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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25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景宁畲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景宁畲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