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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类型划分,仅货币型网络虚拟财产可能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网络虚拟财产难以被界定为“财物”,只可能属于“财产性利益”的范畴。侵犯网络虚拟财产,所实际侵害的系网络用户所享有的债权;而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并不具有“打破-建立占有”的盗窃实质。因此,侵害网络虚拟财产不应以财产犯罪定罪处罚,而仅可能成立计算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