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写入刑法,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了社区矫正的范围和主体,全面确立的社区矫正的刑法性质。但作为一种区别于监禁刑的新的刑法执行模式,其配套机制的建设仍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本文根据我国社区矫正配套机制建设存在的缺陷,结合国外成熟做法,从制度保障、经费支持、队伍建设等方面对完善我国社区矫正配套机制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