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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已对预期违约制度进行了相关规定,但《合同法》中同时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由于两项制度有着类似的功用,因此有学者对预期违约制度存在的价值产生质疑,甚至主张取消预期违约制度。概括性地介绍了预期违约制度,分别从预期违约制度法律价值、法律基础以及经济分析的理论角度,论述了预期违约制度在《合同法》中存在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