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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治是以正义为终极价值的一种民主制度,是包含正义价值的特定制度体系。正义包括分配正义与司法正义(矫正正义),后者更直接影响着法治的建设与运行。司法腐败会破坏司法公正,使被侵犯的正义不能得到矫正与救济。这不仅破坏法治的制度体系,更严重的是破坏民众对法律信仰。最终影响法治社会的构建,造成社会不和谐。笔者将从司法腐败对司法与矫正正义的影响,进而破坏社会正义、法治的建设与运行,进行分析探讨其对法治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法治;司法腐败;正义(矫正正义);司法公正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108-02
作者简介:张建(1975-),男,汉族,甘肃天水人,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
一、法治的内涵
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框架。它是被历史证明了的,优于其他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治国方略与社会调控方式。“以人权为核心范畴构筑的法治秩序,是人类在无数次制度试错过程中作出的较优选择。”[1]
亚里士多德言:“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必须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法律”。[2]法的价值包括:平等、自由、秩序、正义等,而正义价值乃最终目的性价值。良法及包含的价值是一切良好社会制度设计与运行的终极目的,也是法治相关制度、措施、理念等的终极意义。
二、什么是腐败及司法腐败
腐败,广义上它是行为主体为其特殊利益而滥用职权或偏离公共职权的权利变异现象;狭义上泛指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司法人员)为其特殊利益而滥用权力的权利蜕变现象(本文便指狭义的权力而言)。
“任何拥有权力的人,都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3]阿克顿的“权力腐败论”是对权力本性的深刻洞见。他认为任何形式的权力都具有一种天然的“腐败”共性,这种共性并不因为掌权者的信仰与意识形态不同而有所改变。权力与腐败乃一矛盾的统一体。然而,法治的建立与运行离不开权力,更离不开司法权的终极裁判作用。“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应由各种力量集合而成,……但这些力量必须依附于必要的公权力。”[4]公权力对于法治是一个必然的与核心的要素。那么基于权力与腐败这一矛盾统一体的特性,如何规制各种公权力对司法的干预及司法权力的自律(造成司法腐败的原因),让它真正扮演好“守夜人”角色,便成了法治建设与运行的关键。
三、矫正正义的含义、以及作为法的价值对法治的意义
“正义”一词源于拉丁语justitia。有多重含义。法律层面正义是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活动、思想与制度。正义作为法的最高价值目标,推动着法律的发展,法治相关制度的建设。“正是正义观念,把我们的注意力转到了作为规范大厦组成部分的规则、原则和标准的公正性与合理性之上。[5]正义可以说是法治大厦建立与运行的灵魂。而矫正正义则是这一灵魂的“净化器”。
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一般正义与特殊正义;在特殊正义中,矫正正义,又称校正正义,涉及社会财富,荣誉与权利被侵犯之后的恢复与补偿。在该正义下,不管谁伤害了谁,或谁是伤害者、被伤害者,伤害者均要补偿受害者,即为正义。矫正正义基于平等价值,适用于违约与损害赔偿。在法治中主要体现为司法的公平与正义,及对被侵害权利的救济和回复,即司法公正。司法中法与权力、金钱或其他私利相冲突时,如将私利作为法律“天平”的标准,并向其倾斜。直接造成的后果便是案件的审判不公。笔者将在下文中从矫正正义视角,探讨腐败对法治的破坏与影响,进而对正义的亵渎。
四、司法腐败对矫正正义或司法公正的影响
(一)司法腐败对法治体制的影响
以司法独立为前提的司法体制是法治制度的关键一环。司法腐败对法治的侵害与影响会使社会矫正正义的制度失去正常功能。其表现为置法律、公平正义和道德良知于不顾,在司法审判和执行中不是以法律为唯一依据,而是将权力与金钱和其他私利益做为衡平的准则。直接造成当事案件审判的不公,进而造成对司法体制的侵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了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还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6]司法腐败扭曲了一个正常国家的基本框架,破坏了守护民众正义的“免疫系统”。司法不能真正独立,变成“权力寻租”的对象,附着于权力。同时,司法者自身的腐败势必与其他权力机关的腐败分子结为“连襟”,成了各种不公平与邪恶势力的保护伞,形成“贪腐群”,会破坏法治的制度根基。
(二)司法腐败对司法权威的影响
法律普遍权威的树立有待于司法权威的建立。司法权威有基于司法对被侵犯正义的矫正。司法公正的前提是司法独立,即不受任何外因的左右,只以法律为准绳。司法腐败却影响每一案件的公正,使司法机关变成权力或个人私利的依附。结果为:司法根本不能达到化解当事人纠纷,回复当事人之间已破裂或正在破裂的关系。反而造成更大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破坏司法的权威与统一。司法腐败容易激起民怨,损害司法的权威。这会给法治建设带来莫大困扰。重塑司法权威的关键是将司法权与可能蜕化为腐败或权力寻租的一切形式权力隔离,压缩权力寻租空间,严惩司法腐败。
(三)司法腐败对民众法律意识的影响
司法腐败对矫正正义的破坏还有极为重要的、深层的一面,即民众对法律心理与信仰的影响。“法治的根基在信仰与习惯”[7]法律意识泛指人们对法律,特别是本国现行法律的态度、观点、知识与思想,以及基于此形成的信仰。法治在一国家的建立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是民众与政府互动的过程。此中真正起主导作用的是民众而非政府。司法腐败会造成民众心理的“阴影”产生对政府与其他权力机关的不信任。如此,民众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会走向边缘化,法治建设成了上层机关的“独角戏”。这样建成的只是形式上“完整的框架性结构”而已,或者就是一个没有灵魂的躯壳。
司法公正是一民主法治国家治国的重要环节。坚持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乃法治的灵魂。它是矫正正义这一法律价值在民主政治中与社会运行中的法律制度的体现。也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理想与信仰。司法公正是实现法治的保证,也是司法独立的终极目的。司法腐败及产生的不公正,则是对法治的否定与背叛。
五、结论
对法治而言,司法具有特殊作用。它是纸面法律到实际生活的桥梁,也是正义等原则转化为民众现实权利的中介;它从现实意义上也是一种具有立法意义的活动。[8]司法腐败必然会破坏“桥梁”和“立法”作用,也会造成法治制度构建严重问题与社会正义艰难的修复。更何况对处于“转型时期”和“变革时期”的中国。法治的构建与形成永远是在一条通向此伟大使命的路上,制度的校正与改善将伴随始终。司法公正包含的矫正正义是其中的“矫正器”。包含有矫正正义的法治之威力,不仅在于对违法犯罪的严惩,更在于使人相信,那由法律正义精神与制度构筑的世界是民众能够公正、和谐生活的世界。这也正是我国法治建设中司法制度所面对、设计与思考的最核心的问题.。
[参考文献]
[1]齐延平.法治与社会公平[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11.
[2][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34.
[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中国社科院出版社,2007.87.
[4]刘平.法治与法治思维[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67.
[5][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M].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395.
[6][英]培根.论司法[A].培根论说文集[C].水天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193.
[7]冯象.政法笔记[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139.
[8]苏力.送法下乡[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3.
关键词:法治;司法腐败;正义(矫正正义);司法公正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108-02
作者简介:张建(1975-),男,汉族,甘肃天水人,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
一、法治的内涵
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框架。它是被历史证明了的,优于其他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治国方略与社会调控方式。“以人权为核心范畴构筑的法治秩序,是人类在无数次制度试错过程中作出的较优选择。”[1]
亚里士多德言:“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必须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法律”。[2]法的价值包括:平等、自由、秩序、正义等,而正义价值乃最终目的性价值。良法及包含的价值是一切良好社会制度设计与运行的终极目的,也是法治相关制度、措施、理念等的终极意义。
二、什么是腐败及司法腐败
腐败,广义上它是行为主体为其特殊利益而滥用职权或偏离公共职权的权利变异现象;狭义上泛指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司法人员)为其特殊利益而滥用权力的权利蜕变现象(本文便指狭义的权力而言)。
“任何拥有权力的人,都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3]阿克顿的“权力腐败论”是对权力本性的深刻洞见。他认为任何形式的权力都具有一种天然的“腐败”共性,这种共性并不因为掌权者的信仰与意识形态不同而有所改变。权力与腐败乃一矛盾的统一体。然而,法治的建立与运行离不开权力,更离不开司法权的终极裁判作用。“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应由各种力量集合而成,……但这些力量必须依附于必要的公权力。”[4]公权力对于法治是一个必然的与核心的要素。那么基于权力与腐败这一矛盾统一体的特性,如何规制各种公权力对司法的干预及司法权力的自律(造成司法腐败的原因),让它真正扮演好“守夜人”角色,便成了法治建设与运行的关键。
三、矫正正义的含义、以及作为法的价值对法治的意义
“正义”一词源于拉丁语justitia。有多重含义。法律层面正义是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活动、思想与制度。正义作为法的最高价值目标,推动着法律的发展,法治相关制度的建设。“正是正义观念,把我们的注意力转到了作为规范大厦组成部分的规则、原则和标准的公正性与合理性之上。[5]正义可以说是法治大厦建立与运行的灵魂。而矫正正义则是这一灵魂的“净化器”。
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一般正义与特殊正义;在特殊正义中,矫正正义,又称校正正义,涉及社会财富,荣誉与权利被侵犯之后的恢复与补偿。在该正义下,不管谁伤害了谁,或谁是伤害者、被伤害者,伤害者均要补偿受害者,即为正义。矫正正义基于平等价值,适用于违约与损害赔偿。在法治中主要体现为司法的公平与正义,及对被侵害权利的救济和回复,即司法公正。司法中法与权力、金钱或其他私利相冲突时,如将私利作为法律“天平”的标准,并向其倾斜。直接造成的后果便是案件的审判不公。笔者将在下文中从矫正正义视角,探讨腐败对法治的破坏与影响,进而对正义的亵渎。
四、司法腐败对矫正正义或司法公正的影响
(一)司法腐败对法治体制的影响
以司法独立为前提的司法体制是法治制度的关键一环。司法腐败对法治的侵害与影响会使社会矫正正义的制度失去正常功能。其表现为置法律、公平正义和道德良知于不顾,在司法审判和执行中不是以法律为唯一依据,而是将权力与金钱和其他私利益做为衡平的准则。直接造成当事案件审判的不公,进而造成对司法体制的侵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了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还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6]司法腐败扭曲了一个正常国家的基本框架,破坏了守护民众正义的“免疫系统”。司法不能真正独立,变成“权力寻租”的对象,附着于权力。同时,司法者自身的腐败势必与其他权力机关的腐败分子结为“连襟”,成了各种不公平与邪恶势力的保护伞,形成“贪腐群”,会破坏法治的制度根基。
(二)司法腐败对司法权威的影响
法律普遍权威的树立有待于司法权威的建立。司法权威有基于司法对被侵犯正义的矫正。司法公正的前提是司法独立,即不受任何外因的左右,只以法律为准绳。司法腐败却影响每一案件的公正,使司法机关变成权力或个人私利的依附。结果为:司法根本不能达到化解当事人纠纷,回复当事人之间已破裂或正在破裂的关系。反而造成更大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破坏司法的权威与统一。司法腐败容易激起民怨,损害司法的权威。这会给法治建设带来莫大困扰。重塑司法权威的关键是将司法权与可能蜕化为腐败或权力寻租的一切形式权力隔离,压缩权力寻租空间,严惩司法腐败。
(三)司法腐败对民众法律意识的影响
司法腐败对矫正正义的破坏还有极为重要的、深层的一面,即民众对法律心理与信仰的影响。“法治的根基在信仰与习惯”[7]法律意识泛指人们对法律,特别是本国现行法律的态度、观点、知识与思想,以及基于此形成的信仰。法治在一国家的建立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是民众与政府互动的过程。此中真正起主导作用的是民众而非政府。司法腐败会造成民众心理的“阴影”产生对政府与其他权力机关的不信任。如此,民众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会走向边缘化,法治建设成了上层机关的“独角戏”。这样建成的只是形式上“完整的框架性结构”而已,或者就是一个没有灵魂的躯壳。
司法公正是一民主法治国家治国的重要环节。坚持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乃法治的灵魂。它是矫正正义这一法律价值在民主政治中与社会运行中的法律制度的体现。也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理想与信仰。司法公正是实现法治的保证,也是司法独立的终极目的。司法腐败及产生的不公正,则是对法治的否定与背叛。
五、结论
对法治而言,司法具有特殊作用。它是纸面法律到实际生活的桥梁,也是正义等原则转化为民众现实权利的中介;它从现实意义上也是一种具有立法意义的活动。[8]司法腐败必然会破坏“桥梁”和“立法”作用,也会造成法治制度构建严重问题与社会正义艰难的修复。更何况对处于“转型时期”和“变革时期”的中国。法治的构建与形成永远是在一条通向此伟大使命的路上,制度的校正与改善将伴随始终。司法公正包含的矫正正义是其中的“矫正器”。包含有矫正正义的法治之威力,不仅在于对违法犯罪的严惩,更在于使人相信,那由法律正义精神与制度构筑的世界是民众能够公正、和谐生活的世界。这也正是我国法治建设中司法制度所面对、设计与思考的最核心的问题.。
[参考文献]
[1]齐延平.法治与社会公平[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11.
[2][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34.
[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中国社科院出版社,200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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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M].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395.
[6][英]培根.论司法[A].培根论说文集[C].水天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193.
[7]冯象.政法笔记[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139.
[8]苏力.送法下乡[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