫生方面等的投入、在市场失灵的时候政府必须进行投入。
  打造法治型的政府,我认为应当坚持六项原则:第一,打造服务型的政府,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传统官场文化盛行的情况下,要求主体、程序法定,目前,我们在这方面还有很多不足。第二,坚持诚信原则,打造诚信政府。第三,坚持民本原则。第四,政府执法应当是公正的,要一碗水端平,严格执法。第五,要加强监督,源于布兰迪的那句名言,即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电灯是最好的警察。最后是勤勉责任。
  
  
  环境资源法为何实施不好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主任、教授 孙佑海
  
  我国环境资源法为什么实施不好?根本性的原因究竟在哪里?
  法律实施的体制障碍。我认为,目前在一些地方之所以出现诸多的人与自然不相和谐的问题,根本的原因是地方政府全力追求本地方的经济利益。在我国目前的经济体制下,财政是采取“分灶吃饭”的制度,地方政府所属的干部生活条件好坏,工资水平的高低,直接取决于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因此,为了确保国家环境资源法律的实施,出路在于彻底结束地方政府独立的经济利益,把地方政府从目前的“准企业”状态还原为真正意义上的政府。为此有必要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管理体制,即把目前“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转变成“先集中、后返还”、“收支两条线”的体制。在改革财政体制的同时,还应适度扩大地方的立法权限,使地方能够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出更加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地方性法规。
  立法领域的体制原因。环境资源法律实施不力,与法律本身的质量也有密切关系。当前需要高度警惕立法工作中部门利益问题。所谓部门利益是指行政部门偏离公共利益导向,追求部门局部利益,变相实现小团体的利益,其实质就是“权力衙门化”与“衙门权力利益化”。尤其要高度关注部门利益法定化。因此,我国要按照立法法的要求,在立法中进一步民主化、公开化,尽量避免由政府部门起草法律。同时,要依法做好法律法规草案的审议工作,切实提高环境资源立法的质量,使我国的法律法规真正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真正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和谐社会必须完善劳动法制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教授 常 凯
  
  构建和谐社会的重点在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资冲突与矛盾问题不解决则对于中国整个社会与经济的发展会产生很大的忧患。在市场经济国家,财富权与生存权的较量是个永恒的概念、是竞争的,法律存在的意义就在于在财富权与生存权之间找到一种平衡,而平衡原则是生存权的优位选择。当前中国的强资本弱劳工短期能不能改变,需要政府来干预来进行,需要法律通过抵制强者来扶植弱者。我还清楚的记得《第一财经》报社与富士康的3000万赔偿案就突出表现了资本的蛮横、傲慢与对社会的控制,表现出资本与某些官员的说不清楚的联系。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完善劳动法制。如果讲我国现在的法制还不健全,劳动法制更不健全,不仅表现在立法的相当简单与过于原则方面,而在司法与执法中的问题恐怕会更为突出。
  在此如果谈到劳动集体争议,在处理劳资冲突与矛盾时,不应过于政治化、行政化,尤其要非常谨慎的是要杜绝国家机器介入劳资冲突,这点是有教训的,如果政府要是替公司、替老板要债,最终可能会导致工人与政府的对立。
  另外,中国劳动法制建设对于法学界来讲不仅仅是劳动法的建设,现在我们中国法学会已经注意到这点而建立了社会法研究会,但是还有许多交叉的比如讲劳动刑法问题、劳动行政法问题,这些问题几乎在我国法学界还是空白。另外中国的劳动法基本上还是就业法,并无国际意义上的劳动法,对于罢工与集体争议解决的问题是不应当回避的,我们法学研究应当进行认真的调查来作出自己应有的努力。
  
  第四专题:科学发展观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战略
  
  
  法律能为和谐社会做什么
  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副书记、法学院院长、教授 郑成良
  
  法律如何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秩序、公正和自由这三种供给?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的配置和保障机制来实现的。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来思考我们国家法治发展战略,我个人认为必须考虑三个基本的维度:一个是时间的维度,一个是空间的维度,一个是制度的维度。
  首先谈时间维度。我们是在特定的时间尺度内来讨论和谐社会,我们现代的和谐社会既关心人民的福利,更尊重人民的权利。
  第二谈空间的维度。我们是在特定的空间中构建和谐社会,这个特定的空间就是在中国。我们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候必须科学的处理国情和公理的关系。我们在做制度安排时必须既要适合中国的国情又要符合法制发展的一般公理。这就意味着在中国法治建设只能是渐进性的,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
  第三谈制度维度。我们的制度就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和谐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就是要强调公平、平等。从社会主义制度这个角度来说,我们必须更加关注社会公平,使受到歧视待遇的公民能够受到平等对待。
  
  
  新农村建设面临法治难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刘茂林
  
  新农村建设本身具有很深刻的法制内涵和法制意义。新农村建设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基础性的工程。农村的法治建设本身就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法治视野下的新农村的内涵。在法治的视野下,新农村实际上就是在农村社会生活的领域建立起一种法的秩序,应该运用法的手段建立这样一种以法治国家为目标取向的一种社会状态。具体来说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第一,新农村应该凝聚着社会和谐理念,也就是说它是以法治为追求的。第二,新农村是以宪法所致力于构建的、有秩序为制度基础的这样一种社会状态。第三,新农村建设应该以法律为主要治理模式所建立的这样一种生活状态。第四,新农村意味着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本身应该是和谐的。
  新农村建设中的法制建设的任务。首先,关于农民法律主体地位的问题。在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领域中,在法律上表现为农民的独立法律主体资格。第二,新农村建设的经济法律问题。要建立起农村经济制度,它的关键问题是农村土地制度。再一个是关于农村治理的问题。
  农村文化建设中的法律问题。最头疼的是农村的教育问题。比如说我们怎么样使农民及其子女享受教育权利中的国民待遇问题。
  农村的社会保障的问题。在农村现代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没有的。要建立这样一个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这里面涉及到大量的法的问题。
  
  
  我国环境法治转型的新变化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教授 王灿发
  
  第一,我国环境政策正在发生历史性转变。“十一五”规划将环境资源保护作为特别重要的内容,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转变,我们以前的立法都是事后治理角度,现在规划提出来要向事前保护转变,要从人工建设为主向自然恢复转变。此外,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这个决定中第一次提出了环境优先,这是环境保护政策的历史性转变。
  第二,环境立法、环境法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在环境政策与观念转变的情况下,环境立法也在悄悄地体现这些理念。首先我们看到更加重视源头治理与预防性的立法。如《环境评价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法》等。其次,现在立法当中,也特别强调公众参与。第三,环境法由重行政轻民事,向民事与行政并重转变。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正在起草《环境损害赔偿法》也体现了这一精神。
  第三,环境执法的新发展。首先,我们加大了执法力度。像现在《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就把最高罚款价格规定为300万。另外加强了对刑事犯罪的制裁。最高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造成1人死亡或3人重伤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公众更多地介入了环境执法。同时,老百姓也在开始注重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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