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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后收了六万元,总共退了六万元,但法院还是以受贿罪判处他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他就是璧山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雷建伟。
收钱
今年53岁的雷建伟,2001年10月出任璧山县市政管理局局长,2007年4月至案发时,先后担任国有独资公司璧山城投董事长、璧山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璧山县紧临重庆主城,得益于良好的区位、交通、资源优势,县城发展迅猛,众多工程建设项目纷纷上马,标的2500余万元的“北组团A区”道路工程就是其中的一个。
雷建伟供职的璧山城投(甲方)经璧山县政府决定,成为该项目责任单位,承建方(乙方)为重庆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唐某。
该项目2008年5月开始施工,原计划于2008年10月完工,但是由于更改设计等原因,工期被拖延,工程款按照进度支付了1050万余元,还有1500万余元没有支付。
根据相关规定,工程进度款的拨付,由乙方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向甲方申请,甲方再根据乙方的申请向璧山县财政局申请拨付。时任璧山城投董事长、对工程进度款支付有着重要话语权的雷建伟,自然成了承建单位的重点公关对象。
200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雷建伟忙完手头的工作,准备动身回重庆主城,唐某打来电话说要请他吃饭。按照电话约定,唐某开车到雷建伟所住的小区门口接他。
上车后,唐某一边说着“感谢关照”、“中秋节快乐”之类的话,一边将一盒月饼递了过去。雷建伟接过一看,发现里面有只包扎严实的黑色塑料袋,敏锐的他立刻意识到里面可能是现金。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大礼,雷建伟说:“大家都是朋友,何必这么客气……这个黑袋子嘛就不要了,月饼还是可以吃的。”于是将月饼盒内的塑料袋拿出来,放在车子排挡旁边,月饼盒放在自己的座位脚下。
随后,两人到了加州城市花园潮州蛇馆。临下车前,唐又一次把钱塞了过去,被雷建伟再次婉言拒绝后,只得装回挎包里,和雷建伟的几个亲友一起进餐馆吃晚饭。
吃完饭,唐某趁其他人离开包房、和雷建伟独处之机,再次将装有现金的塑料袋拿出来给他。这次,雷建伟稍作推辞便收下了。回家后打开一看,整整四扎百元新钞,一共是四万元。
退钱
雷建伟在建设领域工作已久,当然清楚唐某送钱给他无非两个目的:一是感谢他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二是希望在诸如更改工程设计等方面得到关照。
他想,既然别人有求于自己,拿点“感谢费”也不算无功不受禄。然而,忐忑不安的情绪还是时常纠缠着他,他多次考虑要将此款退还,但最终没有下定决心。
2008年11月左右,璧山县委一名领导在一次会议上说,在清理在建工程中,有些单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其中点到了县市政管理局的名,说该局不但不停工,反而加快工程进度,要求纪委监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2009年2月5日,璧山县检察院在县核算中心调取了该局及下属单位的财务账簿和凭证,下午到该局调取有关工程合同复印件,这一情况传到了雷建伟耳朵里。
而正在接受调查的该局某工程正是唐某承建的。在这风口浪尖的时刻,收受唐某钱的事无异于一枚定时“炸弹”,随时都有爆炸的可能。
2009年2月6日,当唐某再一次将袋子里装有两万元现金的一瓶茅台酒送给雷建伟后,雷经过反复盘算,认为只有把钱赶紧退给唐某,才不会惹火上身。
于是,第二天,雷建伟就把唐某约到加州城市花园对面的一茶楼里,把前后两次收的六万元钱退还给了他,并嘱咐他此事一笔勾销,对谁也不要提。
领罪
正所谓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2010年3月,南岸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雷建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好处费。2008年中秋节期间收的四万元,在完全有条件、有能力将钱退还或上交,不存在阻碍其退钱的不可抗拒的客观事实或条件的情况下,他没有及时将受贿款及时退还或上交,应以受贿罪论处;第二次收的两万元在次日就及时退还,可不以受贿罪论处。最后,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钱从手上过,罪在身上留。此案的判决在社会各界引起一定反响。
南岸区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的检察官解释说,一些贪官受贿后听到风吹草动,为了掩饰犯罪行为,妄图通过退还财物逃过法律追究。然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7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就有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也就是说,贪官受贿一段时间后,感到反腐风声来时再退,仍然是受贿。
何谓“及时”?检察官称,法律上没有具体的期限规定。“及时”的期限,可以参照国家有关公务礼物(包括禮品和礼金等)上交登记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早在上世纪80年代末,国务院就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礼品登记作出了规定,并明确“在一个月内交公”的期限。因此,上述司法解释的“及时”可以参照为一个月。值得说明的是,如果受贿者收钱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没有条件退还或上交,等后来有条件时再退还或上交,也算“及时”;对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个月才退还、上交财物的,或有足够证据证明行为人是为了“掩饰犯罪”才退还、上交财物的,均应确定为缺乏退还、上交贿赂财物的主动性和及时性,应推定或直接认定行为人具有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
看来,如果收了钱,认定罪与非罪,关键在一个“时间差”,但这个“时间差”可不能玩,只有一个“早”字最保险——当然,早先就不收才最保险!
(图:无牙子)
他就是璧山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雷建伟。
收钱
今年53岁的雷建伟,2001年10月出任璧山县市政管理局局长,2007年4月至案发时,先后担任国有独资公司璧山城投董事长、璧山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璧山县紧临重庆主城,得益于良好的区位、交通、资源优势,县城发展迅猛,众多工程建设项目纷纷上马,标的2500余万元的“北组团A区”道路工程就是其中的一个。
雷建伟供职的璧山城投(甲方)经璧山县政府决定,成为该项目责任单位,承建方(乙方)为重庆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唐某。
该项目2008年5月开始施工,原计划于2008年10月完工,但是由于更改设计等原因,工期被拖延,工程款按照进度支付了1050万余元,还有1500万余元没有支付。
根据相关规定,工程进度款的拨付,由乙方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向甲方申请,甲方再根据乙方的申请向璧山县财政局申请拨付。时任璧山城投董事长、对工程进度款支付有着重要话语权的雷建伟,自然成了承建单位的重点公关对象。
200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雷建伟忙完手头的工作,准备动身回重庆主城,唐某打来电话说要请他吃饭。按照电话约定,唐某开车到雷建伟所住的小区门口接他。
上车后,唐某一边说着“感谢关照”、“中秋节快乐”之类的话,一边将一盒月饼递了过去。雷建伟接过一看,发现里面有只包扎严实的黑色塑料袋,敏锐的他立刻意识到里面可能是现金。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大礼,雷建伟说:“大家都是朋友,何必这么客气……这个黑袋子嘛就不要了,月饼还是可以吃的。”于是将月饼盒内的塑料袋拿出来,放在车子排挡旁边,月饼盒放在自己的座位脚下。
随后,两人到了加州城市花园潮州蛇馆。临下车前,唐又一次把钱塞了过去,被雷建伟再次婉言拒绝后,只得装回挎包里,和雷建伟的几个亲友一起进餐馆吃晚饭。
吃完饭,唐某趁其他人离开包房、和雷建伟独处之机,再次将装有现金的塑料袋拿出来给他。这次,雷建伟稍作推辞便收下了。回家后打开一看,整整四扎百元新钞,一共是四万元。
退钱
雷建伟在建设领域工作已久,当然清楚唐某送钱给他无非两个目的:一是感谢他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二是希望在诸如更改工程设计等方面得到关照。
他想,既然别人有求于自己,拿点“感谢费”也不算无功不受禄。然而,忐忑不安的情绪还是时常纠缠着他,他多次考虑要将此款退还,但最终没有下定决心。
2008年11月左右,璧山县委一名领导在一次会议上说,在清理在建工程中,有些单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其中点到了县市政管理局的名,说该局不但不停工,反而加快工程进度,要求纪委监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2009年2月5日,璧山县检察院在县核算中心调取了该局及下属单位的财务账簿和凭证,下午到该局调取有关工程合同复印件,这一情况传到了雷建伟耳朵里。
而正在接受调查的该局某工程正是唐某承建的。在这风口浪尖的时刻,收受唐某钱的事无异于一枚定时“炸弹”,随时都有爆炸的可能。
2009年2月6日,当唐某再一次将袋子里装有两万元现金的一瓶茅台酒送给雷建伟后,雷经过反复盘算,认为只有把钱赶紧退给唐某,才不会惹火上身。
于是,第二天,雷建伟就把唐某约到加州城市花园对面的一茶楼里,把前后两次收的六万元钱退还给了他,并嘱咐他此事一笔勾销,对谁也不要提。
领罪
正所谓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2010年3月,南岸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雷建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好处费。2008年中秋节期间收的四万元,在完全有条件、有能力将钱退还或上交,不存在阻碍其退钱的不可抗拒的客观事实或条件的情况下,他没有及时将受贿款及时退还或上交,应以受贿罪论处;第二次收的两万元在次日就及时退还,可不以受贿罪论处。最后,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钱从手上过,罪在身上留。此案的判决在社会各界引起一定反响。
南岸区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的检察官解释说,一些贪官受贿后听到风吹草动,为了掩饰犯罪行为,妄图通过退还财物逃过法律追究。然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7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就有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也就是说,贪官受贿一段时间后,感到反腐风声来时再退,仍然是受贿。
何谓“及时”?检察官称,法律上没有具体的期限规定。“及时”的期限,可以参照国家有关公务礼物(包括禮品和礼金等)上交登记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早在上世纪80年代末,国务院就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礼品登记作出了规定,并明确“在一个月内交公”的期限。因此,上述司法解释的“及时”可以参照为一个月。值得说明的是,如果受贿者收钱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没有条件退还或上交,等后来有条件时再退还或上交,也算“及时”;对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个月才退还、上交财物的,或有足够证据证明行为人是为了“掩饰犯罪”才退还、上交财物的,均应确定为缺乏退还、上交贿赂财物的主动性和及时性,应推定或直接认定行为人具有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
看来,如果收了钱,认定罪与非罪,关键在一个“时间差”,但这个“时间差”可不能玩,只有一个“早”字最保险——当然,早先就不收才最保险!
(图:无牙子)