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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再就业培训作为实现就业的有效途径,其功能没有效发挥。影响再就业培训效果的重要原因是缺乏深层了解再就业培训对象。本文从城市失业人员的视角,分析再就业培训制度现存问题及原因,并提出针对性的意见。
关键词 失业 再就业 培训
中图分类号: F245 文献标识码:A
“十二五”规划中提出坚持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实现充分就业。作为实现充分就业关键,再就业培训不仅有助于缓解结构性失业,而且有利于加强劳动素质,提高失业人员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力。但从我国只升不降的4.3%的城镇登记失业率来看,再就业培训的作用显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因此本文抓住城镇失业人员的特点,找到再就业培训制度问题的症结,分析原因,最终提出对策。
一、城镇失业人员特点
制约再就业培训作用有效发挥的重要因素是对象定位不准。失业人员的构成、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不但影响再就业培训政策的制定,而且决定着再就业培训内容设置以及质量认可。因此笔者从以下三方面对城镇失业人员特点进行分析。
(一)城镇失业人员构成实现由“四到三”的转变。
我国城镇失业人员构成存在着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的特殊性。普遍认为城镇失业人员由四类人群构成,一是下岗职工,主要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二是就业转失业人员(长期或短期),主要是指与私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三是无业人员,主要包括毕业后未工作的劳动者。四是自愿失业人员,主要是指在家庭影响下,在现有工资供给下偏好为闲暇的劳动者。
笔者认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步入正轨,人们对失业预期基本形成,下岗职工将不再具有特殊性。2005年—2009年下岗职工的人数依次为345.7万人,356.6万人,347.7万人,328.9万人,334.5万人,呈下降趋势。同时下岗职工占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比例依次为41.2%,42.1%,41.9%,37.1%,36.3%,所占比例明显减少。因此应将下岗职工并入就业转失业人员人群,促使我国失业人员结构实现“四到三”的转型。
(二)失业人员主要集中在40-54岁,并伴有年轻化趋势。
对于城镇失业人员年龄分析,从两个角度分别进行。首先,从各个年龄段分析(图1)。16-24岁和60-65+岁处在底端,25-39岁年龄段和55-59岁年龄段的失业率在中间,而40-54岁的失业率处于最高位置。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失业人员主要集中在40-54岁。同时,16-19岁年龄段的失业率却保持增长状态,说明失业人群有年轻化的趋势。因此我们可以将城镇失业人员年龄特点概括为,失业人员主要集中在40-54岁,并伴有年轻化趋势。
图一数据来源:2004-2010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数据整理
图二数据来源:2004-2009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数据整理
(三)失业人员学历逐渐升高。
根据2004—2009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数据的整理图2分析:(1)纵向比较各年份可得出,城镇失业人员学历按人数多少排序为初中、高中、大专、小学、大学本科、不识字、研究生。(2)横向分析教育水平。2003—2008年城镇失业人员中拥有初中和小学学历的失业人数正在逐渐减少。拥有大专、大学本科、研究生学历的失业人数却有逐渐增加的趋势。虽然拥有各层次学历的失业人数受其总人数的限制,但对失业人员教育水平变化的总体趋势基本没有影响。因此我们得出城镇失业人员学历逐渐升高的结论。
二、再就业培训的问题及原因
(一)再就业培训政策滞后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提出,今后几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点仍是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范围确定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等,以上政策性文件将再就业培训的对象范围确定在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富裕劳动力、享受最低生活保证的失业居民四类人群。政策很少提及企业就业转失业人员,这无疑将他们排除在外。再就业培训政策的滞后性和失业人员构成转变不同步的现象,政策对象与实际对象的矛盾,弱化了再就业培训的功能,使应得到培训的人没有机会。再就业培训政策缺乏普遍性、针对性、公平性,失去现实意义。
(二)再就业培训内容缺乏科学性。
我国城镇失业人员主要集中在40—54岁,并且有年轻化趋势。从生活需求分析,40-54岁的失业者是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他们需要尽快找到工作,来缓解家庭经济困境。而年轻的失业人员,他们可塑性强,思维模式、行为方式、接受能力处于形成或逐步稳定阶段。因此在设置失业人员的培训内容时,应该考虑到这些因素。但现有插花、面点、电脑、创业等培训内容,既不是适合中年失业人员,又不适用年轻失业人员。现培训内容属于技术领域,仅学习其基础内容,无法使失业人员的技能素质、知识水平达到现有岗位的客观要求。若对其进行深层次的学习,达到有力竞争的水平,则需要进行长期的培训。加之再就业培训采用统一的培训课程、培训期限和培训方法,这种“大锅饭”类型对于基于养家需要而工作的失业人员现实和需要远大的就业前景的失业人员,都不和合适。从而导致提高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提升再就业竞争力的成为虚设目标。
(三)再就业培训质量不高。
由于我国再就业培训不科学、不规范、不系统,而且没有规模效应,再就业培训及其资格认可受到内外两方面的质疑。首先,失业人员不认可。失业人员整体受教育水平不断上升。而再就业培训作为政府下达给部门或地方的任务,成为形式化的培训;培训内容过于肤浅,不符合就业市场需求;培训机构不正式,致使失业人员对再就业培训不认可。在当前的就业市场,再就业培训合格证书不能使失业人员成功就业,造成失业人员对再就业培训及其资格证书的不认可。其次,就业市场不认可。获得再就业培训资格证书过程不规范,短时间培训达不到岗位目标,不能从根本上保证培训的质量。最终造成就业市场不认可。
三、对调整再就业培训体制的建议
(一)调整再就业培训政策,实现起点公平。
为了实现失业后起点公平,再就业培训政策作为指导思想,应正确指引再就业培训确定范围和设定内容。调整再就业政策从两方面入手。首先细化政策,以政策规范制度。笔者认为,再就业培训制度尚不完善,内容多变,对于再就业培训立法尚早。但应形成统一的再就业培训政策,明确培训内容设置方式、培训课程设计、培训时间划定,并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进行政策的延伸,地方政府或部门可根据国家的政策进行细化,从而使培训有章可循。其次,扩大再就业培训人员的范围。根据失业人员的构成趋势扩大再就业培训人员的范围,为更多失业人员提供培训机会,实现起点公平。
(二)调整再就业培训内容,实现主客观结合。
许多学者在再就业培训内容方面提出很好的建议与意见,部分认为实行分类培训、即时开设新的培训专业是实现培训内容主客观相统一的关键。笔者认为,在采纳学者建议的基础上,应该更加注重与失业人员原岗位技术的结合。失业人员与岗位脱离有两方面原因,一是由于技术提升,原有岗位失去存在意义,原岗位的劳动者不适应其他岗位,造成失业。二是由于生产力提高、社会进步、经济危机等其他原因,岗位仍然存在,但需要的劳动力数量减少了,造成失业。笔者认为,后一类失业人员本身有技术,因此在设计培训内容时,应该注重将内容与职业相结合,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三)调整再就业培训质量,实现规模效应。
以往学者在提高再就业培训质量方面,多注重教育管理、技术学校和企业联合的数量,但忽略了规模效应。为了使失业人员培训方便,一个城市中可能有数十家培训机构,而真正被社会认可的、质量好的培训机构屈指可数。因此应在一定范围内固定的培训机构,形成培训规模,打出培训品牌,提高失业人员和就业市场双方面的认可。□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人口研究所)
参考文献:
[1]张春昕.关于再就业培训工作的几点建议.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8(219)
[2]温春继.对就业培训问题的思考.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10,24(5)
[3]谢小青.赵曼.我国再就业培训的现状及对策.湖北社会科学.2005(8)
关键词 失业 再就业 培训
中图分类号: F245 文献标识码:A
“十二五”规划中提出坚持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实现充分就业。作为实现充分就业关键,再就业培训不仅有助于缓解结构性失业,而且有利于加强劳动素质,提高失业人员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力。但从我国只升不降的4.3%的城镇登记失业率来看,再就业培训的作用显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因此本文抓住城镇失业人员的特点,找到再就业培训制度问题的症结,分析原因,最终提出对策。
一、城镇失业人员特点
制约再就业培训作用有效发挥的重要因素是对象定位不准。失业人员的构成、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不但影响再就业培训政策的制定,而且决定着再就业培训内容设置以及质量认可。因此笔者从以下三方面对城镇失业人员特点进行分析。
(一)城镇失业人员构成实现由“四到三”的转变。
我国城镇失业人员构成存在着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的特殊性。普遍认为城镇失业人员由四类人群构成,一是下岗职工,主要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二是就业转失业人员(长期或短期),主要是指与私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三是无业人员,主要包括毕业后未工作的劳动者。四是自愿失业人员,主要是指在家庭影响下,在现有工资供给下偏好为闲暇的劳动者。
笔者认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步入正轨,人们对失业预期基本形成,下岗职工将不再具有特殊性。2005年—2009年下岗职工的人数依次为345.7万人,356.6万人,347.7万人,328.9万人,334.5万人,呈下降趋势。同时下岗职工占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比例依次为41.2%,42.1%,41.9%,37.1%,36.3%,所占比例明显减少。因此应将下岗职工并入就业转失业人员人群,促使我国失业人员结构实现“四到三”的转型。
(二)失业人员主要集中在40-54岁,并伴有年轻化趋势。
对于城镇失业人员年龄分析,从两个角度分别进行。首先,从各个年龄段分析(图1)。16-24岁和60-65+岁处在底端,25-39岁年龄段和55-59岁年龄段的失业率在中间,而40-54岁的失业率处于最高位置。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失业人员主要集中在40-54岁。同时,16-19岁年龄段的失业率却保持增长状态,说明失业人群有年轻化的趋势。因此我们可以将城镇失业人员年龄特点概括为,失业人员主要集中在40-54岁,并伴有年轻化趋势。
图一数据来源:2004-2010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数据整理
图二数据来源:2004-2009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数据整理
(三)失业人员学历逐渐升高。
根据2004—2009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数据的整理图2分析:(1)纵向比较各年份可得出,城镇失业人员学历按人数多少排序为初中、高中、大专、小学、大学本科、不识字、研究生。(2)横向分析教育水平。2003—2008年城镇失业人员中拥有初中和小学学历的失业人数正在逐渐减少。拥有大专、大学本科、研究生学历的失业人数却有逐渐增加的趋势。虽然拥有各层次学历的失业人数受其总人数的限制,但对失业人员教育水平变化的总体趋势基本没有影响。因此我们得出城镇失业人员学历逐渐升高的结论。
二、再就业培训的问题及原因
(一)再就业培训政策滞后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提出,今后几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点仍是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范围确定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等,以上政策性文件将再就业培训的对象范围确定在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富裕劳动力、享受最低生活保证的失业居民四类人群。政策很少提及企业就业转失业人员,这无疑将他们排除在外。再就业培训政策的滞后性和失业人员构成转变不同步的现象,政策对象与实际对象的矛盾,弱化了再就业培训的功能,使应得到培训的人没有机会。再就业培训政策缺乏普遍性、针对性、公平性,失去现实意义。
(二)再就业培训内容缺乏科学性。
我国城镇失业人员主要集中在40—54岁,并且有年轻化趋势。从生活需求分析,40-54岁的失业者是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他们需要尽快找到工作,来缓解家庭经济困境。而年轻的失业人员,他们可塑性强,思维模式、行为方式、接受能力处于形成或逐步稳定阶段。因此在设置失业人员的培训内容时,应该考虑到这些因素。但现有插花、面点、电脑、创业等培训内容,既不是适合中年失业人员,又不适用年轻失业人员。现培训内容属于技术领域,仅学习其基础内容,无法使失业人员的技能素质、知识水平达到现有岗位的客观要求。若对其进行深层次的学习,达到有力竞争的水平,则需要进行长期的培训。加之再就业培训采用统一的培训课程、培训期限和培训方法,这种“大锅饭”类型对于基于养家需要而工作的失业人员现实和需要远大的就业前景的失业人员,都不和合适。从而导致提高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提升再就业竞争力的成为虚设目标。
(三)再就业培训质量不高。
由于我国再就业培训不科学、不规范、不系统,而且没有规模效应,再就业培训及其资格认可受到内外两方面的质疑。首先,失业人员不认可。失业人员整体受教育水平不断上升。而再就业培训作为政府下达给部门或地方的任务,成为形式化的培训;培训内容过于肤浅,不符合就业市场需求;培训机构不正式,致使失业人员对再就业培训不认可。在当前的就业市场,再就业培训合格证书不能使失业人员成功就业,造成失业人员对再就业培训及其资格证书的不认可。其次,就业市场不认可。获得再就业培训资格证书过程不规范,短时间培训达不到岗位目标,不能从根本上保证培训的质量。最终造成就业市场不认可。
三、对调整再就业培训体制的建议
(一)调整再就业培训政策,实现起点公平。
为了实现失业后起点公平,再就业培训政策作为指导思想,应正确指引再就业培训确定范围和设定内容。调整再就业政策从两方面入手。首先细化政策,以政策规范制度。笔者认为,再就业培训制度尚不完善,内容多变,对于再就业培训立法尚早。但应形成统一的再就业培训政策,明确培训内容设置方式、培训课程设计、培训时间划定,并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进行政策的延伸,地方政府或部门可根据国家的政策进行细化,从而使培训有章可循。其次,扩大再就业培训人员的范围。根据失业人员的构成趋势扩大再就业培训人员的范围,为更多失业人员提供培训机会,实现起点公平。
(二)调整再就业培训内容,实现主客观结合。
许多学者在再就业培训内容方面提出很好的建议与意见,部分认为实行分类培训、即时开设新的培训专业是实现培训内容主客观相统一的关键。笔者认为,在采纳学者建议的基础上,应该更加注重与失业人员原岗位技术的结合。失业人员与岗位脱离有两方面原因,一是由于技术提升,原有岗位失去存在意义,原岗位的劳动者不适应其他岗位,造成失业。二是由于生产力提高、社会进步、经济危机等其他原因,岗位仍然存在,但需要的劳动力数量减少了,造成失业。笔者认为,后一类失业人员本身有技术,因此在设计培训内容时,应该注重将内容与职业相结合,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三)调整再就业培训质量,实现规模效应。
以往学者在提高再就业培训质量方面,多注重教育管理、技术学校和企业联合的数量,但忽略了规模效应。为了使失业人员培训方便,一个城市中可能有数十家培训机构,而真正被社会认可的、质量好的培训机构屈指可数。因此应在一定范围内固定的培训机构,形成培训规模,打出培训品牌,提高失业人员和就业市场双方面的认可。□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人口研究所)
参考文献:
[1]张春昕.关于再就业培训工作的几点建议.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8(219)
[2]温春继.对就业培训问题的思考.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10,24(5)
[3]谢小青.赵曼.我国再就业培训的现状及对策.湖北社会科学.2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